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管辖权异议怎么提?
注:本文是以问答形式形成的一篇文章,本文旨在通过下列问答解答一个实务问题:以诈骗罪为例,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住所地公安机关错误立案后,能不能提管辖权异议?哪个阶段可以提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要怎么提?
一、案情简要
甲、乙二人合作投资某旅游房地产项目,甲出地,乙出资,由于房地产市场遇冷,项目投资失败,乙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的一种)在所在地A市控告甲,A市公安机关初查发现,房地产项目、交付投资款的地点、甲的所在地均不在A市,但仍决意对甲立案侦查。
二、疑问与解答
问题一:甲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答:仅为被害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对于诈骗罪没有管辖权,甲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000年10月16日公安部发布的《关于被骗受害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的请示》可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根据上述规定,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以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诈骗犯罪案件的犯罪结果地是指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地。因此,除诈骗行为地、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不能对于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
因此,可知本案中被害人乙所在地的A市公安机关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甲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问题二:可以在哪些阶段提出管辖权异议?
答:甲以及甲的辩护人有权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提出管辖权异议。
有人认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是:
1.当事人及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无权查阅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情,在侦查阶段提出管辖权异议将面临无可靠事实依据的问题;
2.当事人及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法律依据;
3.侦查机关的诉讼地位是收集犯罪嫌疑人犯罪证据的国家机构,其自身无权对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做出中立的决定或裁定。
本文认为以上理由均不能成立:
1.当事人最了解事实情况,侦查阶段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存在无事实依据的问题;
2.《刑事诉讼法》是公法,侦查机关应当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法律通过规定管辖范围的方式规定了侦查机关的侦查权,超出其权限的管辖就是违法的,与此对应地,当事人当然有权提出异议;
3.对侦查机关的作用认识错误,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因此,在未能发现当事人应由本机关管辖,或者发现当事人不应由本机关管辖时,应当对当事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做出中立的决定或裁定。
所以,无论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甲及其辩护人均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问题三:在各个阶段应当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
答:各个阶段所要对接的机关,提出的法律依据不同,具体如下:
1.侦查阶段:
和当地公安机关沟通,要求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09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11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具体而言,可以书写申请书要求公安机关撤销立案或者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若办案机关不予理会,或者回复不移送,则可以向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是公安机关的同级检察院书写申请书,要求纠正违法。
2.审查批捕阶段: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57条规定,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提请逮捕的案卷材料时,应当立即根据案卷内容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由于本案被害人所在地的侦查机关没有管辖权,所以提请批捕也不应由被害人所在地的检察院管辖。
此时,可以向检察院递交不予批捕的申请书,以及要求移送管辖的申请书,不予批捕及要求移送的理由均是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
3.审查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28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所以本案被害人所在地的检察院没有审查起诉的管辖权。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的规定,当本院对于某一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如果提起公诉的则属于“起诉错误”,如果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则属于“不起诉错误”。
可书面要求检察院移送案件或者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其移送。
4.审判阶段
(1)庭前会议中提出管辖异议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被告人和辩护人需要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庭前会议中提出。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应当说明理由。然后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辩护方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的,则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如果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则可以驳回异议。
(2)开庭审理时提管辖异议
对于不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被告人和辩护人要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被告人收到起诉书副本之后人民法院开庭之前提出。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和辩护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管辖异议,应当在庭审过程中进行审查。
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诉讼中,改变管辖属于重大程序性事项,应当严肃认真对待,所以不管是在哪一阶段提出,都应当使用书面形式进行。
三、总结
管辖权异议是民事案件的“标配”,既可以保证司法公正,也可以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协商时间。而在刑事案件中,管辖权异议似乎是个“异类”,但是为了避免产生“地方保护主义”,保障案件处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某些案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十分必要的。
刑事案件中,管辖权异议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提出,在不同的阶段依据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也要向不同的办案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而且也要遇阻后找到对应的复议机关、监督机关。
很多案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目的并不是简单地变更办案机关,有时是通过更换办案机关为案件寻求更有利的处理结果,有时是为了动摇和影响办案人员对证据、事实的认定,让其作出让步、妥协,为当事人在实体处理上寻求获得更有利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