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带货”直播间引流是否构成犯罪?

办案律师/作者: 卢捷培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11-02



为“带货”直播间引流是否构成犯罪?


在网络直播横行的时代,通过网络平台直播间已经成为人们购物的主要途径之一,但随着直播带货行业的发展,有部分粉丝较少的主播为了更好地销售商品,寻找专门的引流团队,在其直播间制造虚假人气、虚假好评,引诱消费者购买其商品,让消费者遭受损失。由此引发一个问题,引流团队这类引流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呢?

根据相关报道,近期安徽砀山警方抓获了多个为直播间提供虚假人气的“网络水军”犯罪团伙,经查明,2022年以来犯罪嫌疑人程某、陈某、庞某等通过购买大批量手机建立机房,控制多个互联网账号,采取相关技术对作案手机进行模式化操作和改造等方式,利用微信群聊接取需求单,按照需求单要求准时给直播间“增加人气”,并在直播间停留相应时间,为带货直播间提供非法引流服务,达到涨粉、引流的目的制造爆款、抢单的假象,诱导消费者购买产品。

就上述通报来看,办案机关并未透露本案所涉及的具体罪名,仍需期待进一步的通报。笔者在此结合自身办案经验以及办案警方透露的有关事实、司法实践相关案例,简析本案的相关当事人以及这类引流团队可能涉及的几个罪名。

1.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司法实践中,对这类引流团队的定性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部分办案机关将引流团队提供的引流服务认定为一种推广,进而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部分办案机关则认为引流团队在直播间刷好评、发评论、冲人气的行为属于为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应当定性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当然,这两个罪名的构罪前提,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其引流推广服务去从事犯罪活动,即要求其所服务的主播方本身存在违法犯罪活动,而引流方对此并不重视,“不管不顾”,则可能涉嫌这两个罪名。

2.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罪名的共犯

进一步讲,如果有相关证据证明引流团队确切明知相关主播所销售的商品是伪劣产品,或者其直播销售的服务实际上是诈骗活动,与相关主播有直接共谋、明确分工,则可能构成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罪名的共犯,视情况可能会被定性为主犯或者从犯。

3.非法经营罪

前文提到的相关罪名,其定罪前提均是在带货主播本身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才构成。但是,如果主播所销售的产品货真价实,不存在以次充好、不存在欺诈等行为,引流团队是否也就不违法了呢?

并不一定。根据 2013 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从入罪的角度来看,引流团队所提供的人气、评论,其实是一种虚假的信息,其明知道主播所销售的商品并没有那么多的销量,仍以虚增人气、虚假评论等方式发表在直播间,这其实与网络店铺的“刷单”相似,可能会被认定为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进而被指控构成非法经营罪。

综上,为带货主播提供引流的相关团队可能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等犯罪,存在一定刑事风险,在具体案件中则需要结合相应案情来进行分析定性,一旦被卷入刑事案件,应当尽快委托律师介入,确立适当的辩护方案,从而避免被错误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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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捷培

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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