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如何量刑的,何种情况下可以争取缓刑或不起诉效果?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5-17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如何量刑的,何种情况下可以争取缓刑或不起诉效果?

 

曾杰: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本文连载于《曾杰金融犯罪辩护日记》,未经本人授权不得转载与抄袭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量刑是以案件基本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刑事案件是如何量刑的呢?都有哪些步骤?本文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为例,讨论此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量刑步骤大致可以分为三步:

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第二步,确定基准刑: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第三步,确定宣告刑: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1.确定量刑幅度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因此可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两个量刑幅度:第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巨大”是多少?

单单从吸存数额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个人非法吸收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因予以立案追诉;而根据201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另外,以上两项法规还规定了非法吸存单位犯罪的相关数额标准等。

因此,从数额角度而言,就可以确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是20万,“数额巨大和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就是100万以上。

因此,如果法院认定被告人非法吸存的数额是50万,也就是在20万到100万之间,那其量刑幅度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2.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确定好量刑幅度后,然后就在该量刑幅度内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还是以前述非法吸存50万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补充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因此,假设法官将其量刑起点定在6个月有期徒刑。

 

3.确定量刑起点后,确定基准刑:

是指在不考虑非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根据犯罪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以公式表示,就是基准刑=量刑起点(基础犯罪事实)+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何谓“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比如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比如2004年10月1日起试行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曾经规定,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比如前述案例中,法官确定其基准刑为9个月。

 

4.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所谓量刑情节,包括“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另外还包括“自首、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累犯、前科劣迹、对弱势人员犯罪、在灾害和突发事件期间犯罪、被害人过错”等。

比如,对于自首和退赔,广东省的规定是: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因此,如前文所述,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如果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同时积极退赔,或属于情节轻微的从犯,是可以为其积极争取缓刑或者不起诉的辩护效果的。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吸收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广强曾杰撰写于2018年5月17日)

 


阅读量:1385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曾 杰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70214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