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吴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7-29
作者 | 吴斌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研究中心核心律师、刑事律师
俗话说:谋好局,开好头,起好步。刑事会见,是刑事辩护的开端。刑事会见谋好局,对于刑事辩护的开头和起步,都是有利的。
有些人,对于律师会见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和局限,自以为律师会见就是传传家长里短的内容,并不能充分认识律师会见的作用和重要性。
笔者谨以此文,让更多朋友能了解,刑事会见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是多么地重要。
一、建立基本的信任
当事人在被刑事拘留后,与外界几乎断绝了联系,经过一段时间的羁押,难免会有焦虑感和失落感,而律师的会见,无疑是雪中送炭,重新燃起当事人对自由的渴望,对辩护的渴望。
作为律师,就更要懂得去捕捉当事人的心理需求,与当事人尽快建立起基本的信任关系。
若缺乏基本的信任关系,无疑让刑事辩护举步维艰;因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是刑事会见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
二、看守所的生活情况
作为家属,都会比较关系当事人在看守所里是怎么生活的。身体状况怎样,吃的饱不饱,睡的好不好,有无衣物换洗,需不需要寄送钱物等等。对于家属所关心的内容,同样是律师会见过程中,绕不过的话题。
刚进看守所的人士,一般需要学习监规,并遵守监规;违反监规,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部分看守所需要做些手工活;不需要做手工活的看守所,一般允许打坐(静坐)或者看看书打发无聊的时光。
看守所的作息时间、用餐时间都比较规律。早上几点起床,中午几点午休、几点起床,晚上几点休息,均有规定。早上几点吃饭,中午几点吃饭,晚上几点吃饭,都有相关的规定。笔者的有些当事人,甚至在看守所胖了十几斤。
三、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告知
1.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法律手续情况。
(1)之前有无受过刑事处分、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
(2)因什么罪名被采取强制措施,什么时候被采取强制措施;
(3)是否收到拘留通知书或者逮捕通知书。
2.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有权核对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有权自行书写供述。
3.告知涉案罪名的法律规定以及刑事案件的流程。
(1)详细介绍所涉及罪名的法律规定;
(2)详细介绍刑事案件的程序性规定,侦查阶段的时间、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一审阶段的时间等。
四、案件基本信息的了解
笔者以一起亲自办理的合同诈骗案件为例,分享刑事会见的过程,以供各位朋友参考。
1.涉嫌的罪名是什么?是否知道这一罪名和自己的行为有关?一共抓捕了多少人?涉案金额多少?
2.对公安机关认定的罪名有没有意见?若有意见,是否认为自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3.被害人和你或者所在的公司,之前有无合作?若有,之前的合作情况怎么?是否有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
4.《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内容是否真实?若真实,该项目是如何运营的?
5.合作的费用是如何支付的?费用的支付方式是怎样的?
6.收取费用后,费用又是如何使用的?
7.合同约定的项目内容,有没有履行的可能?若有,又是如何履行的?具体做了什么工作?
8.公安机关给你做了多少次口供?问了你什么问题?你是怎么回答的?你回答的问题中是否属实?每次作口供,有什么不同点。
根据会见了解的案件信息,笔者初步判断当事人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而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果不其然,会见后不久,经申请,当事人以取保候审的方式重获自由。
刑事会见,是刑事辩护的必经之路,走好这条必经之路,将会为当事人带去更多重获自由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