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非法金融活动≠个人投资非法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韩武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10-22


李泽民: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传销犯罪案件首席辩护律师

韩武斌: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的重磅条款,就是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是非法金融活动。

在其非法金融活动的性质之下,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凡是从事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都会被扣上“违法”的帽子,并被严令禁止。这也是业界所称“封杀”虚拟货币的由来。

在大背景之下,很多人就会有疑问,既然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将被禁止,那么虚拟货币能否作为理财产品,供个人去投资?个人投资虚拟币是否违法?如果个人投资遭受损失,能不能要回?

 目前,有很多对该《通知》进行解读的文章,但是大多数都是强调虚拟货币强监管的属性,强调虚拟货币的非法性,告知公众虚拟货币交易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但是在强监管的态度下,个人就真不能投资虚拟货币了吗?个人投资就违法吗?

答案未必。

一、防止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禁止投资虚拟币

个人能否投资虚拟货币,取决于国家出台《通知》的目的。

《通知》标题指明了整个《通知》的出台是为了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其重点是“炒作风险”。

《通知》开头也进一步阐明,“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经过仔细分析,就可以得知,虚拟货币要防范的是交易炒作,防范虚拟货币被用作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

因此,凡是与虚拟货币发行、交易、兑换、以及各种辅助性的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为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都被纳入禁止范围,原因就是这些服务或者业务活动不可避免的会成为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进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

由此可知,上述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必然会引起虚拟货币的“炒作风险”。

故,只要不会引起“炒作风险”,以及没有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就不会成为《通知》所要防范的对象。

因此,个人进行理性投资,参与虚拟币交易,比如“屯币生息”、买币参与杠杆交易、合约交易仍然可以进行,毕竟,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的属性并没有被否定。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是非法金融活动≠个人投资违法

很多人认为既然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都是非法金融活动了,那么个人投资,包括个人参与现货交易、杠杆交易、合约交易,也就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了。这是一种错误认识。

前文已说到,《通知》为了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止虚拟货币成为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禁止的是从事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通俗的讲,就是禁止任何人面向公众提供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任何服务。

《通知》其实是明确现有面向公众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的主体,是非法金融活动,自己要及时停止一切活动,同时,也告知任何主体不得开展面向公众提供任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

正如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曾杰律师所说,“通知第二条所针对的主体和行为模式是个人或机构以营利为目的的专业工作或商业行为,而非偶发性的交易活动或者业余性、非计划性、低频次的个人投资者。”

事实上,《通知》第(十六)条,也说明了围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而非个人投资的违法性。“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三、参与虚拟币交易存在法律风险≠禁止投资虚拟货币

《通知》之(四)规定了,“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很多人据此认为,个人投资虚拟货币将不被允许,实际上,这是对投资虚拟货币的误解。该规定只是履行告知义务,旨在提醒民众,参与虚拟货币交易所产生的纠纷,在法律上不被认可。

比如,个人参与的某些主体提供的虚拟货币质押、矿机租赁挖币、衍生品交易,如果发生损失,或者对方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那么个人与对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可能会因为违背公序良俗,导致双方之间的投资理财行为在法律上不受保护,最终个人自行承担所遭受的损失,无法采用法律手段将其追回。

事实上,《通知》之四暗含了个人仍然可以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交易,这与九四公告的精神仍然保持一致,即个人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由此导致的风险自担。

但与九四公告不同的是,个人参与的虚拟币交易的类型被法律不予认可的范围已经扩大到衍生品交易,因此,个人在投资虚拟货币时,应当加强自身的风控义务。

同时《通知》虽然规定,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但这一规定是针对于开设交易所,提供虚拟币服务的主体,并不针对于个人投资。

实际上,目前我国对虚拟货币的态度,与外汇保证金交易和外盘期货交易的态度一致,即国内不允许相关主体组织进行外汇按金交易和外盘期货交易活动,也不允许国内相关主体为境外主体提供相应的服务,但是个人参与到境外主体组织的交易活动并不禁止。

综上,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虽然对币圈而言是沉重一击,但并不意味着个人投资虚拟币,参与虚拟币交易就被禁止。

《通知》的主旨是在于通过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义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通过禁止相关主体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防范虚拟货币炒作,和防止虚拟货币被用作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

与此同时,个人仍然可以参与到境外主体组织的虚拟货币交易活动。只是参与交易时,如《通知》所述,个人参与虚拟货币交易具有法律风险,基于虚拟货币为对象的一系列个人投资,在法律上极有可能不被认可和保护,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阅读量:247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李泽民

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510339834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韩武斌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2110295275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