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同案犯一致指控受当事人指使贩卖毒品,是不是铁板上钉钉了?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4-17


王如僧: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19日19时53分许,被告人黄某甲以卢某的身份证租住深圳市罗湖区凤凰印象公寓酒店9T房,并提供毒品冰毒与卢某、李某一起吸食。

2012年11月20日凌晨1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深圳市罗湖区凤凰路肯德基餐厅门口的一辆出租车上当场抓获被告人施某和黄某乙,并在施某身上查获一大包毒品冰毒(经鉴定,重25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0.3克/100g)和一小包毒品冰毒(经鉴定,重3.4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

2012年11月20日凌晨1时50分许,公安人员在该房间内抓获黄某甲及卢某、李某(已作行政处罚),并在房间内查获三小包毒品冰毒(经鉴定,分别重0.81克、0.83克、0.3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2012年11月20日3时40分许,公安人员搜查被告人黄某乙租住的深圳市罗湖区水库新村泰宁小区2栋C座304房,在该房查获毒品冰毒(经鉴定,重0.4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

对于以上事实,黄某甲、施某、黄某乙均没有异议,问题的焦点在于公诉机关认为黄某甲才是从施某身上搜出来的那254克冰毒的所有权人,并且是黄某甲指使施某交给黄某乙,由黄某乙带到香港贩卖牟利的,对此,黄某甲进行了否认。

 

为了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

1.被告人施某供述。施某供述称:案发前两个月黄某甲提出以每克50元人民币的报酬让其帮忙带冰毒,其并未立刻答应,后在二人的来往中逐步动摇。2012年11月18日晚黄某甲给其打电话说毒品明天中午12点钟到。次日上午11时许,黄某甲打电话给其说12点钟到。11时30分许,黄某甲又打电话给其说没那么快到。13时许,有一个说潮州话的男子打电话问其在哪里,其回答说在罗湖区草埔鸿基花园,十来分钟后,在其住的鸿基花园B栋楼下,该男子将毒品交给其后就走了,其按照之前黄某甲的吩咐删除了该男子的联系电话。下午14时许,其打电话问黄某甲怎么处理毒品,黄某甲让其等她电话。下午18时许,其再次致电黄某甲,黄某甲让其将毒品交给一个叫黄某乙的香港人。晚上20时许其打电话问黄某乙交货的时间和地点,黄某乙说20日凌晨1点后才有空,后其带上毒品到凤凰印象公寓酒店9T房找黄某甲,其问黄某甲此次冰毒的重量,黄某甲说是250克,其在9T房间内呆了一个小时左右就去酒吧了。20日凌晨0时30分许,其跟黄某乙约好1时15分在凤凰印象公寓酒店附近交货,后其在凤凰路肯德基门口见到黄某乙,其和黄某乙一起上了一辆出租车,上车后其问黄某乙要去哪里,然后就被警察抓住了。

2.被告人黄某乙供述。黄某乙称:其和黄某甲经朋友介绍认识,因自己吸毒并且曾向黄某甲借过5000元港币,黄某甲提出让其帮忙带冰毒到香港,到时会有人来拿,并答应给一定的报酬。2012年11月19日下午4时许,黄某甲用130××××4040的电话致电给其说有250克冰毒到深圳,让其准备接收并带至香港,具体事宜“师兄”会和其联系,并留了“师兄”的电话号码给其。不久后“师兄”就打电话问什么时候方便将冰毒交给其,其说要在次日凌晨0时才有空。2012年11月20日凌晨1时许,其致电“师兄”,约好在罗湖区凤凰路肯德基餐厅门口交收冰毒。其到了约定地点后才知道来交货的是施某,碰面后拦了一辆出租车,上车后就被警察抓获了,并在施某的背包内搜出了准备交给其的250克冰毒。其还供述其与绰号叫“僵尸”(证人康某)的很熟悉,曾见过“僵尸”手里有冰毒,“僵尸”告诉其冰毒是在黄某甲处买的。

3.证人李某的证言。李某称:2012年11月19日晚上10时许,其到深圳后直接打车到罗湖区凤凰印象公寓酒店9T房,进房后看见客厅茶几上有冰毒、吸壶和锡纸等,后其跟“阿兰”(证人卢某)两人在客厅边聊天边吸食冰毒,“玲姐”(黄某甲)在卧室打游戏。20日凌晨1时许,“玲姐”的男朋友“阿伦”(施某)来找“玲姐”,“阿伦”准备进房间时接了一个电话就离开了,没有与“玲姐”见面。没多久,警察就上门将其三个人抓获了,并在房间内缴获三小包冰毒。

