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控制下交付或重复评价视角谈走私毒品案的谬误指控逻辑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7-15



从控制下交付或重复评价视角谈走私毒品案的谬误指控逻辑


涉毒疑犯张三从境外购买少量管制药品是客观事实,涉案管制药品入境之后其意图接收涉案管制药品,或者是曾实际使用涉案管制药品也是客观事实,但此案涉及收货未果或重复评价、重复处罚的问题。我们针对此问题,提出量刑畸重或办案程序严重违法的辩护意见。具体论述如下:

一、涉毒疑犯张三三次购毒二次未果背后的谬误指控逻辑

涉毒疑犯张三第一次购买管制药品时,因被海关工作人员提前发现而收货未果,且涉案管制药品最终去向不明,是否被涉案侦控人员销毁,我们也不得而知。更关键的是,办案人员此时已发现涉案藏毒快递的收货人或货主就是涉毒疑犯张三,但办案人员发现张三涉毒之日到此案实际案发时间的间隔长达九个月之久,背后原因何在,我们也无从查实。

我们不否认,涉毒疑犯张三第二次购毒成功了,且其曾实际使用涉案管制药品,但其第三次购毒又未果,且长时间没有收到藏毒快递之后,某天就被办案民警通知到涉案邮寄收取藏毒快递,结果刚达到案发现场,就随即被抓归案。这恰好证明涉毒疑犯合计三次购毒,但其中二次购毒未果。相比而言,这种情形应与三次购毒均成功的情形,三次购毒均实际收货及实际使用涉案管制的情形,应有实质性的区别,但在案起诉书及在案量刑建议明显没有考虑到此问题,进而导致在案量刑建议畸重。

二、三次购毒案背后的重复处罚、多次评价冲突问题

购毒者张三因购毒而当场被抓,进而被认定购药行为违法,办案机关据此对其作出治安处罚若干天,之后便是张三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而被刑拘、被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还被认定为涉嫌多次购毒而被检察机关作出两年九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还被认定为具有迷奸他人的卑劣作案动机,进而对其作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

显然,涉案办案人员如此断案似乎没有问题,谁让购毒者张三涉毒呢?但问题是,被追诉人涉案购毒行为,先是被行政处罚而评价一次或处罚一次,接着被认定涉嫌意图迷奸他人,进而导致其涉案行为情节恶劣,据此再被处罚一次或评价一次,最后是累计三次购毒再被处罚一次或评价一次,量刑为此更拔高处理一次,三次购药行为,三次或多次处罚或评价,如此断案合理性何在呢?显然,涉毒疑犯三次付款购买管制药品的案件基本事实属实,但其第一次及第三次均没有实际接收涉案管制药品,以及其第三次购药行为在案发前已被行政处罚过,第二次购药则仅仅限于家庭内部用途,这也是事实。

显然,本案不存在涉毒疑犯具有对外性质的、实质性侵犯法益的涉毒犯罪行为,而其中的购药行为还涉及被多次评价或处罚的争议问题,这也是此案的基本事实及争议焦点之一。

三、放水养鱼式或控制下交付型走私毒品案背后的谬误指控逻辑

放水养鱼式执法指的是执法机关采用不负责任、随意或者随缘的方式来制定执法行动,或者对违法行为采取过于宽松的态度。这种执法方式存在的弊端诸多。具体如下:

其一,缉毒民警发现涉毒疑犯张三存在走私少量毒品的犯罪行为,或者是第一次发现涉毒疑犯购毒的行为,但蓄意不采取抓捕措施或立案、侦查措施,而是放任涉毒疑犯后续再实施第二次购毒、第三次购毒的犯罪行为,进而导致本案的发生。执法机关如果在执法过程中逐渐转向过于宽松的态度,对违法行为采取“放水养鱼”的方式处理,就会削弱我国法律的公信力。

其二,执法标准不明确。如果执法标准不清晰或不知道如何评估和量化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可能会凭经验、主观意愿或者其他的随意因素来处理案件,这样处理出来的结果可能会带有严重的主观偏见,缺乏公正性。

其三,执法不严格。执法机关如果对违法行为采取“放水养鱼”的态度,且不予严厉惩罚,就会使违法行为者产生侥幸心理,进而影响社会风气和民众的信任感,甚至破坏法治。

因此,在执法工作中,应该遵循执法规范,明确执法标准和程序,将执法权力用于保护法律和公众的权益,而非滥用执法权,或选择性执法,更不宜对法律进行自认为的解释、扭曲或者篡改。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公平正义,加强对违法行为者的打击和惩治,最终建设和谐稳定的法治社会。

据此,我们始终坚持:单凭购毒次数多而重判的做法谬误!三次购毒成功,涉毒行为情节恶劣,量刑理应更重些,但问题是此类案件需要考虑涉案毒品的具体用途吗?需要考虑涉毒物品毒性大小吗?需要考虑其是否有实际收到货物吗?需要考虑涉毒疑犯张三第一次购货便被扣查,所谓三次购毒均系办案人员蓄意等到第三次购毒之后再抓捕,此种情形下的执法行为,应否在量刑上作出特殊处理呢?放水养鱼式执法、选择性执法危害性何在呢?这些都是我们值得思考的问题。

四、未经审批的控制下交付办案程序违法而导致量刑更轻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控制下交付是指侦查机关计划在涉案关联方达成一致同意后,通过特定的方式,控制涉案毒品交易涉及的毒品实物、资金或财产,以达到保障抓捕涉毒疑犯、返还赃款、毒资等侦查目的。控制下交付的审批程序要求大致如下:

其一,收集证据。控制下交付是为了追缴毒品实物、毒品交易违法所得的毒资,因此在审批程序开始前,相关执法机关需收集足够的证据以证明涉案人员所涉及的毒品疑似物、资金或财产确与涉案毒品犯罪案件有关。

其二,依法提出申请。执法机关在收集到足够证据后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控制下交付申请。申请需包括详细说明涉案毒品实物、被控制资产的类型、数量以及目的等情况。

其三,审查申请。上级公安机关需对执法机关提出的控制下交付申请进行审查,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案情进行判断,如果符合控制下交付的条件,可以进行审批。

其四,决定或同意涉案侦查机关采取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对于执法机关提出的控制下交付申请,上级公安机关可作出同意、不同意或要求补充等决定。

其五,实施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如果执法机关的控制下交付申请被批准,公安机关会下达命令以控制涉案毒品实物,限制有关人员的资金或财产,以便后续的追缴。值得注意的是,控制下交付的审批程序要求非常严格,执法机关在进行控制下交付审批时,需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相关程序,确保审批程序的合法性和严谨性。

就此案第一起购毒案及第三起购毒案而言,涉案侦查人员未经法定程序扣押涉案管制药品,且涉案管制药品至今仍是去向不明。更关键的是,第三起涉毒案同样是未经法定审批程序而进行的控制下交付,这再度证实此案办案程序违法,进而导致此案依法应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基于在案证据和事实,基于涉毒疑犯三次购毒二次未果的客观事实,基于涉毒疑犯两次购毒行为对应的涉案毒品均处于办案机关实际控制下的客观事实,我们坚持此案办案程序违法,涉案量刑建议畸重,我们恳请涉案公诉机关及在案合议庭法官,依法应对此案作出客观、公正、合理的量刑建议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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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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