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案件数罪并罚量刑过重该如何辩护?

办案律师/作者: 金翰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5-22


作者:金翰明律师,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近期金律师正在办理一起套路贷案件二审阶段的辩护,一审判决当事人黄某某成立诈骗罪(数额30万),判处六年九个月;成立敲诈勒索罪(数额50万),判处十一年五个月。另外当事人尚在交通肇事罪(判三缓三)的缓刑考验期内,依法撤销缓刑、三罪并罚,最终刑期为十九年。

同时,一审判决认定当事人成立自首、且一审庭审中认罪认罚。

这是一审判决情况,本文暂不讨论二审阶段罪名辩护的问题,仅就该量刑是否适当,及本案如何针对量刑辩护进行讨论。


首先,一审判决已经认定黄某某成立自首、且黄某某一审阶段已经认罪认罚,在已经考虑自首情节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对黄某某诈骗罪的从轻量刑为六年九个月,对敲诈勒索罪的从轻量刑十一年五个月,此外交通肇事罪三年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三罪总和刑期为二十一年两个月,故黄某某最终应在十一年五个月至二十年之间进行量刑(三罪总和刑期未满三十五年,数罪并罚后最终判处刑期不超过二十年)。


由此可见,对于本案三罪名数罪并罚,法院顶格量刑是不超过二十年,因为套路贷案件现阶段从严从重的处理原则,故十九年的判罚结果看似合情合理,也符合法律的规定。

至少在一审法院看来,法院已经充分考虑到自首、认罪认罚这些情节,才会给出诈骗罪六年九个月、敲诈勒索罪十一年五个月这样的“轻判”结果。


但是金律师认为,本案虽在个罪量刑时考虑了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但是通过数罪并罚又变相加重了当事人的最终量刑,实际上仍未对当事人的涉案情节予以充分考虑,尤其是没有考虑到自首这个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根据黄某某涉案的数额和情节,即使按照每个罪名量刑区间内的顶格判处(诈骗罪3-10年、敲诈勒索罪10年以上),即使是选择将近10年、15年,黄某某三罪总和刑期仍不超过三十五年,其数罪并罚最终刑期仍不超过二十年。


由此可见,即使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两罪分别按照各自区间顶格判处(不考虑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黄某某数罪并罚后的最终刑期也不超过二十年,此时综合黄某某的涉案数额,作出十九年有期徒刑的判罚都已经是顶格重判。但是在两罪都已经因为自首情节,已经“轻判”为六年九个月、十一年五个月的情况下,其数罪并罚后仍判处十九年有期徒刑,量刑明显畸重。


我们不禁思考,如果当事人没有自首、没有认罪认罚,十九年已经是顶格判处了,但是黄某某为了争取轻判,自首、认罪认罚,之后法院虽在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个罪量刑时“轻判”了,但是数罪并罚之后,其量刑又是近乎顶格,完全看不出自首、认罪认罚在量刑中的体现,那么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个罪轻判的意义又在哪里?

这样的重判结果对于黄某某来说,无疑未体现出自首从宽处理,也无法体现罪刑责相适应原则,本案的量刑辩护也将是二审阶段律师辩护意见的重点内容之一,也是二审法院量刑时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个案的处理不仅是涉案当事人的公平、公正,也是无数潜在当事人如何面对司法机关、如何应对司法程序,如何获得公正处罚的重要参考。

本文是金翰明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以期对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实务作出有益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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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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