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9-04
警方线人深度介入型涉毒案行为特征及辩点分析
我们正在办理一起定性存在争议的涉毒案。被追诉人先是被认定为涉嫌运输毒品,后又被认定为涉嫌走私毒品,接着又改为涉嫌贩卖毒品,此案最终以何罪名定案仍存在不确定性。一般而言,走私毒品案涉及被追诉人携带毒品出入境的问题,贩卖毒品案则涉及有偿交易毒品的问题,但线人介入其中的涉毒案,在行为形式迥异的情形涉及定性争议,这无疑是常态性现象,无疑给辩方提供相应的辩护空间。具体分析如下:
一、警方线人独立走私涉案毒品入境行为之定性分析
根据在案证据和事实可知,被追诉人境外受雇运毒,然后将涉案毒品交付给警方线人走私入境。涉案毒品被警方线人走私入境后,再转交给被追诉人持有,最终被用于贩卖用途,但因提前案发而无法得逞。在这样的前提下,警方线人独立携带毒品入境的行为,或者是交付快递公司、报关公司邮寄毒品入境的行为,应否认定为走私毒品犯罪行为呢?警方线人独立实施的走私毒品入境行为应否进行法律评价呢?如何评价被追诉人的全部涉案行为呢?这就是我们在办案件遇到的问题。
从司法实务经验看,此案办案人员不评价警方线人的行为,而是直接认定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或者是不评价涉案毒品被警方线人走私入境的涉案行为,而是仅仅针对被追诉人在境内实施的后贩卖毒品行为进行评价,而不再考虑及评价被追诉人参与境外走私毒品的部分涉案行为。
二、线人独立走私毒品行为对涉毒案的定性影响
如上所述,前期的交付涉案毒品行为是被追诉人境外独立实施的,中间环节的走私毒品入境行为则是警方线人独立实施的,后续境内持毒行为、保管涉案毒品的行为又是被追诉人独立实施的,但案发前的拟交付快递员邮寄藏毒包裹的涉案行为又是警方线人独立实施的。在警方线人行为与被追诉人涉毒行为相互交叉、混同其中、相互独立的前提下,被追诉人涉案行为属于何种形态呢?在此案提前案发前提下,能否认定被追诉人涉案行为属于预备形态、未遂形态或既遂形态呢?对此,相关观点如下:
首先,警方线人独立走私毒品入境行为不改变被追诉人涉毒案的既遂形态。被追诉人在境外涉毒的犯罪事实属实,或者是境内涉毒人员与境外涉毒人员联袂作案,并通过警方线人的独立走私涉案毒品入境行为,最终导致涉案毒品从境外走私到境内,进而导致涉案警方线人及被追诉人的走私毒品行为均属于既遂形态,仅仅是警方线人涉案行为不属于刑法调整范畴而已。
其次,警方线人独立走私毒品犯罪行为直接导致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中断,进而导致无法对其境外独立持毒行为、交付涉案毒品的行为进行评价,且因警方线人提前介入此案,提前知晓被追诉人所交付的涉案物品内藏匿有涉毒物品,进而导致此案因警方线人提前报案而提前案发,进而导致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未遂形态。这也是我们辩方坚持的核心辩护观点之一。
最后,警方线人独立走私涉案毒品的行为,直接导致被追诉人涉案境外走私毒品行为、境内贩卖毒品行为中断,且导致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依法应认定为预备形态,不管是被追诉人实施的境外走私毒品行为,还是境内实施的贩卖毒品行为,依法应认定为预备形态,核心理由是被追诉人涉案行为均属于准备毒品阶段,而非走私毒品或贩卖毒品的实行阶段或可交易阶段。这是我们争取实现的诉讼目标。
因此,从辩护技巧角度分析,从诉讼目标角度分析,辩方应优先论述被追诉人涉案行为属于预备形态,次之是未遂形态,最后策略是狙击被认定为既遂形态。
三、警方线人独立走私毒品型涉毒的量刑辩护对策
我们暂且抛开线人独立走私毒品型涉毒案必然涉及的案件定性及犯罪形态争议问题,单就量刑问题,就有诸多值得我们思考的量刑辩护问题。具体如下:
其一,警方线人报案在前,被追诉人涉毒犯罪行为发生在后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进而导致此类案件依法应不诉结案处理,起码类似情形的不诉案例甚多。
其二,因警方线人独立持毒行为在先,涉案线人独立走私涉案毒品入境行为发生在前,后续的交付涉案毒品行为在后,拟交付涉案毒品给涉案快递人员以用于贩卖用途的涉毒行为在后,这恰好反证后续全部涉毒行为均处于缉毒民警的严密监控之下,涉毒行为实属演习性质的客观事实,
可直接证实涉案毒品永远不会形成既遂形态,更不会被终端消费者吸食,进而导致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应认定其涉案行为没有实质性侵害法益,进而导致此案没有犯罪事实,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在涉案毒品数量极少,毒性极少的前提下更是如此。
其三,此类案件常见情形是涉案警方线人或涉案毒品买家报案在前,涉案民警提前架网布控在前,涉案抓捕行为或交易行为发生在后,进而导致某些涉毒行为名为涉毒,实为抓捕,这进一步证实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同理,此类行为最终被认定为抓捕行为,而非贩毒行为的不诉行为、无犯罪事实的情形也很多。
其四,警方线人独立走私毒品型涉案往往涉及控制下交付问题,甚至涉及警方线人持证千里运毒问题,有时还涉及警方线人蓄意犯意引诱及数量引诱的问题,还经常涉及未经审批而蓄意进行违法控制下交付的程序违法问题,或者是应抓捕而蓄意不抓捕,蓄意放任被追诉人继续实施后续涉毒犯罪行为,进而导致此类案件不可避免地出现名为缉毒,实为演习性质涉毒案的情形,甚至也无法排除涉案缉毒民警为了完成缉毒指标而蓄意放任被追诉人实施后续贩毒行为情况。这些事实都充分证实涉案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依法可认定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是此案应按不起诉结案的方式予以处理。
显然,上述诸多警方线人深度介入型涉毒案绝非典型形式的涉毒案,甚至背后不排除人为炮制涉毒案、蓄意犯意引诱或数量引诱的合理怀疑,更不排除名为涉毒,实为涉毒演习案、实为涉毒抓捕等诸多无犯罪事实,依法应不诉结案或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等涉毒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