4.手机通话记录清单。该清单证明:案发前及案发当日三被告人相互之间有多次通话记录,但并无2012年11月19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打给黄某乙的记录。

 5.深圳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五大队出具的关于“阿旋”贩毒案线索情况的说明。该说明证实:“阿旋”贩毒案的线索来源于深圳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五大队侦办的“830”特大贩毒案。2012年7月,该大队成功侦破“830”特大贩毒案,侦查员在对“830”案的侦查资料进行全面梳理时,从中发现了一名为“阿旋”的广东籍女子有重大毒品犯罪嫌疑。经过进一步调查,“阿旋”的真实姓名为黄某甲,绰号“玲姐”、“阿旋”,女,广东省汕尾市人,身份证号码××。黄某甲涉嫌多次在深圳组织他人从毒品上家手中购入冰毒并进行贩卖。该大队认为该线索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管辖范围,于2012年11月15日立为贩卖毒品案进行侦查,案件名称为“阿旋”贩毒案。2012年11月20日凌晨,黄某甲再次指挥施某和黄某乙贩卖毒品时,被该大队民警抓获。

6.深圳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五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说明。该抓获经过及说明证实:2012年11月18日侦查人员发现黄某甲正在策划一宗毒品交易。据此侦查员对黄某甲等人进行了全程监控,并制定了抓捕计划。2012年11月19日施某根据黄某甲的安排从毒品上家手中接到冰毒,并准备交给黄某乙。当日黄某甲入住罗湖区凤凰印象公寓酒店9T房,并在此指挥施某与黄某乙进行毒品交易。20日凌晨1时30分许,施某与黄某乙在罗湖区凤凰路肯德基餐厅门口的出租车上进行毒品交易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20日凌晨1时50分许,侦查人员在凤凰印象公寓酒店9T房将黄某甲当场抓获。

 

另外,黄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否认,辩解如下:其和施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和黄某乙、绰号叫“僵尸”的(证人康某)是朋友关系。2012年11月19日,黄某乙打电话向其借钱,其回答说可以借3000元人民币,过几天给他。2012年11月19日晚上7、8点钟左右,其借用“阿兰”的身份证在罗湖区凤凰印象公寓酒店开了两间房,分别是9T和9L,用于住宿和吸食冰毒。19日21时许,施某背着一个挎包到了凤凰印象酒店9T房,坐了一会后说要去喝酒,其不同意,二人因此吵了一下,施某自己喝酒去了。11月20日凌晨0时许,黄某乙打其电话说找不到施某,其答应帮忙联系。其打通施某的电话后告诉施某黄某乙找他,过了几分钟后施某回到凤凰印象酒店9T房,由于其当时在睡觉,并未与施某见面,很快施某就离开了。后就有警察到房间将其抓住了,并在房间内搜出三小包冰毒。

 

二、法律分析

那么根据上述证据,能够充分、确实的认定黄某甲存在贩卖毒品的行为吗?

在本案中,能否认定黄某甲在指使他人交接毒品,并运输到香港贩卖牟利,关键在于核实同案犯施某、黄某乙的供述的真实性,如果这两个同案犯的供述具有真实性,那么黄某甲将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这两个同案犯的供述不具有真实性或无法确定其真实性的,那么黄某甲将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对于这种类型的案件,为了核实施某、黄某乙的供述的真实性,最好的办法就是使用对比的办法,以确实各份言辞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以及言辞证据与其他物证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如果能相互印证,那么这些言辞证据就极其可能具有真实性;如果不能相互印证,那么这些言辞证据就极其可能不具有真实性。具体细则如下:

1.如果某一言辞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与之印证的,则不能确定其真实性。

2.如果某一言辞证据与其他言辞相互冲突的,则也不能确定其真实性。

3.如果某一言辞证据与其他物证相互冲突的,则可以确定其不具有真实性。

第一,

施某:案发前两个月黄某甲提出以每克50元人民币的报酬让其帮忙带冰毒,其并未立刻答应,后在二人的来往中逐步动摇。

2012年11月18日晚黄某甲给其打电话说毒品明天中午12点钟到。次日上午11时许,黄某甲打电话给其说12点钟到。11时30分许,黄某甲又打电话给其说没那么快到。13时许,有一个说潮州话的男子打电话问其在哪里,其回答说在罗湖区草埔鸿基花园,十来分钟后,在其住的鸿基花园B栋楼下,该男子将毒品交给其后就走了,其按照之前黄某甲的吩咐删除了该男子的联系电话。

