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涉刑事犯罪研究系列(一):我国法律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如何定性的?

办案律师/作者: 杨天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12-07


      关于我国对虚拟货币的定性,你可能误会了

作者:杨天意律师,专注于新型经济犯罪、金融犯罪的辩护与研究。

导读:

你是否为交易或持有虚拟货币感到忧心忡忡?

它合法吗?我违法了吗?会被查水表吗?

国家三令五申强调防范虚拟货币的“风险”,到底是为了什么?

这年头,手里攥着俩比特币感觉就像是非法持有毒品。

有以上疑惑,笔者认为,关于虚拟货币在法律上的定性,可能是你误会了。

这篇文章将告诉你,我国法律对于虚拟货币的定性,究竟是怎样的。

正文:

自2009年比特币诞生以来,我国对于虚拟货币这一“新鲜玩意”始终保持着“暧昧”的态度。之所以将国家对虚拟货币的态度称之为“暧昧”,是因为在技术层面,以虚拟货币为代表的区块链技术对我国的发展而言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但从金融监管的角度来看,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及制度基础尚不足以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形成有力的监管,难以有效防范虚拟货币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那么,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的态度究竟是怎样的呢?

“虚拟货币有风险,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从监管部门颁行的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法规来看,防范“风险”是我国对待虚拟货币的主要态度,并且在五年的时间里强调了三次:

第一次: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

第二次: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并提醒“社会公众应当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的风险隐患”;

第三次:2018年8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提出虚拟货币“存在多种违法风险”。

从2013年到2018年,五年的时间里国家出台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等三个文件,三份文件的名称无一例外,都带有“风险”二字。监管层如此赤裸裸又苦口婆心地强调“风险”,其实也没有别的意思,就是想告诉你:“虚拟货币有风险,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国家对虚拟货币“风险”的厌恶以及一系列禁止性措施出台,似乎虚拟货币在国内已经完全“非法化”了,虚拟货币几乎成为诈骗、传销等犯罪的代名词,一时间可谓谈“币”色变。但是,“风险”就意味着“非法”吗?

答案是,风险≠非法。

国家对虚拟货币的“厌恶”情绪,似乎给虚拟货币披上了一件“非法”的外衣。这年头,手里攥俩比特币,感觉就像非法持有毒品一般,惶恐不已。

但是,仔细研究这些文件,揭开这层虚无的“非法”外衣,我们会发现,虽然监管层一再强调风险,却从未认定虚拟货币是“非法的”。早在2013年,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就已经明确:“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可见,监管部门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定性为“虚拟商品”的。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我国法律是认可“网络虚拟财产”合法的财产属性的,法律明确对此类财产予以保护,而虚拟货币作为一种虚拟商品,也应视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值得一提的是,尚未生效的《民法典》关于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与《民法总则》是一致的。

不仅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也提出:“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

从以上规定来看,国家对于虚拟货币是定性为“虚拟商品”的。国家虽然一再强调虚拟货币的“风险”,但从未将虚拟货币定性为“非法”。

由此,我国法律对虚拟货币的定性就很明确了:虚拟货币在我国应当归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合法属性,并受到法律保护。国家对虚拟货币出台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旨在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防范虚拟货币带来的融资风险,并不意味着国家对虚拟货币本身的定性就是非法的。

以上内容由杨天意律师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感谢各位读者的赞赏与支持。


阅读量:1028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杨天意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2010199639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