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非吸无罪辩护研究||从内蒙古自治区不起诉案例看无罪辩护规律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12-06


张王宏: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宇:金融犯罪案件有效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近几年来,随着民间投融资活动的日益频繁,国家逐渐强化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并加大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也在这一过程中发生,近几年随着全国各地的P2P平台、私募基金相继“爆雷”,一时间,该罪更是出现了急剧增长的态势。

为总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我国的无罪辩护规律,笔者通过无讼网、把手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相关案例搜索平台,以“刑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内蒙古自治区”“不起诉决定书”等关键词进行检索,并从中查找出17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起诉决定书,汇总其无罪理由,归纳其无罪辩护要点,以现实的、最新的无罪判例作为无罪辩护的有效指引。

今天和大家分享剖析的是近5年在内蒙古自治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无罪情形(不起诉)篇。

一、法定不起诉

无罪辩点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相关案例:牙检公诉刑不诉[2018]19号

不诉理由:本院依法查明:2015年5月“北京**公司”在北京成立,被告人任某某为实际出资人,被告人许某某为法人,2016年7月被告人罗某某与“北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任命为公司副总经理,准备在牙克石及海拉尔地区成立分公司,并任命被告人周某某为分公司经理,该公司在未经相关部门注册及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业务人员陈某某、侯某某等人在牙克石市和海拉尔区以高额利润宣传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诱使22人与该公司签订了“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共计219万元,现该公司资金断链,无法返回本金及利息,造成直接损失219万元。其中陈某某签订协议8笔,吸收存款88万元,侯某某签订协议5笔,吸收存款30万元。其中侯某某向其亲友共计吸收存款28万元,由公司划拨侯某某名下2万元。

本院认为,侯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2:被不起诉人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范围内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相关案例:伊检公诉刑不诉[2015]2号

不诉理由: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至2012年期间,姜某甲在与亲友交往中,以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向云某某借款20万元,向王某某借款93万元,向奥某某借款50万元,向郝某某借款58万元,向孟某某借款144万元,向姜某乙借款20万元,向杨某某借款48万元,向贾某某借款18万元。姜某甲将所借款项全部放给宁某某,目前宁某某无法返还姜某甲财产,导致姜某甲资金链断链,无法返还债权人本金及利息。其中报案的云某某、王某某、奥某某、郝某某、孟某某是姜某甲认识多年且来往密切的好朋友,未报案的姜某乙、杨某某是姜某甲的亲戚,贾某某是多年好友。

本院认为:姜某甲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范围内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甲不起诉。

二、相对不起诉

无罪辩点3: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其所吸收的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已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

相关不诉案例:新城院公诉刑不诉[2016]37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郝某某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已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三、存疑不起诉

无罪辩点4: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依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相关无罪案例:杭检刑不诉[2016]1号

不诉理由:闫某某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下,向社会上群众宣传借款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月利率1.5分钱、2分钱还本付息。2010年至2014年期间,闫某某共向王某某、李某甲、孙某甲、赵某某、李某乙、张某某、谭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李某丙、孙某乙、郭某甲、马某某、郭某乙、杨某甲、杨某乙、何某甲、付某某、连某某、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何某乙、潘某某、姚某某等26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40.1万元。案发前,闫某某归还本金77万元,结利息477600余元,闫某某所借款项一部分用于生产经营,一部分用于归还银行及个人借款的本金利息等,到期无法偿还,致使群众财产遭受巨大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类似不诉案例:

达检公诉刑不诉[2015]21号 


达检公诉刑不诉[2018]39号


达检公诉刑不诉[2018]39号


达检公诉刑不诉[2018]30号


......


无罪辩点5:在案证据无法确定涉案金额、借款去向、主观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

相关无罪案例:后检公诉刑不诉[2018]7号

不诉理由:本案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可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八位出借人有借款,借款理由为倒贷、资金周转,承诺利息较高,借款期限短,没有相应抵押,在借款过程中无隐瞒、欺诈行为;现王某某名下无大额存款、无房产、有一辆汽车为抵押状态。但仍未查明以下内容:1、王某某借款去向;2、每笔借款实际支付金额、银行交易明细与借条记录金额不符,无法确定每笔借款本金是多少?本金、利息归还过多少?无相关司法会计鉴定予以印证,涉案金额不清;3、未全部调取涉及王某某的债权、债务情况,无法确定王某某在案发阶段是否有归还债务的能力,是否有逃避返还资金的主观故意。

综合以上,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涉案金额、借款去向、主观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些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本案作存疑不起诉,由侦查机关继续对本案进行侦查,待查清后再行移送审查起诉。

类似不诉案例:

后检公诉刑不诉[2018]7号

注:区分地域,对金融犯罪案例进行研究的意义,在于更精确地把握当地判决规律和判断案件走向。本文外,北京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有效辩护文章参见《京非吸比II||由杜璇改判等10个案例看北京地区非吸罪案有效辩护之缓刑裁判规律》《从22份法律文书看北京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起诉理由》。另有以年份、职位等为区别,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辩护研究文章可参阅《从2019年的不起诉决定书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3个辩护方向及20个无罪辩点》《从最新判例看理财师、营业部经理等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9个无罪思路与有效辩点》《从28份不起诉决定书细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5个辩护方向及22个无罪辩点》。

编辑:冰虫子    校审:烧汤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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