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被告人X认罪认罚后,可否再次诉辩交易?

办案律师/作者: 吴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4-30


真实案例|被告人X认罪认罚后,可否再次诉辩交易?

被告人面对要不要坐牢?要坐多久牢房?是刑事案件永远绕不过去的话题。在检察院阶段,要不要认罪认罚?认罪认罚后还能否作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认罪认罚后是否意味着这是最终结果等之类的话题就会抛向被告人、家属们,甚至部分律师也会摇摆不定。是的,要不要认罪认罚?什么样的量刑值得认罪认罚,是被告人、辩护律师、家属与检察官等人之间的一场力量较量,不仅考量专业知识,更考量对案件信息的把控和运筹帷幄的能力。本文以真实案例为背景,为认罪认罚的读者提供认罪认罚后如何辩护提供参考意见。

认罪认罚后获得轻判或者缓刑判决结果虽然是真实案例,但是不同的案件认罪认罚以及辩护思路并非千篇一律,仅供参考,但绝不能完全照搬。

真实案例一【关键词:诈骗罪,认罪认罚缓刑后,法院不采纳缓刑的建议,虽然取消了缓刑,但轻判。】

广东广州的被告人X明知道是电信网络诈骗所得资金仍然帮助转移,涉嫌诈骗罪的共犯,在检察院阶段退赃退赔十余万元,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出具了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的量刑建议,本辩护律师仍然坚持在案部分事实仍存在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问题。然而到手的缓刑在法院阶段却发生了变故,一审法院以本案不适用缓刑的执行方式为由,不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被告人X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已羁押八个多月,距离刑期届满只有六个月)。虽然刑罚的执行方式发生了变化,但是实际上比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少了四个月,属于名副其实的轻判。

从被告人的角度而言,希望认罪认罚可以换来轻判、缓刑的判决。司法实践中部分认罪认罚案件确实可以获得一定程度上的轻判,但这是建立在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如果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认罪认罚,就违背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初衷,也就容易导致了认罪认罚反而让被告人陷入无罪被判有罪、轻罪被判重罪的无奈境地。

真实案例二【关键词:诈骗罪,认罪认罚缓刑后,一审发现遗漏罪行,补充起诉,缓刑不变,结果是有惊无险。】

重庆市某县的被告人Y为诈骗活动租房、购买手机、手机卡、提供银行卡、参与接待客户等,涉嫌诈骗罪的共犯,未阅卷前,检察官信誓旦旦地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在我们院不可能适用缓刑。阅卷后发现起诉意见书中指控的诈骗数额并不能相对应,证据并不能形成闭环,为此提出部分诈骗数额证据不足等内容的辩护意见并与检察官协调沟通,退赃退赔大几万元后,签署了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法院在第一开庭后发现遗漏罪行,一审法院征求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认为应作为遗漏罪行补充起诉,并争取了检察院继续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以及法院继续采纳缓刑的量刑建议,最终被告人Y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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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检察官的角度而言,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此时检察官一般会与嫌疑人、辩护律师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如果嫌疑人同意认罪认罚,并接受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双方会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认罪认罚后,检察机关就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快速完成一宗工作,减少积案并避免可能的错案所带来的不确定风险,一举多得。

从法官的角度而言,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只是审理刑事案件的其中一个原则;而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只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一般情况下没有人愿意去破坏原有的和谐局面,更何况检察机关还有审判监督职能,抬头不见低头见,采纳是通常做法,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形。

真实案例三:【关键词:组织卖淫罪,股东、从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建议,争取从犯,再次变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再一次诉辩交易,最终定格在一年十个月,实现再次成功的诉辩交易。】

广东省江门市一会所被控组织卖淫案占股20%的股东,开始时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Z系股东,认定其主犯,法定量刑应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经本辩护律师协调沟通,被告人Z提供了重要的检举立功材料,最终获得检察机关认可。虽然被告人Z未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是检察机关仍出具了二年三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一审法院开庭前,掌握了被告人Z愿意认罪认罚、立功表现等从轻、减轻处罚的基础上,提前跟检察官正式沟通后得到认可,再次减少有期徒刑五个月,被告人Z最终的量刑定格在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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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诉辩交易环绕在刑事辩护的始终,并非单指一个阶段或者某一个时间节点。

从辩护律师的角度而言,认罪认罚的前提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得当。认罪认罚后,辩护律师的工作确实得以减轻不少,但是,如果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仍存在较大分歧,辩护律师的职责就不应该是简单地劝人投降认罪认罚,而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辩护思路以及辩护策略,为被告人争取最后的喘息机会,直至弹尽粮绝。

即使被告人无奈选择认罪认罚,并不会影响辩护律师独立辩护的权利,如果被告人在认罪认罚获得从轻、减轻处罚机会的基础上,在案事实、证据仍有轻判的辩护空间,不妨将卷宗中存在的程序问题、事实、证据等重要问题摆上台面,开庭前与检察官再次提前沟通,再做一次诉辩交易,将量刑再降一降,这不是不可能,而是如何变化次序,将此变成对被告人最有利的次序。再次诉辩交易,没有唯一答案,只有不断变化的辩护思路以及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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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斌

诈骗、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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