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涉黄犯罪研究(四十七):“汉化”淫秽游戏罕见入罪或重判,不可轻视

办案律师/作者: 马泽恩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03-01


从扫黄打非网公布的2021年“扫黄打非”十大案件中,上海浦东“青山汉化组”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中王某等犯罪嫌疑人组建“青山汉化组”“大帝国汉化组”“超能汉化组”等多个汉化组,从欧美、日本、俄罗斯等境外网站获取大量淫秽游戏进行专业破解、转译,通过社交软件招募会员玩家,以互联网分享方式向玩家提供淫秽游戏下载,目标受众为广大青少年学生群体,涉案金额310余万元。

这里提到的“汉化”可以理解为翻译,日本盛行色情动漫游戏,但在国内推广需要先将游戏汉化,有些人嗅到了商机,将汉化后的色情游戏以付费下载方式获利。殊不知这已经触犯了我国的重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据上述规定,严格来说,淫秽游戏既不属于视频文件、也不属于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淫秽游戏以涉案数量作为量刑依据缺乏较为明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所以,此类案件更有可能有因实际被点击数、注册会员人数以及违法所得达到追诉标准而入罪。

案例中犯罪嫌疑人是通过社交软件招募会员玩家,以互联网分享方式向玩家提供淫秽游戏下载,这种情况下,一般以注册会员人数及违法所得作为量刑依据,但应当注意的是,同一个人可能注册多个会员,这里需要通过玩家实名或者登录IP地址等方式,剔除同一人注册多个玩家账号。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属于刑法中的重罪,虽然司法界普遍认为刑罚过重,相关法律滞后性严重,比如违法所得超过25万,刑罚可达十年以上,但现在的社会经济水平和网络时代背景跟出台法律和司法解释时不可一日而已,现在网络用户体量大,网络上的事物传播速度比此前更快,比如网站版主设置充值一块钱下载一次游戏,那获利超过25万也非常快,但面临的刑罚明显超出了一般公众对刑罚的朴素认知和预期,所以,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亟待修订,但法律修订并非一朝一夕的事,如果能够从证据入手,找到辩护要点,据理力争,争取轻判才是可控的应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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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泽恩

涉黄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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