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9-26
李泽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一篇短文,《辩护人,你够了》!掀起了律师界的“口诛笔伐”。作者痛斥了“表演派律师”、“认罪认罚后任性翻供”的被告人,坚定的表达了庭审结果是“国家不允许妈妈输。”整篇文章缘起于一场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的庭审过程。对此,笔者谈谈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问题。
一、认罪认罚之后被告人是否该“安当”
文章中检方公诉人忙前忙后,来回奔波,终于争取到了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同时要求被告人庭审时保持安当。不知此处的安当应如何理解?是让被告人庭审时一言不发,保持沉默,尽快走完庭审程序?还是对关键事实、定性不持异议,配合完成指控?无论怎样,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仍有不“安当”的权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在于简化诉讼效率,获取实体从宽。认罪认罚后对指控的罪名和主要事实应不持异议,可以适当简化程序,但是不可简化被告人在庭审中对有争议事实和证据的辩护与质证,被告人仍可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尤其是在审判之前,被告人并未充分了解案件的事实与证据,一旦进入庭审程序,发现案件事实和证据并不是那回事,当然可以不“安当”。
二、认罪认罚后被告人是否可以翻供?
翻供,一直是让检法头疼的事情。正如检方公诉人所说,“说好的认罪认罚呢,你是在耍我吗?”
但是其将被告人翻供归咎于辩护人所教,辩护律师可不背这口锅,律师教当事人翻供,从来不被允许。《刑法》、《律师法》始终是悬在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教当事人翻供,这可是件大事,轻则受到执业处分,重则落得个吊销执业证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结果,谁也不敢也不愿“顶风作案”!
其实,律师对翻供也颇为“捉急”,庭审时,当事人要是当庭翻供,辩护律师可谓是来不及一点点防备,抓耳挠腮。可是,即使这样,法律也未禁止翻供,也不限制犯罪人翻供的时间,只是规定翻供后,如何采信供述的规则。更何况,实践中确实存在引诱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有时,为了追求程序效率,公诉人会以认罪认罚后给予从轻处罚的口头承诺,宣读完认罪认罚告知书,让被告人签字。此时,被告人是否真的清楚认罪认罚的意义,得打个问号。
司法实践中,不乏有检方在与被告人协商量刑之后,让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量刑一栏却是空白。最后提交法院时,任由检方之手大笔挥出自己想要的数。量刑建议一出,说好的从宽呢?当事人得知之后,不是原来的那回事,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刑期仍是如此之重,不知从宽的意义何在,从宽完全被虚置,量刑不能可视化,难以窥探从宽的具体幅度,犯罪人知悉后深感“受骗”,怎能在庭上不翻供。
三、认罪认罚后辩护律师是否可以作无罪辩护?
检方公诉人反感辩护律师罔顾事实和证据,一上来就做无罪辩护或者轻罪辩护。确实,无罪、轻罪辩护的策略应建立在事实和证据之上,恰当选择。但是不是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就不能做无罪辩护呢?不。有人认为,辩护人的辩护权来自于当事人的委托,既然当事人已经认罪认罚,作无罪辩护岂不是违背了当事人的利益。非也,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之后,仍具有独立辩护权,能够根据案件和事实,发表当事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同时,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的法律后果针对的是被告人本人,而非辩护律师,律师只是作为见证者,证明被告人签署具结书的真实性、自愿性。因此,即使当事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律师仍然可以做无罪辩护。
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之下,控方与辩方的职能一致,都是协助人民法院全方位多角度的认清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从而帮助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罚。控方与辩方有对抗,是由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艺术之作,控方代表国家控诉被告人,辩方为被告人辩护,皆是在刑事诉讼的框架下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为一场公正的审判而服务。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对于控方和辩方都不应该有所谓的输和赢,我们不能够拿当事人的生命、自由和财富去做赌注,这不是属于控方和辩方的赌博。因此“国家不允许妈妈输”的观点有待商榷。当然,该文所述的其他部分现象也确有存在,需要认真反思,但更应深思文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尤其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下,控方与辩方履行职责进行量刑协商时,如何为被告人确定具体的量刑幅度是一个亟需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