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韩武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9-04
近期笔者关注到,市面上出现了一种比较流行的类烟产品——口含烟,也称尼古丁(口含)袋,在此之前,笔者也遇到某省烟草局相关人员来咨询口含烟在国内的监管问题。不可否认,口含烟目前在我国确实处于监管空白(没有明确的相关文件对此规定),而最近我发现有观点认为,口含烟可纳入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予以监管,进而可能会面临非法经营问题。
对此,我并不认可。关于口含烟的性质界定问题,其实国家烟草局于2024年4月24日在其官网上就已作出明确回复:“口含烟,除依照烟草制品或注册药品管理以外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中雾化物的规定管理。”对于该回复,我认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口含烟并不属于电子烟,不可能等同于电子烟按电子烟的性质监管。之所以不能等同于电子烟,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口含烟的工作原理与电子烟不同,电子烟是通过加热雾化后产生气溶胶的电子装置,而口含烟是通过口腔内壁吸收。其次,在申请电子烟专卖许可证时,口含烟是被排除在外的。
第二,口含烟会根据成分、用途分类监管,由此会出现三种不同的管理方式。
首先,如果口含烟已经被作为注册药品管理,说明已属于药品,具备了药用用途,无论其成分是什么,都不可能再将其作为烟草制品或者是参照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管理,这也就不难理解有些国家地区将口含烟在药店出售,被用作是戒烟产品;
其次,在其没有作为注册药品管理的前提下,需要考虑口含烟的成分。一般来说,口含烟的主要成分是尼古丁,也就是烟碱,而烟碱中大部分是合成烟碱,而非提取烟碱。那作为含有烟碱成分的口含烟则是按照《电子烟管理办法》的雾化物管理。在这里,可能有人有疑问,既然含有烟碱,完全可以按《电子烟管理办法》中有关烟碱的规定管理,为什么又是按照雾化物管理呢,这里的雾化物又是哪些物质呢?
笔者认为之所以不按照《电子烟管理办法》中有关烟碱的规定管理,可能是由于目前的口含烟产品中的烟碱的成分主要是合成烟碱,而电子烟用烟碱只能是烟草提取烟碱,无法囊括到是合成烟碱的口含烟产品。因此,这里的雾化物应当是以电子烟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为准,囊括了烟碱、雾化剂和雾化物添加剂三种物质,据此,只要是含有以上成分的口含烟均可纳入雾化物管理,使得口含烟产品能够更大范围纳入到雾化物之中。
除了主要是以烟碱为成分的口含烟之外,其实还有的是以传统的烟草为成分,亦即含有烟叶、烟丝、烟梗、烟末等物质,这些物质其实本身就是烟草制品,因此,理应会按照传统烟草制品管理。比如国家标准GB/T 18771.2-2015烟草术语第2部分:烟草制品与烟草加工,就已经将口含烟纳入是无烟气烟草制品的范围予以管理,并注明含烟,成品形式为松散或独立小袋装细小烟草颗粒或烟草细丝。
因此,口含烟会因成分、用途的不同分别会以烟草制品、药品、雾化物三种方式予以管理,而不会也不能统一按照烟草制品管理。
第三,在口含烟分别以烟草制品、药品、雾化物管理时,只有是烟草制品时才可能涉嫌非法经营。如果口含烟已经是被用作注册药品管理,就不会产生非法经营的问题;如果是作为雾化物管理,口含烟的本质是制烟原料或者是电子烟用原料,并不属于新型烟草制品,即使是参照《电子烟管理办法》有关雾化物的规定管理,也就是需持证经营,那也只是为了烟草部门行政管理的需要,并不能以《电子烟管理办法》这一部门规章为依据,将无证经营的行为认定是具有刑事非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