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马泽恩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01-18
作者:马泽恩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网络游戏犯罪等网络犯罪案,办理了网络淫秽物品等多起重大犯罪案件。
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在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也日渐凸显,成为网络犯罪的“百罪之源”,严重侵扰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滋生电信网络诈骗等一系列犯罪,社会危害十分严重。近年来,公安严厉打击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量刑上也有所倾斜。
相关法律规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案当事人从事买卖信息业务,通过向上家购买信息转卖下家的方式,贩卖各种类型信息,包括查询“五项”(据当事人所述,“五项”查询的内容包括:1.核验身份证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是否一致;2.查询名下公司;3.查询涉诉情况;4.核实社会不良记录;5.查询个人失信情况)、身份证、轨迹、定位、犯罪记录等信息,可谓“神通广大”。
辩护人通过会见、阅卷,发现本案的证据基本达到定罪标准,盲目做无罪辩护只会让当事人错失轻判的机会。
1、查询“五项”属不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能否扣减?
2、向同一买家出售同一个人的多条轨迹信息算一条还是算多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