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期的刑法||刑匠研究之疫情期的保险诈骗罪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2-12


张王宏: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保险诈骗罪属金融犯罪,也往往是与疫情伴生的一种犯罪。往往是将未受疫情影响的被保险标的,虚报为受到疫情影响遭受损失,从而骗取保险金。

 

比较典型的案例是张玉红等人的保险诈骗案。

 

先看看案情。张玉红是自容城县诚益隆农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主要养殖奶牛。在牛场并未发生大的疫情的情况下,张玉红给奶牛购买保险,通过安排人给奶牛打一种叫鹿眠灵的药,这样牛就躺在地上跟死了一样。这时,通知保险公司过来照相,保险公司走后,再打一针鹿醒灵,牛又醒过来了。通过这种方式,张玉红把大量产量低的成年奶牛当作病死牛报保险。

 

该罪名有几个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是单位可能构成该罪。比如上述张玉红案例中,法院认定容城县诚益隆农贸有限公司犯保险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二是该罪是身份犯,即主体需要是特殊主体,需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三是无身份者,也可能以间接正犯构成该罪。比较典型的,是张文俊等人的保险诈骗案。张文俊只是车辆实际使用人,张在车被他人开走后,向车辆所有者汇众公司报称车辆被盗,后保险公司赔偿了12万元。

 

四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可能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被处罚。

 

五是案件中如果行为人存在故意造成财产损害、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可能同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


(注:新冠肺炎疫情期的刑法系列文还包括《新冠肺炎疫情期的刑法||刑匠研究之疫情期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保险诈骗罪无罪辩护研究文,可参阅《从2018年以来的不起诉决定书看保险诈骗罪的3个辩护方向及15个无罪辩点》《无罪辩护研究丨从两起保险诈骗罪的不起诉决定书看保险诈骗罪的无罪辩点》)


   ——张王宏律师于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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