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无罪辩护经验分享(4):无罪辩护应针对罪名的构成要件展开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4-23


王如僧: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尤其擅长毒品案件死刑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南方都市报法律专栏特邀学者。

周星驰在《千王之王》有一段经典的台词。

某天,星爷老婆给他举办了一个生日宴会,来了很多宾客。

星爷入场时,众人掌声雷动,一片欢喜。

这时候,星爷发言了:对不起,今天其实不是我的生日,是我父亲的忌辰,因为我老婆搞错了,所以其实大家不用那么开心。

这时候,众宾客愣住了,叹息一片。

谁料,星爷话题一转:不过大家其实也不用那么伤心,因为基本上我老豆是一个扑街(扑街即混蛋的意思)来的,他打劫、杀人、强奸,无所不为,那他死了,我觉得是社会之福来的。

原来如此,这时候,众宾客松了口气,又鼓起掌来。

随即,星爷话题又一转:不过,我老豆其实很痛爱我的。他打劫银行其实是想买辆玩具车给我,杀人是因为有人说我不靓仔,强奸妇女是因为我跟他说我想要人妹妹,我老豆真是一个慈父来的。

这时候,众宾客听了,哀声一片,有人抽泣起来。

这隐含着一个法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唯一标准就是他的行为是否符合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抢劫就是抢劫,杀人就是杀人,强奸就是强奸了,至于为什么抢劫、杀人、强奸,具体如何实施抢劫、杀人、强奸,那是量刑情节,不是定罪情节。

同时,既然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以刑法的规定为准。那么,一个人的行为客观上危害性再大,主观上恶性再大,如果法官对刑法进行了扩大解释之后,还是没法将这个行为纳入某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之中,那就意味着刑法没有将这个行为规定为犯罪。不好意思,你可以在道德上鄙视他,在舆论上讨伐他,但是绝对不能定他的罪,判他的刑。

这就给我们了思路: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辩护律师经过慎重思考,决定无罪辩护的话,就是要向人民法院表明,根据现有的证据不能充分、确实的认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某一毒品犯罪罪名的构成要件

在司法实务中,毒品犯罪的的主体构成要件,通常都是没有什么争议,因为公安机关可以轻而易举的收集到当事人户籍资料,认定当事人的年龄,从而确定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只要当事人年满十四周岁的,就要承担贩卖毒品罪的刑事责任,只是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年满十六周岁的,就要承担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责任,只是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司法实务中,毒品犯罪的客体构成要件,在定罪方面,通常也是没有什么争议,只要根据现有的证据能认定当事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的行为,司法机关就会推定这个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除非出现了一些非常极端的情形。

在司法实务中,毒品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主观构成要件,才是争议的焦点,即根据现有的证据,能否充分、确实的认定当事人客观上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或者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根据现有的证据,能否充分、确实的认定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或者容留他人吸毒的故意。

曾经有一个这样的案例。

2014年某月某日晚上,闫某和蔡某、张某三人在参加朋友的宴会后,便以闫某的身份证到某酒店开房打牌,并约定用在房间内打扑克牌并提钱,用提的钱支付房费和购买香烟、水等物品。在打牌的过程中,蔡某提议吸食毒品,并电话向杨某购买毒品麻果。杨某将毒品麻果送到该房间,蔡某用打牌提的1000元人民购买毒品麻果。蔡某、张某、杨某资三人随即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后被公安民警查获。

经现场检测,吸毒人员蔡某、张某、杨某资等人的尿液检测样本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选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所谓的“容留”通常是指当事人对某场所享有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在本案中,虽然房间是以闫某的身份证所开,但是房费是用三人打牌提成的钱支付的,不能仅仅因使用了闫某的身份证就认定该房间为闫某一人控制,而是应该认定为是闫某、蔡某、张某三个人共同控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包括三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才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

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的“他人”是不包括本人的,那么,本案应该是闫某、蔡某、张某三人共同容留杨某资吸食毒品才对,换一句话也就是本案中,闫某仅是容留一个人吸毒,并不是容留三人吸毒,闫某的行为不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只能追究他的行政责任,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辩护律师之所以能够无罪辩护成功,关键就在于深刻理解容留他人吸毒的前提是当事人对该场所具有控制权,并且控制权人不在“他人”范围之内这两个客观构成要件,并且是针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进行辩护。

综上,就像射击应该瞄向靶心一样,辩护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时,应该针对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辩护,这本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道理。可是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却会在不知不觉中偏离方向,用量刑情节进行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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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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