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9-10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黄坚明
我们正在研读一起涉毒命案卷宗,而此案卷宗很多,毕竟这是一起重大、疑难涉毒命案。为此,我们暂时聚焦在办案机关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办案机关补充的证据材料并不多,但涉及的内容及信息量不少。为此,我先重点研读涉案的QQ聊天记录背后的“破案信息”及种种潜在可能性。具体分析如下:
一、QQ聊天记录提供者是本案关键证人
对涉案的QQ聊天记录,我们首先关注其证据来源问题。涉案的QQ聊天记录,是由涉案物流公司老板罗某提供的。办案机关认定涉案货柜是涉案物流公司经手邮寄到国外的,但实情比办案机关认定的事实要复杂甚多。此案核心争议焦点之一是涉案货柜里面是否夹藏有数十公斤或数百公斤毒品疑似物,这直接关系到此案是真毒案,还是假毒品,还直接关系到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此,我们暂且聚焦到QQ聊天记录提供者罗某本身涉及的一些问题。
其一,涉案QQ聊天记录确实是罗某提供的,且其是此案关键证人之一。在我们对此案诸多关键证据提出质疑之前,办案人员早已找罗某制作了相应的询问笔录,卷宗中也确实有相应办案人员询问罗某的询问笔录。但我们始终不认可罗某在其询问笔录所述的所谓案件事实,我们始终坚持此案背后另有隐情。当然,因罗某没有直接碰触涉案毒品疑似物,为此其证言内容均系关于涉案货柜的基本信息情况。在辩方提出强烈质疑之后,办案人员不得不再找罗某核实案情。为此,罗某补充提交了涉案的QQ聊天记录,办案人员也找罗某重新制作新的询问笔录。这是此案背景之一。对此,我们可以关注其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在案的QQ聊天记录与这起毒品命案有关联性吗?QQ聊天记录内容及其证明力大小会左右这起涉毒命案的结果吗?对此,我们暂时无法给出明确的答案,毕竟此案仍在办理中。
其二,涉案的QQ聊天记录内容,与此案有关的就是记录着涉案物流公司老板罗某,与货物出口代理公司操作人员梁某之间的工作聊天记录,以及其两人之间传送的某些涉案电子文件。对此,我们始终坚持:为了查明、核实案情,办案人员除了应找物流公司经办人员之一罗某核实案情外,还应找货物出口代理公司经办人员之一梁某核实案情。但遗憾的是,在案卷宗中,有办案人员询问罗某的证言,却没有办案人员询问梁某的证言,这本身就是反常现象,这足以证明办案人员存在严重取证不作为的问题,也导致此案存在关键证人不到案的问题。当然,办案人员也出具情况说明,大意是他们确实去找涉案的货物代理出口公司负责人及相应的操作人员梁某核实案情,但因时间久远,涉案公司已停止营业等因素,导致他们现已无法查找到涉案货物代理出口公司负责人及相应的操作人员梁某等知情人员,进而无法无法找其核实此案的相关情况。客观上,此案也无法排除涉案货物代理出口公司负责人及相应的操作人员梁某不配合办案人员核实案情的合理怀疑。但问题是,在涉毒命案中出现关键证人不到案的情形下,在关键事实无法核实的情形下,相应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是疑罪从无,还是相应的办案人员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呢?案发后,为何办案人员没有在第一时间及时收集关键证人的关键证言呢?对此,我们后续将展开更详细的说明。
