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鉴定类诈骗案研究|文物鉴定诈骗犯罪中哪些人可能无罪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12-23



李伟: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毒品案件刑事辩护律师

古董,艺术品投资是一种有巨大投资收益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据称艺术品、钱币、字画、古董、玉器投资能够达到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回报率。

不过,这里有个前提是你必须投资真品才行,仿品、赝品可不在此列。

须知,这类投资品的仿品,假货可谓满大街都是,你能识别真正的古董、玉器或名人字画吗?相信一般人都不具备这个能力,这时候大多数人会想到找个专家鉴定一下。所以著名影星王刚以前在央视主持的一个鉴宝活动的栏目就特别火。在节目中很多赝品就被火眼金睛的专家鉴定出来了。

可是不是每一个人都能拿自己的产品去到央视栏目去鉴宝啊?很多人都想到了鉴定公司,可是去哪找鉴定公司呢?

现代社会,网络自然是寻找陌生资源的最好渠道。于是,很多拥有“宝物”的人自然就打开了某搜索引擎输入类似“古董鉴定”的关键词,结果会出现上百个网页,点击进去后,网站会让你留下电话号码。这个时候,没过多久,你会收到一个陌生电话,电话那头是一个很贴心的声音,热情询问你是否有古董需要鉴定,并告知你可以先发图片过来看下,等你依言加微信发送“宝物”的图片后,对方会很为你着想地表示:“你这个东西从图片来看是很值钱的,但是为了准确鉴定,你需要将实物邮寄过来或上门带实物过来做实物现场最终鉴定”。

真有这么贴心服务的鉴定公司吗?

当心!你可能正落入一个诈骗陷阱!

因为接下来,对方可能先让你交少许鉴定费,大概一两百元,鉴定后会告诉你,你的宝物超值钱(一般动辄百万起),然后说我们这边这边现有海外代拍卖活动,一般会去美国、台湾或新加坡拍卖活动,如果拍卖出去我们只收取少量佣金费(通常会说8%),但是现在要你缴纳一点展览推广费(一般1-2万),以便于拍卖活动开展。

在巨大利益诱惑前,很多人都动心了,觉得这点展览费和佣金,相比拍卖后的价格而言,简直只是九牛一毛,宝物拍卖后,从此就可以告别矮穷矬,迎接白富美,走向人生巅峰。

但是当你一咬牙一跺脚把展览费交完后,得到的消息却是:“不好意思,你的宝贝因出价太高,没人竞价而流拍了”……..

得,从哪来回哪儿去吧。宝物可以放我们这继续参加其他海外拍卖,也可以拿回去,至于展览费,呵呵,自愿交易,等价交换,就不好意思了,你懂的!

本来想通过拍卖宝贝一夜暴富,未曾想只是南柯一梦,宝贝卖不出去不说,还损失了一笔展览费,这下钱包更瘦了!哎,城市套路深,还是回农村。该搬砖继续搬砖,暴富梦还是靠拆迁靠谱。

律师在此提醒,如你真实遇上以上场景,为维护你合法权益,可向当地派出所报警,你可能被他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非法占有你的展览费!对方的套路模式可能涉嫌诈骗罪!

律师说法:

何为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上述案例中,行为人可能对被害人虚构了哪些事实,隐瞒了哪些真相呢?

首先,隐瞒了其实你的宝贝压根不值钱的真相。事实上,真正的名人字画,古董具有天然的稀缺性,在现实生活中本来就不多见。这些公司的鉴定师可能早就明白你的宝物其实是废品(连赝品都算不上)。但是他告诉你,你的宝物很值钱,从而点燃你内心的暴富梦。法律上,这就是一种隐瞒真相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虚构了你的宝物在海外拍卖的事实。委托人的宝物因为不方便打包、运输、报关等原因,实际很难出境。这时,所谓的拍卖现场,视频实际上是鉴定公司虚构剪辑出来的虚假现场,并以此蒙蔽委托人,告知其组织了拍卖,但是事实上行为人并没有真实履行上述活动。

最后,行为人的真实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委托人的展览费。行为人根本没有组织相关拍卖活动,也没有帮助他人拍卖产品的真实想法,其真实目的只是为了获取他人财物,但并没有付出相对应的对价。

因此,以上行为人的行为模式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见,极易被以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具体看个案案情而定)追究刑事责任。

现实中,类似业务的鉴定公司很多,有些公司规模甚至达到五六十人。但是不是所有在上述公司工作的人员都构成犯罪呢?哪些人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在上述公司中,大致有以下几类工作人员,一类是出资股东,二是承担管理职能的主管人员,三是招揽客户的普通业务员,四是鉴定师,五是领取固定工资的财务人员或行政人员、仓管员(如藏品进出库的登记人员)、迎宾、保安等人员。  

出资股东以及承担管理职能的主管人员在整个公司地位中起主要领导作用,对公司的经营模式,运作策略具有决定、控制作用,属于主犯,其豁免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不大。

招揽客户的业务员对整个公司的犯罪危害结果有直接影响,并且其工资收入大多是提成制,与个人业绩直接相关,客观与被害人的损失直接挂钩,一般情况下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证据方面应当有其受人指使诈骗或直接实施虚构事实等诈骗行为的证据。

这类公司的鉴定师通常并不会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果,只是对藏品的真伪,价值提出参考性意见。国家未对民间收藏文物鉴定进行资质管理,通常,只要参加文化藏品协会的短期培训,就可以获得一个鉴定师证书。因此,不能以鉴定师没有鉴定资质、鉴定不准确为由认定鉴定师有诈骗故意,而要看其与他人有无犯意沟通。有的鉴定师系认为公司从事合法经营而受聘从事收藏品鉴定工作,有的鉴定师系明知公司诈骗而配合其他人员诈骗。要认定鉴定师有诈骗故意,应当具有其与公司其他人员进行犯意沟通的证据。

对于领取固定工资的财务人员以及从事简单工作的行政人员、仓管员、迎宾、保安人员,他们通常对公司运营的内幕不了解,不具有诈骗故意。其工作性质属于中性业务活动,其工作内容完全是听命于公司指令,其工作内容对公司犯罪的危害结果不会有促进或扩大作用,属于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其收入也与被害人的损失并无直接关系,对正犯的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并没有促进,提升作用,不应当成立帮助犯。即使其知道他人实施诈骗行为而提供后勤服务,也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认为是犯罪。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应当对这类工作人员作出无罪处理较为妥当。

以上是本人对文物、艺术品鉴定诈骗案的实务总结思考,个人观点,供大家参考指正!

 


阅读量:571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