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律师如何为“罪大恶极”又“供认不讳”的被告人辩护?(上)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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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这个问题,很多人会讨论刑事律师职业道德问题,即为坏人辩护是否违背律师良心和职业道德(一般都是没有实务经验的人士喜欢聊此类道德话题,基本就是脱离了实际的思想实验)。在此笔者不对此问题作任何道德评判。律师最大的职业道德就是尊重法律,维护当事人利益,而不是良知。良知应该是所有职业的道德,是所有为人之基本标准。

当事人“供认不讳”,律师能否作无罪辩护?

答案是,能。刑事律师都应该知道,最基本的一点,当事人的个人意见和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是独立的。

而且在司法实务中,情况往往没达到如此“高端”程度。

真实的情况是,当事人的所谓供认不讳,往往本身是有问题的。实务中的问题往往不是“供认不讳”是否独立的问题,而是当事人相关认罪的供述是否合法、是否真实客观的问题。若律师不仔细阅卷,只看到《起诉书》中有“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的表述,心里就凉了一大截,再去查找相关口供,果然有“我承认自己有犯罪行为”的供述,律师就马上放弃了无罪辩护思路,开始了求情式辩护的惯用套路,从而乖乖的被公诉方牵着鼻子走。

因此,律师应该对所谓的“供认不讳”深度挖掘。

比如,律师要核实:当事人在讯问笔录里的供认不讳,是否自愿?是否具有客观性?是否合法?相关供述是否有矛盾?此时,律师应该对照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逐一核实。侦查机关是否有逼供、诱供行为。

比如笔者曾办理一起网络诈骗案件,当事人前面三次讯问都不认罪,即供述:“我不认为自己是犯罪,我仅仅是履行职责”,后来当事人又认罪,到底如何?原来当事人在笔录中说,“我犯罪了,之前我不承认。但在这几天侦查机关的教育和讲解之后,我才知道我在犯罪…”此种供述,辩护律师应该高度敏感,因为这说明当事人在行为当时没有犯罪认识,并没有诈骗的直接故意,而是在被刑事拘留后,通过侦查人员的讲解,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客观上帮助了犯罪发生,他所谓的认罪,是事后对自己行为的猜测性评价,而不是对涉案当时主观心态的客观描述!另外,在该案中,当事人虽然有了被教育后的“认罪”供述,但是,却在最后一次口供中,表示自己不愿意退还涉案所获取的收益。此种公诉,很明显的反映了当事人根本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其认为自己一直赚取的是合法工资。由此,辩护人坚定的提出,当事人根本就没有认罪,其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因此根本就不构成犯罪,无罪可认。

但如果辩护律师仅仅根据所谓当事人认罪的事实,被公诉方牵着鼻子走,认为“当事人都认罪了,那我作为律师也啥都不说了,投降式辩护,求情式辩护吧,求个轻判的记过”,结果人为刀俎我为鱼肉。此种情况,那还不如不请此律师,当事人等于请了个第二公诉人来害自己。

倒不如多留点钱上山(去监狱)改善伙食。

另外,其他相关证据方面,律师更应该仔细考察。

在刑事案件中,即使是面对所谓的铁案,律师的职责也要仔细核实检方提交的证据是否扎实,三性方面是否站得住脚,比如一些经济类犯罪案件,相关数额来源是否真实合法,核算方法是否科学合理,相关会计鉴定意见是否具有关联系,支持会计鉴定意见的相关证据是否能够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在一些暴力性案件中,被害人是否有过错,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情节等,都是刑事律师要高度敏感的重点。总之,律师职责,即尊重法律,并力求让所有人都尊重法律。而不是被所谓“罪大恶极”“供认不讳”等情绪化语言所蒙蔽,被公众的情绪所裹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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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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