黄某乙:其和黄某甲经朋友介绍认识,因自己吸毒并且曾向黄某甲借过5000元港币,黄某甲提出让其帮忙带冰毒到香港,到时会有人来拿,并答应给一定的报酬。

黄某甲:其和施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和黄某乙、绰号叫“僵尸”的(证人康某)是朋友关系。2012年11月19日,黄某乙打电话向其借钱,其回答说可以借3000元人民币,过几天给他。

分析:

对于施某作出的上述供述,并没有得到黄某甲的供述或辩解的印证,也没有黄某乙的供述与其进行印证,不能确定其真实性。

同样的道理,对于对于黄某乙作出的上述供述,也没有得到黄某甲的供述或辩解的印证,以及黄某乙的供述的印证,也是不能确定其真实性。

施某声称是黄某甲先和其联系好,可是根据通话清单的记载,当天是施某先和黄某甲联系的。

 

第二,

施某:2012年11月18日下午14时许,其打电话问黄某甲怎么处理毒品,黄某甲让其等她电话。2012年11月18日下午18时许,其再次致电黄某甲,黄某甲让其将毒品交给一个叫黄某乙的香港人。

黄某乙:2012年11月19日下午4时许,黄某甲用130××××4040的电话致电给其说有250克冰毒到深圳,让其准备接收并带至香港,具体事宜“师兄”会和其联系,并留了“师兄”的电话号码给其。

分析:

1.施某、黄某乙的供述,与黄某甲的辩解相互冲突,不能确定其真实性。

2.按照黄某乙的供述,黄某甲是在2012年11月19日才与其联系沟通接收毒品事宜,可是在2012年11月18日,黄某甲通知施某,指使其将毒品交给黄某乙,这有违常理。

3.黄某乙声称“2012年11月19日下午4时许黄某甲打电话给其,并告知施某的电话让其找施某拿毒品”,但经查通话记录清单中无该记录,直到20:19才有黄某甲打电话给黄某乙的记录;同时,在该时间段内施某和黄某乙已有多次通话。

 

第三,

施某:2012年11月18日晚上20时许其打电话问黄某乙交货的时间和地点,黄某乙说20日凌晨1点后才有空,后其带上毒品到凤凰印象公寓酒店9T房找黄某甲,其问黄某甲此次冰毒的重量,黄某甲说是250克,其在9T房间内呆了一个小时左右就去酒吧了。

黄某乙:2012年11月19日下午4时许,不久后“师兄”就打电话问什么时候方便将冰毒交给其,其说要在次日凌晨0时才有空。

黄某甲:2012年11月19日晚上7、8点钟左右,其借用“阿兰”的身份证在罗湖区凤凰印象公寓酒店开了两间房,分别是9T和9L,用于住宿和吸食冰毒。19日21时许,施某背着一个挎包到了凤凰印象酒店9T房,坐了一会后说要去喝酒,其不同意,二人因此吵了一下,施某自己喝酒去了。

分析:

 

1.施某说是2012年11月18日晚上20时许打电话给黄某乙沟通交货时间与地点,黄某乙说是2012年11月19日下午4时许接到施某的电话,时间上互相冲突。

2.按照黄某乙的说法,这是他第一次与施某通电话,可是根据两人的通话清单可知,在此之前,两人已经有多次的通话记录。

 

综合分析:

1.被告人施某、黄某乙指认受黄某甲指使交接毒品,但黄某甲一直予以否认,称施某是其男友,和黄某乙是朋友,因此这三人之间有通话记录很正常,而且通话记录只能证明三人之间互相通过电话,不能证明通话内容。

虽然庭审中施某否认是黄某甲的男友,但证人李某证言称施某是黄某甲的男友,在公安机关审讯时施某也说过二人是情人关系,因此施某否认其与黄某甲之间的情人关系,不足为信。

2.黄某乙在公安机关审讯时指认,2012年11月19日下午4时许黄某甲打电话给其,并告知施某的电话让其找施某拿毒品,但通话记录清单中无该记录,直到20:19才有黄某甲打电话给黄某乙的记录,并且在该时间段内施某和黄某乙已有多次通话记录。此节事实,非常关键,这可以证明施某、黄某乙的供述与物证相互矛盾,从而证明这两人在关键事实的供述上不具有真实性,同时两人之前多次通话的记录对黄某甲更是有利。

3.公安机关出具的贩毒线索说明、说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大证据种类之一,只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公安机关声称对黄某甲指挥贩卖毒品进行了全程监控,但未能提供监控的具体内容,不能有效证明黄某甲有指挥贩卖毒品的行为。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黄某甲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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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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