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期的刑法||​刑匠研究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例及无罪辩点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3-27


黄宇:金融犯罪案件有效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证据不足的情形有哪些呢?《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本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笔者通过权威的案例查询平台,搜集全国范围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检察院因证据不足对行为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相关案例,通过整理和归纳,了解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中证明行为人构罪的证据需达到的证明标准,总结归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无罪辩点,力求为现实中遇到的个案问题探寻广义无罪的解决路径。

 

1.1. 无罪辩点:在案证据只能证明被不起诉人购买了伪劣白酒,无法证明已销售伪劣白酒的价值,不符合起诉条件。


1.2.案号: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甘区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1.3.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认为,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卷内证据只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祁某某从朱某处购买了10600元的伪劣白酒,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祁某某已销售伪劣白酒的价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2.1.无罪辩点:销售金额不清,没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销售金额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2.2.案号:临沂市罗庄人民检察院(临罗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2.3.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达不到起诉条件,理由:2017年3、4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多次从赵钦利(已判决)处购进伪劣灭火器进行销售从中牟利,但销售金额不清,没有证据证实其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3.1.无罪辩点:检测不合格的样本抽样程序不合法,保存不规范,样本有被污染的可能检测结论的矛盾无法排除


3.2.案号: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检察院(民检公诉刑不诉[2019]121号)


3.3.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向民乐县公安局申请复检,公安机关送检的5份样品,3份是由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农户家抽样的,被检测不符合标准要求。民乐县公安局从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的化肥中抽样的2份样本经检测是合格的。同一批检材,经检测2份合格,3份不合格,检测结论的矛盾无法排除。且经检测不合格的样本抽样程序不合法,保存不规范,样本有被污染的可能。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4.1.无罪辩点:认定销售数额及盈利数额仅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符合起诉条件。


4.2.案号:玉山县人民检察院(玉检公诉刑不诉[2019]63号)


4.3.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销售数额及盈利数额仅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无其他证据向印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5.1.无罪辩点: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明知系伪劣产品并予以冒充销售的犯罪事实


5.2.案号: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越检公诉刑不诉[2019]226号)


5.3.不起诉理由: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明知系伪劣产品并予以冒充销售的犯罪事实,认定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6.1.无罪辩点: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明知涉案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的理化指标而予以销售的主观故意


6.2.案号: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丽莲检刑不诉[2019]3号)


6.3.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明知W香精923WCH不符合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的理化指标而予以销售的主观故意,故难以认定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7.1.无罪辩点: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在案证据仍不能排除被不起诉人确系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取货的合理怀疑


7.2.案号:平城区人民检察院(平城检刑一刑不诉[2019]15号)


7.3.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 虽在被不起诉人侯某某车上查获的400条中华牌香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但纵观全案证据,证明侯某某明知是假烟而运输、销售的证据不足,且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仍不能排除侯某某确系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取货的合理怀疑,构成非法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校对:黄宇   编辑:冰虫子 校审:烧汤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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