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儿月花光8亿美元!贾跃亭会否涉嫌金融犯罪?---国家为什么不抓贾跃亭?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11-08


张王宏: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金牙大状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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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跃亭与恒大,最近占据了财经新闻的主要版面。

据主流媒体报道,11月7日,恒大健康发布公告称,恒大旗下时颖公司已对贾跃亭和合资公司 Smart King 提出仲裁全面反诉,要求贾跃亭和合资公司履行合约。就在一月前的10月7日,恒大健康发布公告,贾跃亭已耗尽恒大此前支付的8亿美元。而根据可查的记录,被贾跃亭“坑”的,包括恒大在内的2位地产大佬、2位中国首富、21位明星、13家银行、11家券商、21家公募、29家私募以及中国几大知名资本系…

有网友问:“国家为什么不抓贾跃亭?”

这个问题,从刑事法律的角度拆解一下,即是:贾跃亭是否涉嫌金融犯罪?

首先,“金融犯罪”,并非一个罪名,而是包括破坏金融犯罪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在内的38个类罪。而今年的P2P暴雷潮中,上述罪名触犯最多的,是非法集资犯罪。

贾氏会否涉嫌非法集资?

什么是非法集资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集资的定义:“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根据以上描述,非法集资包括四个罪名,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等具体罪名。

除第四个罪名外,其它三个均为第三章第四节、第五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或金融诈骗罪等金融犯罪章节,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为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之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为述明罪状: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此处暂且不表。

据报道,贾跃亭“坑”合作方的行为,被表述为“割韭菜”:在本月初,贾跃亭方面透过媒体对外释放消息称, FF(即以贾跃亭为代表的法拉第未来FaradayFuture)已正式签约“美国顶级投资银行”Stifel,正在全力寻找新的投资方。但是根据媒体调查,所谓的“顶级投行”不过是一个美国中小投行,而该行为又被评价为“割洋韭菜”。

无论是“土韭菜”还是“洋韭菜”,都让人联想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而该两罪的四个共同特点: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以贾跃亭与恒大的合作为例,如果其间并不完全符合上述四个特征,显然并不能构成该两罪。而考虑到企业间的合作,一般为双方协议所约定,显然是不具有公开性、社会性的特征,同样由于是双方间的合同,一般也不涉及吸收存款和利诱问题。即使与贾氏先后签约的合作方涉及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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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0月7日恒大健康的公告:贾跃亭耗尽恒大的8亿美元,又向恒大提出再提前支付7亿美元,未达目的后提出仲裁,要求剥夺恒大融资同意权以及解除所有合作协议。

也就是说,双方间矛盾,在于权利义务的纷争以及协议的解除与否,而且此事尚在民商事解决渠道上。就笔者看来,事态目前为经济纠纷,此种前提下,警方一般不会介入。

固然,没有更多的证据,不能认为投资款项的数额并不最终必然导致犯罪。那么,贾氏如果面对地产商、明星、银行、券商、公募、私募等是否可能构成非法集资?

由于目前的报道只是笼统地以数字列举了上述合作方,而根据有关表述,并不能确定贾跃亭及其公司系通过P2P或私募渠道向合作方融资,而合作对象本身存在私募基金,似乎也可排除合作方与贾的合作为投融资方式,如此,则贾跃亭与合作方间的关系,应未超出其与恒大之间的模式,此种情形下,笔者认为,贾氏亦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金融犯罪何其多

那么,贾氏有无可能构成其它金融犯罪?

解答这个问题,得把金融犯罪捋一遍。

总起来看,金融犯罪可分为两大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共八个罪名,均由法律明文规定,包括集资诈骗犯罪在内,均与本案无关。

而破坏金融秩序犯罪,嗯,说起来,得先喝一口水了。

因为这类罪又分为八小类: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犯罪,危害金融机构设立管理制度犯罪,危害金融机构存贷管理制度犯罪,危害客户、公众资金管理制度犯罪,危害金融票证、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犯罪,危害证券、期货管理制度犯罪,危害外汇管理制度犯罪,洗钱犯罪。

上述小类下,共包括了30个个罪。其中不少,因为近年来的新闻事件为公众所熟知,比如盘古公司老板郭文贵所犯骗购外汇罪,比如徐翔所犯,黄光宇所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马乐所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徐翔所犯操纵证券市场罪等等。而对上述犯罪笔者均曾有撰文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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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由于金融活动一般远离公众视野,除非证监会、银监会(现与保监会合并后改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公安部门等介入调查后披露,否则内情并不容易为外界所知,而根据现有媒体报道,亦无从得出贾跃亭有涉嫌前述8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结论。

 

张王宏律师撰写于二O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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