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新司法解释分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的退回补充侦查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4-13


——解读《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梁栩境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金牙大状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2020年4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尽管本《意见》主要系供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就审查起诉以及侦查事项进行规定,但作为《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具有侦查权的海关部门亦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换言之《意见》中关于侦查、补充侦查、审查起诉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走私犯罪案件。

《意见》全文共22条,其中发布时上述两个部门对《意见》的其中七项重点问题作了归纳,笔者现基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的特殊性,以及上述七项重点,就《意见》的出台对走私案件的退回补充侦查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意见》规定了四种不同类型的侦查方法

《意见》重点第一项:“《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等情形,适用本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从上述可知,实际上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根据侦查主体、所需侦查材料性质的角度出发,实际上有四种不同类型的侦查方法:

第一为普通的退回补充侦查,即对案件进行退回并交付侦查机关全权处理侦查的情况;

第二为自行补充侦查,即对于如人民检察院具有可行性、条件,需要及时进行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更为适宜的情况,由经办案件的检察官进行自行补充侦查;

第三即为案件案情基本清晰,相关定罪量刑证据较为充分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细节性的材料直接出具《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让侦查机关就相关证据补充移送;

第四即对于证据合法性存在疑问的情况下,可就此单独要求侦查机关出具书面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综合而言,对于存在较多问题或定罪量刑的相关证据仍较为缺乏的,则使用普通的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的侦查期为一个月;对于存在一定特殊性的情况,则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对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情况基本清晰,仅为程序性或存在瑕疵的补侦需要,则可以直接发《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进行证据收集;而对于涉及到取证合法性的问题,则可单独、针对性地要求补充证据。

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上述四项情况均有发生的可能,基于办案经验,笔者认为除了全案退回补充侦查外,上述第二、第三种均系实践中可能较为频繁出现的情况。如一起案件中关于犯罪嫌疑人走私主观故意的证据,办案检察官可自行进行侦查,就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进行审查,基于自身的角度判断嫌疑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是否构成犯罪。

二、《意见》有效运转下争取退查仅进行一次减少诉累

《意见》重点第二项:“《意见》多处就强化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沟通、配合提出了要求。比如,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之前和补充侦查过程中,应当就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补充侦查的相关情况,加强当面沟通、协作配合,共同确保案件质量。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应当加强沟通,及时就取证方向、落实补证要求等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工作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协作要求或者意见、建议,加强沟通协调。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会等工作机制,定期通报补充侦查工作总体情况,评析证据收集和固定上存在的问题及争议。”

关于上述的重点部分,主要系加强侦查机关以及审查起诉机关工作上的沟通与配合。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不少走私案件均进行两次退查,其中当然有案件较为复杂的原因,但亦不乏部分案件实际上并没有必要进行第二次退查。笔者认为,加强退查工作的配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二次退查的发生,争取案件能够一次性完成补充侦查的工作,以免让程序变得缓慢、拖沓。

三、退回补充侦查提纲的七项内容

《意见》重点第三项:“《意见》明确,人民检察院开展补充侦查工作,应当书面列出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提纲应当分别归入检察内卷、侦查内卷。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应包括七项具体内容:阐明补充侦查的理由,包括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体表现和问题;阐明补充侦查的方向和取证目的;明确需要补充侦查的具体事项和需要补充收集的证据目录;根据起诉和审判的证据标准,明确补充、完善证据需要达到的标准和必备要素;有遗漏罪行的,应当指出在起诉意见书中没有认定的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有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建议补充移送;其他需要列明的事项。”

笔者认为上述重点系《意见》的核心内容之一,细化了补充侦查的内容,间接对补充侦查的进行进行限制。笔者所办理的案件中,有部分卷宗载有《补充侦查提纲》,其中对于上述七项内容均有一定程度的涉及,现阶段细化下,除了让侦查机关在退查时精确侦查外,还反映出案件可能存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处,实际上便系案件辩护的理由和空间。如“根据起诉和审判的证据标准,明确补充、完善证据需要达到的标准和必备要素”,与以往相比更能反映案件事实、证据缺乏的程度,补侦前后的程度差距则为辩护律师提出无罪、罪轻理由的空间。

四、关于非法证据的一些审查问题

《意见》重点第四项:“《意见》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提出明确要求,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公安机关以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排除并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可以建议公安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针对案件中可能存在非法取证问题,现阶段《意见》提出了一些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的规定,除了上述所说的可以建议另行指派侦查人员外,还存在自行取证以及其他条款中列席会议等情况。笔者认为,尽管在实践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涉及到非法取证的情况较少,但取证程序有瑕疵甚至错误则仍会出现,此情况对于走私案件中各类证据尤其系电子证据取证等问题均有一定规范作用。

五、尽可能减少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意见》重点第五项:“《意见》还明确了退回补充侦查的有关情形,规定了一般不退回补充侦查的六种情形,并就案件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如何处理,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会工作机制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意见》中明确了六项一般不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如前所述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由于相关证据较为复杂,证据之间的联系要求紧密,因此办案人员经常希望进行两次退查,以保证案件质量。现阶段存在一般不予退回补充侦查的具体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处理案件时,可就此与办案人员沟通,尤其系对于罪轻辩护的案件,争取尽快移送、尽快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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