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去服刑了,还要律师吗

办案律师/作者: 李伟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10-19


李伟: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毒品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一般而言,刑事律师的辩护代理工作是在审判前,审判阶段结束后,如果剩余期限在三个月以上被告人就要进入监狱服刑,此阶段称为刑罚执行阶段,除了案件需要申诉以外,现实中可能是因为家属可以会见的原因,很少人会继续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可事实上,真的是不需要律师了吗,或者说律师服务在刑罚执行阶段就不需要了吗?

现实完全相反,监狱服刑人员是特殊的普通人,也是一群特殊的弱势群体,有些人投入监狱后绝望崩溃,甚至产生轻生念头。他们绝大部分人需要得到减刑假释帮助,急切的希望早日走出监狱大门,重新开始正常生活。

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会有一系列问题需要咨询和解决,如:服刑期间如何达到监狱的减刑、假释要求?申诉是否影响减刑?罚金未交是否影响减刑?病重、病危,不能保外就医,甚至导致死亡的,怎么办?服刑期间受伤,留下后遗症的怎么办?……等等。

这些其实都离不开律师的专业服务,但是由于律师的大部分业务精力经验都在执行前的审判阶段,少有律师钻心研究或开拓这类业务,即便偶尔有这类业务的咨询,也无法找到业务点,而只能回答一些普法式问题,而不能真正满足当事人的法律服务需求。

其实,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都问题,关乎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时间,除了与当事人在监狱内的表现息息相关之外,还与大量的法律法规密切相关,自然而然离不开律师的专业服务帮助。只不过律师自身得自问自己对这类法律法规熟悉吗?

首先,律师是否有权代理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律师可以委托的范围非常宽泛,有需要法律帮助的自然人均可委托律师处理。

在监狱这个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六十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可见,律师接受服刑人员及其家属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其次,服刑人员在哪些方面需要专业人士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强调“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在一定情形之下,有权获得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得到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可以参加自学考试并获相应的证书。服刑人员应该参加劳动,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服刑人员可以减刑和假释作了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对服刑人员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服刑人员这些基本权利和特有的附条件的权利,均应受到保护。而这类事宜,都涉及专门都法律法规知识,自然是离不开专业人士的法律帮助。

再次,减刑假释案件处理程序是否存在法律服务的空间?

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对减刑、假释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并郑重重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假释。”
  然而,在实践中,缺乏公开透明、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繁琐的内部审批程序,反而使开庭审理和公开听证基本上流于形式,成了典型的“走程序”。

有关内部审批的内容,大到对哪一类服刑人员能否刑罚执行、哪一个时期能否办理刑罚执行,小到提请减刑的幅度大小、提请假释的余刑长短、提请因病需要保外就医的鉴定结论等等,都规定为必须实行内部审批。
  服刑人员不知道进行到哪个环节,遇到了什么问题,应该向哪一个办案机关申辩,内部审批需要多长时间,是否会影响到下一次的减刑或假释申报等等,这些其实都是律师可以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   

最后,律师代理减假暂案件需要了解哪些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

一、基本法律法规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 司发通〔2014〕112号》

(二)《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全文 最高法印发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对在押未决犯不采用保外就医办法的通知  [[84]高检发[三]27号]》

(四)《公安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  公监管[2010]214号》

(五)《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二、除以上法律法规之外,律师还需了解监狱计分考核的原则,该原则包括基础分数与加分扣分分数,每月加分不得超过基础分的50%,每年加分不得超过600分。每月基础分为100分,分为教育改造基础分65分和劳动改造基础分35分。

对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只考核其教育改造的表现,每月基础分为100分。基础分重点考量:服刑人员是否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爱护公共财物、讲究文明礼貌、参加文体活动、接受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及是否接受社会帮教和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的考核成绩是否合格等情况综合确定。计分考核实行“日记载、周评议、月公示”。监狱人民警察每日记载罪犯的改造表现及加分、扣分情况。

计分考核采取“基础分分值+加分分值-扣分分值”的计分模式,依据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对符合标准的给予基础分,表现突出的给予加分,违反规定的给予扣分。积分总和为罪犯当月的考核得分。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的分数不得相互替补。

同一加分、扣分情形可以给予多项加分、扣分的,按照最高分值给予加分、扣分。每部分考核内容月加分分值不得超过其基础分的50%。

罪犯有检举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等特殊情形的,经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批,可以给予专项加分,每年度专项加分分值不得超过600分。罪犯获得专项加分的,不影响其日常考核得分。

罪犯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罚的,分别扣减考核分300分、600分、900分。受到禁闭处罚的,同时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自禁闭结束次日起重新考核。禁闭期间的考核基础分记0分。

三、关于假释,假释的标准,核心是没有再犯罪危险,新的要求还包括罪犯的性格特征,生活来源,监管条件等,除此之外,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有期徒刑过2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2、无期徒刑过13年,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3、死缓过15年,从死缓执行满之日起计算。

从宽把握假释的犯罪类型:(二)“老病残犯”减刑、假释时的从宽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老病残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

不得假释的犯罪类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下罪犯,在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

  1、从犯罪类型划分:危害国家安全、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严重暴力、涉众型经济犯罪等严重犯罪;恐怖组织、邪教组织、黑恶势力等有组织犯罪的领导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毒品犯罪再犯的严重犯罪者。在依法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对于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2、从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划分:对于精心预谋策划犯罪的罪犯,对于具有惯犯、职业犯等情节的罪犯,或者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罪犯,依法严惩,在依法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对于累犯,不得办理假释。

  3、财产性义务内容的履行划分: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项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减刑时从严掌握,假释时不予办理。

四、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的法条依据是刑诉法254条,包括以下情形:1、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五、关于减刑,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减刑幅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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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律总结】

律师代理减假暂案件总体步骤:熟悉法律规范,研究透彻行刑政策,弄清基本事实,为当事人减刑假释或申请监外执行写好法律意见。

【关键词】减刑 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李伟,写于2021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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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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