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行医诈骗犯罪组织的认定

办案律师/作者: 肖文彬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07-12



涉行医诈骗犯罪组织的认定


作者:肖文彬律师;陈婵娟


涉行医诈骗案件中,根据行医的方式可以分为个人行医和单位行医,后者往往以多人参与共同犯罪的形式展开。如行为人开设医院并作为医院的管理者,通过合伙、聘用等形式纠集固定多人,在该地多次实施诸如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这其中可能存在是否构成犯罪集团,恶势力或恶势力集团的情况。


这里例举一个真实案例进行分析,在张某某3、常某某、徐某某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9)闽0206刑初615号】中,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医院,先后招聘部分无医疗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医院的医生、护士,购买配置性能低劣医疗设备,以诈骗、胁迫为主要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犯罪行为,行为人以医院为依托,以工资、抽成为手段,对其他行为人进行管理,要求医务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实施伪造病情、手术开发、治疗开发等犯罪活动。此时,是否形成了以行为人为首要分子,具有多名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可以从该医院是否为犯罪集团、是否形成恶势力两方面去分析。


一、犯罪集团的认定


认定该医院是否形成犯罪集团,要明确集团犯罪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可以从人数、组建目的、组织形式、社会危害性这四方面进行判断。


其一,在人数上,犯罪集团至少由三人以上组成。在这个案例里面,行为人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医院,且先后招聘多人加入医院参与犯罪,显然符合犯罪集团的人数要求。


其二,在组建目的上,犯罪集团的组成是以共同实施犯罪为目的,集团犯罪通常是有预谋、有计划的。这个案例中,医院是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设立的,这一点可以通过行为人招聘不具有行医资质人员和购买配置性能低劣医疗设备对应。但若各行为人不是为共同实施犯罪而集结,不能因个别组织成员实施犯罪行为而将集结在一起的人认定为犯罪集团。


其三,在组织形式上,犯罪集团必须是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实施多次犯罪为目的而组织起来,准备长期存在,若组织只是以实施一次具体犯罪为目的而集结,没有实施多次犯罪的目的,则不能认定为犯罪集团。同时,犯罪集团必须组织严密,集团内部存在分工。这个案例中,医院内部存在院长、专科主任、普通医师、护士等详细分工,以实施多次犯罪行为为目的且实施多次违法犯罪活动的固定犯罪组织。若组织内部不存在明确的分工,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则不宜认定为犯罪集团。


其四,在社会危害性上,犯罪集团因成员众多,周密的安排和充足的人员使其能够实施的犯罪更为复杂,这使得集团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于个人犯罪或一般共同犯罪。而在这个案例中,医院存在明确分工,在前期宣传、中期诊疗、后期处理中的每一个环节均有明确分工,医院员工各司其职,对求医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行为,环环相扣,使得求医者权利受到侵害。


综上,针对医院是否构成犯罪集团,笔者认为医院符合犯罪集团的四大特征,构成犯罪集团。针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即指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本案中行为人作为医院的出资者,组织、策划医院犯罪行为按照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而医院的其他成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医院是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仍接受首要分子领导、管理、指挥,并参与该组织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需要注意一点,笔者认为,医院的其他成员,并未实施领导、管理、指挥行为,只是参与该医院犯罪活动,需要按照其实施的具体犯罪分为主犯或从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应该对犯罪集团实施的全部犯罪活动负责。但若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加入恶势力的故意,仅因临时雇佣或受蒙蔽对少量犯罪活动起到帮助作用,一般不应认定为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构成犯罪。


二、恶势力的认定


认定该医院是否形成恶势力,要明确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可以从组织形式、行为方式、危害后果这三方面特征去认定是否构成恶势力。


其一,从组织特征来看,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经常纠集在一起,纠集者相对固定。医院通常因组织人员固定,且人数众多,分工较为明确,符合这一特征。这个案例中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医院,先后招聘部分无医疗从业资格的人员任医护人员,购买配置性能低劣医疗设备,以诈骗、胁迫为主要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但是对于没有固定行医场所的多人共同犯罪,若其没有多名固定的纠集者和骨干成员,多次参与实施不法行医活动,则不宜认定为恶势力。


其二,从行为特征来看,恶势力一般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根据案件的动机、起因、对象、危害后果等综合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公开性。这里需要明确该医院组织实施的违法行医行为是否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违法犯罪活动,具体考虑三个问题,该医院是否旨在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医院实施诸如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是公开的还是隐蔽的?是否会制造或者放任形成不法影响?本案中,医院的犯罪行为显然是隐蔽的,其行为目的为牟取非法利益,而不是欺压百姓,不具有恶势力的行为特征。


其三,从危害性特征来看,认定恶势力组织需要该组织通过实施“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的危害性达到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程度。应当结合侵害对象及其数量、违法犯罪次数、手段、规模、人身损害后果、经济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程度以及对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把握。恶势力因为意图“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其违法犯罪活动带来的危害往往具有复合性,在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同时,还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或者社会管理秩序。而这个案例中的医院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以行医为名的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其危害具有单一性,也并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不宜认定为恶势力组织。


目前国家对于恶势力打击力度较大,根据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若是认定为恶势力组织,对于恶势力的纠集者、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以及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犯罪中罪责严重的主犯,要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对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坚决判处重刑或死刑。同时要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严格掌握不起诉,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严格掌握保外就医适用条件,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等法律手段全方位从严惩处。对于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可以依法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在本案中,笔者认为,该医院虽符合恶势力的组织特征,但不具有恶势力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因此,不宜认定构成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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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彬

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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