其三,关键证人梁某不到案,是否会影响办案人员查明此案的关键事实呢?对此,控辩双方应有不同见解。或许,办案人员会坚持,因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构成犯罪,涉案知情人员梁某是否到案,无关大局,这也是其最终没有找到梁某以核实案情的原因之一;反之,我们则坚持,涉案货物代理出口公司负责人及相应的操作人员梁某等关键环节的知情人员均不到案,直接导致此案关键事实存疑,进而导致此案无法得出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构成犯罪的唯一性结论。为此,基于案件核心事实存疑的客观事实,办案机关应认定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显然,面对同样的事实和疑点,控辩双方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这在司法实务中也是常态性现象。
其四,假定涉案的聊天记录是涉案证人罗某和梁某共同提交的,或者是涉案聊天记录是经过关键证人罗某及梁某双方共同确认的,在这样的前提下,除非辩方能提出强有力的相反证据,否则办案机关不会轻易否定在案QQ聊天记录能直接证明的内容。但是,可以明确的是,涉案QQ聊天记录是罗某单方提供的,在案QQ聊天记录内容并未经关键证人梁某确认,本案也缺乏梁某的询问笔录,进而致使我们始终怀疑涉案聊天记录内容的真实性。
显然,涉案QQ聊天记录的提供者就是罗某,涉案QQ聊天记录的相对方就是货物出口代理公司的梁某,这应是客观事实,但此案背后是否必然涉及惊天毒品大案呢?因在案证据不足,因涉案信息有限,不同的人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二、在案的QQ聊天记录可以佐证准确的案发时间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短短的几页聊天记录信息,能给控辩双方提供多少有效的案件信息呢?对此,控辩双方估计也会得出迥异的结论及判断。
其一,QQ聊天记录会记录准确的聊天记录时间,这应是生活常识。为此,通过涉案的QQ聊天记录,我们不仅可以查明涉案QQ聊天记录发生的准确时间,还可以核实涉案货柜出口境外的准确时间。
其二,在此案中,起诉书及办案机关认定的核心犯罪事实是两起走私毒品的犯罪事实,其中也涉及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但这些办案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存在与否,成立与否,我们暂且不谈。现在,我们单单关注其中的案发时间的问题。其中,在案的QQ记录载明第一起犯罪事实涉及的时间段是某年9月10日前后期间,原因是在案的聊天记录本身载明:罗某与梁某聊天时间就是某年9月10日期间。基于此,我们可以推定涉案被追诉人涉嫌走私毒品的时间是在某年9月10日前后期间内。
其三,如上所述,此案涉及两起走私毒品的犯罪事实,且第一起走私毒品犯罪事实发生在某年9月10日前后期间,但诡异的是,办案机关竟然无法提供准确的聊天时间,以证实第二起走私毒品犯罪事实具体的案发期间段,这明显是此案重大疑点所在。但遗憾的是,至今为止,我们仍没有看到相应的原始证据材料,以证实办案人员不存在蓄意隐匿涉案聊天记录准确案发时间的客观事实。
其四,按常理,QQ聊天记录软件本身是具有自动记录聊天记录内容及显示每次发送或接收信息的准确时间,这应是生活常识。现有的聊天记录内容也可以佐证这一点。令人感到诧异的是,我们可以知晓第二起走私犯罪事实对应的聊天记录准确时间及传送文件准确时间,可以知晓发送文件时间及聊天信息的准确发送时间系“何时何秒”,但我们无法知晓上述事实发生于“何年何月何日”,这不是“活见鬼”吗?这种情形发生在涉毒命案当中“正常”吗?
