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话记录能成为杀手锏?如何察觉毒品犯罪案件背后的疑点

办案律师/作者: 何国铭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09-13


关键词:制造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 运输毒品罪 通话记录 无罪辩护 专业律师

许女士的丈夫因为涉嫌贩毒被抓,她说有人想以通话记录来指控她的丈夫构成贩卖毒品罪。对通讯记录这份证据,我们该怎么看?它能定罪吗?

这是上一个星期的一起咨询。在贩卖毒品案件中,对通讯记录,我们需要注意那些法律问题,该如何进行有效质证呢?今天我们就来聊聊通讯记录的一些事儿。

广东汕尾的一起制毒案中,陈某由于涉嫌制造毒品,被侦查人员当场给逮了。被抓获的陈某供述,参与制毒的其实还有叶某。不出所料,没过多久,叶某就被抓了。但是叶某死活不承认自己参与制毒,辩称自己一直都是在深圳经营一家废品收购站,哪有心情寻思制造毒品。问题就来了,在这起案件中,究竟陈某是为了降低罪责而说谎,还是叶某本身就是条“漏网之鱼”。

在这起案件中,通过对陈某与叶某的通话记录进行审查,最终得以还原案件真相。陈某称在案发前的两个星期内,他与叶某在汕尾讨论制毒,并且在制毒过程中,叶某也有动手直接参与。

在翻开两人的通话记录书证,能够发现叶某的确与陈某有过交流,但这就一定代表两人有共同犯意联络吗?非也!两人的聊天记录恰好证实叶某通话时的基站定位在深圳。这也恰好能够证实陈某其在汕尾与叶某共同制毒的口供并不属实。

我们知道贩卖毒品案件中会存在一连串的上下家,这些被抓后的被追诉人往往会推卸自己的罪责。然而,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并不是说因上家将毒品出售给下家,上家的责任就更重。尤其是在死刑案件中,基于当前我国是保留死刑,慎用死刑。对刚达到判处死刑条件的,又有多名被追诉人,一般不宜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个时候需要区分上下家的责任大小。如果上家责任更大,那判处上家死刑,如果下家责任更大,那就判处下家死刑。

浙江有这么一起案件。侦查人员破获了一起贩毒案件,并抓获了张某与贺某。张某是下家,贺某是上家,张某向贺某购买了3公斤毒品。这起案件在当地是刚刚达到了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依照惯例来说,两人之中有一人可能会被判处死刑,另一人则有可能保命。这个时候,张某就说了,毒品是来源于贺某,贺某系毒品上家,作用应更大。因此,在量刑上,他不应当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在这起案件中,通过从通话记录入手,恰好也是能够证实下家张某的责任重于上家贺某的。为什么呢?从通话记录的来电与去电上来判断双方的主被动,在张某向贺某提出要购买3公斤毒品时,贺某其实手上并未毒品。换句话来说,贺某并不是持毒待售之人,贺某在张某的要求下才从毒枭陈某处买回3公斤毒品,意图从中通过倒卖给张某,小赚一笔,所以该案为张某先提起的犯意。

另一方面,每一次的毒品交易都发生在张某手中的毒品将要贩卖完毕之时,由张某主动打电话向贺某约购毒品,并且是贺某向其提出自己所所需毒品的种类以及数量。由此可见,无论是从发起毒品交易的主动性,还是从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来看,张某则明显更为积极主动,对于促成二人之间的毒品交易所发挥的作用也更大。这起案件的最终结果就是张某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贺某被判处了死缓。

阳某与刘某是同居情侣,且两人有吸毒,可谓是年轻的毒鸳鸯。但女方刘某出轨成性,而男方阳某性情暴躁,家暴如家常便饭,刘某好几次均被殴打住院治疗,这在刘某心里留在了阴影,她极力摆脱一切,并试图报复。某天,阳某与他的朋友黄某一同被警方抓获,罪名是贩卖毒品罪。

阳某被抓后某一直喊冤,说自己根本没有贩卖80克冰毒,更没有让自己的好友黄某去送货。

面对贩毒的指控,究竟阳某是遭人陷害,还是仅站在悬崖边上自保?我们最终在案卷的通话记录中发现了端倪。

原来阳某与其同居女友刘某一向以来都是混用手机号码的习惯,在案件中阳某与女友刘某一共有四个号码。在案发当晚七时,一个183开头的手机号与一个不明身份的人员有过两次短时间的沟通,办案人员认为此通话记录正是阳某联系购毒之人的关键证据。

阳某就辩解了,说这个号码是他实名登记的,但使用人是女友刘某。我们从通话记录中查实到这个183号码与阳某自身所使用的号码存在着多次且频繁的通话,根据常理,人不可能自己给自己多次拨打电话,这个183号码的实际使用人应该为他人,得出来的结论应当是阳某没有贩卖80克冰毒。

通讯记录作为一项关键证据,其在查明毒品犯罪事实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我们既能利用通讯记录来辨别口供真假,区分有罪与无罪;也能根据利用它来辨析谁系毒枭,谁是马仔,区分罪轻罪重;更可利用其来挖掘案件中的有利辩点,实现有效辩护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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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铭

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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