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毒辩:毒资VS借款,一词之差背后之生死困局?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12-20



黄坚明: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正常的贩卖毒品案件,往往涉及现金毒资或银行转账毒资问题。同样的银行转账流水,假定你是办案者、断案者,假定你所相应的被追诉人是大毒枭,或者他人头不保;假定你或辩护律师相信他是无辜者、案外人,假定你是无罪推定践行者,或许你坚持涉案被追诉人就是无辜者。毒资,还是借款,一词之差,背后可能涉及的就是生死困局。我们面临的困境是:办案人员蓄意选择性计算,蓄意挑选一部分款项,坚持涉案款项就是被追诉人意图用于购毒的款项,而我们发自内心地相信涉案款项就是借款,而非毒资。为此,我们该怎样说服审判者,如何进行有效质证,如何才能做到有效辩护呢?对此,我们作为一线毒辩律师在此分享几点办理毒品命案的心得。

一、核实涉案款项总额与办案机关认定的所谓毒资总额是否相符

哲学上经常谈到“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问题。其实,办理刑事案件也如此,处理大多卷宗,处理大多技术性问题,有时我们反而丢失起码的生活常识和数学计算常识。就涉案侦控人员而言,或许他们太想把工作办好了,太想把所谓的大毒枭送至监狱服刑或送至断头台了,致使他们反而忘记了被追诉人有可能是无辜者,有可能是案外人,有可能是涉案人员之间存在正常的借贷关系。

对此,我们坚持的是:涉案侦控人员没有查明我的当事人与所谓涉案毒品上家的汇款次数是多少,其实际汇款总额是多少,可能是毒资的金额是多少,与涉案毒品交易无关的毒资金额是多少,经我的当事人或所谓毒品上家辨认确认的毒资金额是多少。显然,在涉案款项次数及总额不明的前提下,办案机关选择性认定涉案毒品上线口供所述的75万元款项全部是购毒款,如此断案明显武断过头了。

反之,经我们逐步核算涉案银行转账金额,计算出来的当事人与所谓毒品上家“借款”金额是130余万元,远远多于涉案侦控人员认定的75万元;同时,假定涉案侦控人员坚持其他款项均与此案无关,他们也应出具相应的《情况说明》,证实哪些款项是毒资,哪些款项不是毒资,认定涉案款项不是毒资的事实和认定依据何在。但遗憾的是,此案恰好缺失这份关键的说明,侦控人员对此也无法当庭给出合理解释。

须知,死刑案件的入罪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在案证据明显无法满足这样的入罪标准。更关键的是,我的当事人与所谓毒品上家是否存在合理借款呢?答案是明确的,办案人员认定的所谓毒品上线当庭明确,其确实有向我的当事人借钱。事实上,在侦查阶段,所谓涉案毒品上线也承认其曾向我当事人借钱,且当庭还明确,其涉毒行为与我的当事人无关。

显然,涉案侦控人员不仅存在计算错误问题,其据以定案的关键口供也被涉案毒品上线当庭否认了。此案庭审无疑面临重大“事故”了。

二、侦控人员选择性“遗忘”数十万元“借款”的做法明显荒谬

首先,在讯问过程中,我的当事人反复强调其与所谓的毒品上线之间仅仅存在合法借贷关系。但是,涉案侦控人员明显先入为主了,坚持其说辞是为了推卸罪责。

其次,最为重要的所谓毒品上线在讯问过程中,也反复向办案人员强调,其与我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债务,但办案人员就是不信,不仅不记录,而非说其说辞“太扯”了。在案的审讯视频可佐证这一点。

最后,事实上,办案人员也知道此事实,为此给涉案毒品下线的解释是“此事一码归一码”,意思是有款项往,有“救助款、接济款”的事实,无法替代其中部分款项是购毒款的客观事实。为此,办案人员作出的技术性处理方式是“不记录”可证明我当事人与此案有关的同案犯“供述”,不相信我当事人作出的无罪辩解,但客观性摘录部分转账记录。但问题是将发生于涉案期间发生的数十万元款项置之不理的做法,不核对款项数目,不辨认涉案款项银行转账凭证的做法,不解释上述数十万元款项来龙去脉的做法明显荒谬。如此反常做法出现在毒品命案当中,无疑是有违法治精神。

因此,我们用实实在在的证据和客观事实,反正此案疑点重重,致使此案根本无法排除我们当事人是无辜者、案外人合理怀疑;退一步来说,单凭在案证据,根本就无法满足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起码条件。

三、核实时间要件是否符合是办理刑案的基本功

真正的大毒枭、毒贩子都应知晓,贩毒是暴利行业,也是容易“掉脑袋”的高风险行业。为此,毒品上下家之间相互猜疑,想尽办法保全自己乃是人之常情。为此,他们非常强调“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非常强调汇款时间与交易时间的时间差,接收毒品后也设法第一时间转手,兑现收益,降低案发被抓风险。

但在此案中,我们发现非常不合情理的现象是:银行汇款次数多,汇款时间长,实际汇款金额也非常高,高达几十万元或一百多万元,但结果是我的当事人从未收到过毒品,从未赚取过毒品暴利,客观上也没有毒品下线,何来的交易毒品客观事实,何来的交易毒品具体时间、地点和人物细节呢?

对此,我们仅想强调一点:冲动是魔鬼,偏见害人害己!

综上所述,我们的观点很明确:办案机关合法地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社会大众肯定是赞同的。但不讲证据和办案规则,直接将正常借款行为,错误认定为汇款购毒行为,所造成后果必然是灾难性的。杀人非杀鸡,慎重一点,办案人员多点无罪推定思维,尽量避免冤假错案之发生,这在何朝何代,都是法治之正道!

      


阅读量:710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黄坚明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010929580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