显然,我们始终侦查行为明显存在异常之处,起码无法排除某些合理怀疑。
三、涉案聊天记录明显不具备完整性
我们都知道,合法证据应具备三性: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但是,就在案QQ聊天记录而言,我们暂且不管涉案QQ聊天记录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问题,暂且谈谈涉案聊天记录的完整性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从在案证据页数而言,在案的聊天记录页数甚少,且剪辑痕迹明显。
其二,从涉案时间跨度而言,此案第一起犯罪事实涉案时间是某年9月10日前后期间,而此案第二起犯罪事实涉案时间是应同年12月期间,时间跨度长达数月时间,但在案的聊天记录才仅仅几页,这明显不合常理。当然,为何出现这样情形,根源是办案机关基于节省时间考虑,主动把其认定与此案无关的聊天记录“删除”了。
其三,如上所述,涉案的物流公司老板罗某与涉案货物出口代理公司操作人员梁某之间存在长期业务合作关系,其两人之间的聊天记录不可能是仅仅的几页,但哪些聊天记录与此案有关,哪些聊天记录与此案无关,如何“裁剪”涉案聊天记录方是合理、妥当的,这无疑是此案争议焦点之一。
其四,从聊天记录的完整性而言,与第一起业务有关的聊天信息应具有完整性,与第二起业务有关的聊天信息也应具有完整性。根据外贸业务的通常规则及日常常识可知,涉案的罗某与梁某之间,应在发货前有联系,在发货后也应有联系,且相应的聊天记录内容也应反映整个业务沟通的完整过程。但遗憾的是,此案聊天记录内容绝非如此。据此,我们始终坚持在案的QQ聊天记录内容不具备完整性。
其四,涉案的记录内容是否具备完整性,不应交由辩方单方作出判断,也不应交由办案人员单方判断,此事还应提交专业的第三方作出独立判断,问题是此争议焦点问题是否值得我们投入更大的资源和精力去核实、查明此事的来龙去脉及背后涉及的点点滴滴。
四、涉案证人在此案中的身份及重要性
前面我们谈了那么多,分析了那么多,但我们还没有挑明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涉案的物流公司老板罗某不是涉毒分子,涉案的货物出口代理公司操作人员梁某也不是涉毒分子,其在此案的确切身份均是证人。但证人可以分为直接证人、间接证人,证言可以分为直接证言和间接证言,其两人在此案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其证言的证明力也是不同的。为此,我们要聚焦此案的核心问题,进而分析涉案罗某及梁某证言的证明力大小。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因涉案的物流公司罗某是公司老板,其本人不负责直接业务问题,其仅仅负责涉案业务的联系沟通事宜,进而导致其本人没有碰过涉案毒品本身,也没有碰触过毒品疑似物的包装物,更没有实施过称量涉案货柜重量及丈量涉案货柜体积事宜。为此,我们认为:不管罗某的证言真实与否,都不属于直接证言,而是属于间接证言。一般而言,直接证言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言的证明力;一般而言,知晓涉案核心问题的知情证人,其重要性远远大于不知晓具体业务的间接证人。
其二,根据在案的聊天记录内容,直接负责对涉案货柜进行称量重量及丈量体积事项的是货物代理出口公司的具体工作人员,或者是涉案的梁某本人负责对涉案货柜进行称量重量及丈量体积事项,而非涉案的罗某直接负责上述事项。显然,从取证角度分析,涉案梁某的证言重要性远远大于罗某证言的重要性。但诡秘的是,遗憾的是,反常的是,此案仅仅有罗某的证言,却缺失了梁某的证言,这明显是异常情形,在涉毒命案中出现这种情形显得尤为异常。
其三,从取证角度分析,办案机关在没有找到关键证人梁某的前提下,在没有找到具体负责对涉案货柜进行称量重量及称量体积的经办人员的前提下,便采信关键证人罗某的单方陈述,直接认定涉案货柜的体积数据和重量数据,我们认为如此办案手法明显不妥。
其四,关于罗某提供的涉案货柜重量数据和体积数据真实性存疑的问题,关于办案人员为何再次找罗某制作询问笔录的问题,直接原因是辩方有相反证据证实其证言有假。对此问题,我们暂且不展开具体分析。但单凭在案证据,我们足以认定此案存在关键证人不到案,关键数据真实性存疑的问题。
简而言之,在案的QQ聊天记录为何如此重要,该证据不仅涉及关键证人证言真实性和证明力大小的问题,还涉及重要书证或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大小的问题,还涉及涉案货柜内部是否真实夹藏有数十公斤或数百公斤毒品疑似物的核心问题。
当然,针对涉案货柜内部是否夹藏毒品,以及涉案证人梁某和罗某证言的证明力,以及其在此案的重要性何在的问题,我们还将作出更多更专业的分析。当然,我们分析诸多涉毒命案,我们关注的不仅仅是案件结果,更关注办案过程中必然遇到的诸多逻辑推理问题。对此,我们期待您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