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毒命案诸多关键证据何以神秘消失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9-11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黄坚明

 

我们正在研读一起涉毒命案的卷宗材料,涉案关键证人是否到案并出庭作证,能否取得其证言,对“还原”此案事实至关重要。但遗憾的是,我们在阅卷当中也发现一些匪夷所思的异常情形,且此案明显存在诸多关键证据缺失的异常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键证人之QQ号码竟然凭空消失

卷宗中,我们可以查阅到关键证人张三及李四的具体聊天记录,可以查阅到其中一份聊天记录的案发时间是某年9月10日,但另外一份聊天记录的案发时间不详。我们可以查阅证人张三的QQ昵称,也可以查阅到关键证人李四的昵称是“某某公司操作”,但遗憾的是我们无法查找到关键证人李四的QQ号码。

对此,我们甚为不解:难道是QQ号码也成国家机密了吗?办案机关为何不向腾讯公司调取相应的QQ号码注册人的具体信息呢?办案人员为何能调取李四QQ聊天记录却无法调取相应的QQ号码呢?或许是,办案人员根本就不想公开涉案关键证人李四之真实身份,更不想询问李四并制作相应的证言,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须知,此案是人命关天之涉毒大要案。

二、关键证人之任职公司“全称”语焉不详

如上所述,在案的QQ昵称可佐证,此案关键证人李四系“某某公司操作”。显然,涉案QQ号码的实际营运者应系某某公司,而非某个人。但诡异的是,涉案侦控人员始终拒绝证实涉案“某某公司”的全称是什么,且办案人员应是可以核实涉案公司全称及实际经营场所,为此其出具该公司已停业,无法查找到涉案公司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员的《情况说明》。对此,我们对办案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的真实性是有异议的,客观上也缺乏涉案公司的注册登记资料及注销资料。为此,我们始终坚持此案背后另有隐情。

三、关键电子档案资料缺失也明显异常

我们为何始终关注涉案关键证人张三与李四的聊天记录问题,根源是涉案物流公司老板张三及涉案两名司机,是负责收件的经办人员;而涉案货运代理公司操作李四则是负责办理涉案货柜出口事宜的经办人员。涉案关键证人张三与某某公司操作李四是完全有可能准确知晓涉案货柜的重量数据和体积数据,其两人聊天记录也涉及到相应的国际装箱单电子文档。但遗憾的是,涉案的装箱单电子文件又遇到异常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第一起货柜对应的电子文档名称是“JKS00XX”文件,但遗憾的是,卷宗中并没有此案电子文档材料。我们可以查阅到涉案货柜的体积是0.996立方米,但无法核实该货柜的重量数据。可谓是“有体积、无重量”。

其二,涉案的QQ聊天记录明确载明:某某公司操作李四向物流公司老板发送了一份国际装箱单电子文档,但遗憾的是,我们仅仅能看到涉案电子文档的名称及部分信息,并没有看到完整的电子文档材料。但可以明确的是,涉案六件货物对应货柜体积是1.211立方米,重量是390公斤。可谓是“有体积、有重量”。显然,两份国际装箱单信息迥异,这明显异常。

其三,在案的卷宗材料明确证实,涉案的物流公司与涉案的货运代理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但就现有证据而言,我们没有看到任何可直接联系涉案某某公司及经办人李四的手机号码、电话号码及邮箱等联系方式信息;反之,办案人员也根本就没有核实涉案关键证人张三是否有可直接联系其业务合作对象某某公司操作李四或其他公司工作人员联系电话等诸多关键事实,这明显异常。

四、在涉毒命案中诸多关键信息均缺失的现象明显异常

如上所述,在一起涉毒命案中,诸多在案证据可证实某某公司操作李四是此案关键证人之一,但遗憾的是:办案人员无法核实李四的真实身份,无法查找到李四案发时所使用的某某公司操作对应的QQ号码,无法查明其任职公司的全称,无法提供涉案公司及经办人员对应的手机号码或邮箱等联系信息,没有调取完整的QQ聊天记录及聊天中所发送电子文档国际装箱单证据材料,客观上更没有制作询问关键证人某某公司操作李四的询问笔录,更没有调取涉案公司对应的工商营业资料及注销文件材料,也没有提供物流公司向货运出口代理公司支付相应代理费的凭证。此案单凭此事实,足以认定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五、关键证人及涉案侦控人员是否涉嫌蓄意隐匿关键证据存疑

在人命关天涉毒命案前面,办案人员竟然无法提供涉案聊天记录对应的QQ号码?竟然无法查明涉案经办人员的手机号码及相应的身份信息,更无法调取涉案公司的全称及相应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及可能存在公司注销资料,这明显违背起码的生活常识。基于此,我们有理由怀疑此案背后另有隐情。

综上所述,在有限的卷宗材料中,能否挖掘出更多无罪辩点及疑点,能否提出更多合理怀疑及质疑,无疑是考验辩方综合办案能力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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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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