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后,不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几种可能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5-11


  张王宏: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宇:金融犯罪案件有效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一个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下一步往往意味着当事人将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拘留或逮捕,进而失去人生自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非暴力犯罪,其社会危害性较低,对当事人取保不至于危害社会安全。只要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且具有《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上述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所指的情形,有四种,即,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既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当事人取保。


在我们团队近年来经办的案例中,有在侦查阶段成功取保实质无罪的。比如北京焦某某涉嫌P2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也有非吸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的,比如常州从事承兑汇票生意的史某某、广州私募基金从业者陈某某等。


但是,取保候审也是强制措施的一种,与拘留及逮捕相比,其仅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相对小一些,取保后,当事人也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三项: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可以看出,遵守这些规定,不仅在名誉上有损失,更在自由上受限制,这对陷入经营困境,急需重新盘活资产,对外招商引资的民营企业家都是极其不利的,而投资人对已被立案侦查的人还能否东山再起,自然信心不足,必将陷入一个恶性循环。

那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后,有没有可能不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呢?是否有法律依据?团队近期在江西定南办案时,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我们的当事人郑老板,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与妻子一起白手起家,先后创办了饭店、宾馆、医院,一步一个脚印,凭借自己的诚实守信、艰苦奋斗,逐渐成为了当地小有名气的民营企业家,但因名下物业的后期投资过大,加上受政策环境和经济下行等影响,2019年年底资金链彻底断裂。今年4月初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


团队在接到郑老板的委托后,经过与郑老板的详细交谈,了解了郑老板现阶段所面临的困境,知道其管理团队正在集中精力对重要资产申请破产重装,且相关材料已经递交到法院,但是公安机关对其刑事立案,打乱了他的重整计划,下一步公安机关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其重整计划将付诸东流,郑老板希望我们能帮他“未雨绸缪”


在了解了郑老板的诉求后,我们团队开始着手搜集证据材料、撰写法律意见书,那么,对于郑老板目前已立案的情况下,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答案是有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法律用语中,可以对应的是应当、必须,可以一词,说明可以采取强制也可不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我们从涉案人没有通过推介会、手机短信、微信朋友圈公开宣传,以及其所吸收资金的对象大多为亲友、员工等方面详细,论述其不具备非吸所需要的公开性、社会性特征,连夜修改、完善了法律文书,在五一节前将法律意见书递交给公安机关。五一节后,又和办案民警当面沟通,截止目前,当事人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相关资产的重整工作也在有序推进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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