使用伪造文书是否构成犯罪?一案例带你深入解析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12-27


行为人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单纯的使用伪造的文书是否构成犯罪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使用伪造文书的行为构成犯罪。本文将通过一则案例,对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进行分析,探讨单纯使用伪造文书是否构成犯罪。

一、案情概述

公诉机关某检察院向某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A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起诉书指控:2014年9月,被告人A(B公司的股东、董事长)向王某2等人出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告知其公司在某市老汽车站的某项目正在顺利进行需要资金周转,然后通过王某2担保向C公司(法人代理周某,业务经理朱某)借款450万元,支付15万元利息后A迟迟不归还本金,后王某2到某市规划局问询发现上述许可证系伪造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伪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二、被告人辩解

起诉书指控的不是事实。他不是D公司的法人,只是投资人,没有参与公司的管理。“两证”不是他伪造,他也没有实际使用,未造成损害后果。

三、辩护人观点

本案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首先,无证据佐证被告人A具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对电脑复制硬盘进行取证,提取“文档”资料硬盘中存有某项目资料ZIP内容,内含编号为360*****01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编号为360*****017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证不属A伪造,同时该组证据属于电子数据,公安机关在调取过程中违反程序规定,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其次,A具有使用伪造两证的行为,依据不足,无法佐证。A认可为了借钱,出示过两证给他人看,但A在向王某2借款时,没有提供过两证复印件给她,王某2证言又无其他证据佐证,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无法找到周某进行询问,故公诉机关证实A使用伪造两证的依据不足。再次,即使A使用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行为,也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国刑法没有单独规定使用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行为构成犯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使用伪造的印章即构成犯罪,明显是类推,作了扩张解释,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综上,被告人A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

四、法院评析

A是伪造或委托他人伪造涉案两证的唯一人选存疑,两证电子文档取证存在以下不足:

1、存放电脑的保管情况不明。A办公室电脑被搬到应某办公室后,长达两年无人核实保管情况,且应某已离职。涉案电脑在被扣押前,其保存状态无法确认。

2、证人证言可信度存疑。何某、黎某1首次证言称无人动过电脑,但后续证言及电子物证检查记录显示,电脑在被扣押前有多次登录记录,且部分登录人员未得到查实。

3、电子文档时间属性不可靠。电子数据易被篡改,不能仅凭“创建时间”“修改时间”“访问时间”作为准确依据,需技术手段鉴定。

4、伪造两证嫌疑人非唯一。A虽为伪造两证的嫌疑人,但王某1亦有伪造可能性,且时间点与王某1在职时间吻合。因此,推断A为唯一伪造者,结论不具有唯一性。

五、判决结果

本案涉案两证来源不明,伪造事实不清,不能排除有他人自行伪造的可能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我国刑法亦没有规定使用伪造文书构成犯罪,故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A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疑罪从无、罪刑法定的原则,公诉机关指控A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事实不清,指控罪名不成立,应宣告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A无罪。

六、法律分析

(一)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构成要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至于行为人处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二)本案的法律适用

结合本案,被告人A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A伪造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扣押电脑中查获的涉案两证电子文档,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当然认定A伪造了两证电子文档。且A否认自己伪造了两证,并声称自己只是发现了这些证件并告知公司人员不得使用。

2、程序瑕疵:公安机关在调取电子数据过程中存在程序违规,导致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受到质疑。

3、法无明文规定:我国刑法没有单独规定使用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行为构成犯罪。即便A使用了伪造的两证,也不足以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4、证人证言矛盾: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支持公诉机关的指控(如:王某2等证人称A向他们出示了伪造的两证,但A本人否认这一点)。

5、A的职务变化:A在B公司的职务曾发生过变化,他并非一直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这可能影响了他对公司证照的管理和控制能力。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对A的指控存在类推和扩张解释的情况,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A无罪的原因主要包括证据不足、程序瑕疵、缺乏直接证据、罪名不成立、证人证言矛盾等方面。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公诉机关对A的指控无法成立。

本案反映了我国刑法在处理使用伪造文书行为上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人民法院作出了被告人A无罪的判决。

若您遇到类似的事件,合理的应对策略和法律支持至关重要,您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帮助和辩护,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阅读量:105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