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无罪辩护经验分享(2):法院判决无罪的,通常都是哪些案件?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3-21


王如僧: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 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被羁押于看守所后,当事人及其家属都希望能够早日恢复自由,这倒也正常;如果不想早日恢复自由,那就不正常了。

在司法实务中,很多当事人及其家属出事之后,解决问题的途径往往并不是找律师辩护,而是寄托于通过熟人找关系,希望用钱摆平。就算找律师辩护,他们往往更关注的是这个律师有没有关系,能不能帮他们找关系,而不是这个律师有没有水平,有没有办过这方面的案件;或者,在这些当事人或当事人家属眼里,律师的水平是体现为有没有关系,能不能找关系吧。

譬如,作为一名刑事律师,笔者去看守所会见时,很多当事人都会问,有什么办法能够把他弄出来,花再多钱也是在所不惜。在接受当事人家属咨询时,很多当事人家属也会问,你有什么关系,能够帮他把人捞出来吗。

在我们国家当前的法治环境中,当事人及其家属有这种想法,倒也正常。同时,不可否认,肯定也存在着一些成功案件。

譬如,在一些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经营之类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有的当事人属于主犯,涉案金额很大,然而却仅有一些“认罪态度良好”、“退出违法所得”、“主动预缴罚金”之类的酌情从宽处罚情节,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就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就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审判机关就会对其适用缓刑。

这些案件中,会不会存在着一些“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呢?如果我说不可能存在,估计没有人会信。

那么毒品犯罪案件,能够通过找关系把人捞人出来吗?

对于此问题,我的观点为理想是美满的,现实是残酷的;不排除有这种可能性,但我本人没有直到目前还没有发现过。理由有两个:

第一个理由:我们国家的刑事政策是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国家层面有禁毒委员会,公安部有禁毒局,各基层公安机关有数量庞大的缉毒警察,专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在司法机关的眼中具有一定的政治因素,对于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都会予以重点关注,成为他们优先处理的案件。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找关系捞人,无异于顶风做案。

第二个理由:毒品犯罪案件往往都是大案要案,被告人面临的刑罚往往都是无期徒刑、死刑。就以冰毒为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冰毒50克以上的,就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严重程度可想而知,因此很多时候被公安机关抓住,不是能不能早点恢复自由的问题,而是能不能保住性命的问题。在大案要案中,找关系捞人,无异于缘木求鱼。

毒品犯罪案件中,家属热衷于找关系会发生什么后果呢?

第一个可能的后果就是上当受骗,人财两空。在执业过程中,笔者也时不时接到一些因为找关系被骗,人财两空的案件。譬如有一个发生在云南的运输毒品案件,当事人家属经老乡介绍,认识了当地的一个“政府部门”的人,这个人说他在公安局认识什么什么人,可以帮他把人捞出来,并约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叫他去看守所门口接人,但代价就是要好几十万,他信以为真,把房子卖了,后来没接到人,打电话去问那个人,人家关机了,失踪了。

第二个可能的后果就是丧失处理案件的最佳时机。在执业过程中,笔者也会时不时见到一个烂尾的案件。譬如有一个发生在广东的贩卖毒品案件,这个案件中,公安机关抓到了一个吸毒者,然后问他,你的冰毒是从什么人手上买来的?那个吸毒者就说某年某月某日,在什么地方从我的当事人那里买来的,然后我的当事人就被抓了。案发后,当事人家属就到处找关系,希望通过关系,在公安机关那里把人捞出来,听他的说法,也确实通过亲戚找到了什么部门的什么领导,可是还是批准逮捕了。后来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家属才到我,我到检察院阅卷之后,发现这个案件是单人单线的零星贩毒案件,公安机关指控当事人在家里贩卖3克冰毒给那个吸毒者,由于事发一年多了,公安机关并没有扣押到冰毒,整个卷宗里,对我的当事人不利的证据有四份:第一份是那个吸毒者的证言,他指证某年某月某日,从我的当事人那里购买了3克冰毒,价格是1000元,冰毒全部吸食了。第二份是另外两个吸毒者的指证,这两个吸毒者指证说知道我的当事人是贩卖冰毒的,也听第一个吸毒者说过他曾向我的当事人购买毒品,但他们两个人没有从我的当事人那里买过冰毒。第三份是这三个吸毒者对我的当事人辨认笔录之类材料,证明这三个吸毒者认识我的当事人。第四份是我的当事人前科资料,他本人也有吸食冰毒的行为,同时,他曾经因为贩卖毒品被判了十年,属于二进宫。我发现这个案件中,我的当事人是作无罪辩解的,虽然根据他的前科情况、三个吸毒者的证言可以合理怀疑他有贩卖冰毒的行为,可是关于那个“贩卖3克冰毒”的指控,除了第一个吸毒者的证言之外,并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进行证明。根据目前的证据,第一个吸毒者说我的当事人贩毒,我的当事人说没有向他贩毒,双方各执一词,司法机关凭什么采信吸毒者的证言,不采信我的当事人辩解呢。阅完卷宗之后,我写了一份法律意见书给公诉机关的承办人,承办人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了两次,没有找到其他实质性的证据,最后决定对我的当事人做出不起诉处理。这个案件中,我一直认为我的当事人之所以会被捕下来,关键原因在于他是二进宫,并且相关的证言,但是如果在批捕期间,有律师向侦监科的批捕人员沟通,指出案件的证据问题的话,我认为批捕人员肯定不会批准逮捕的。由于当事人家属处理方式不当,导致他白白多关了7个多月。

这个例子是不幸之中有大幸的,我还接过一些咨询,看了判决书后,发现判决确实是有问题的,本应认定自首、立功、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之类的,但是没有人提出来,人民法院也没有认定,导致量刑过重,可是一审、二审都已经判下来了,只能申诉了,刑事案件到了申诉阶段,又不是明显无罪的案件,要想翻案,谈何容易。

那么,哪些毒品犯罪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出来呢?

我的观点是对于一些有理有据的案件,当事人是有可能出来的。

那么,哪些毒品犯罪案件属于有理有据的案件呢?

我的观点是这些案件通常都有证据上的问题,具有一些人货分离、没有扣押到毒品、没有检测出指纹、单人单线、收集证据程序违法、当事人提供了合理的解释之类的特征,很难用一句话总结出来,需要办案过程中,接触了案件才能发现。

事实上,面对着强大的司法机关,律师作为一介平民,除了法律之外,没有任何其他武器,在司法机关面前,律师其实也是一个弱势群体。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我认为律师并没有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能力,在有律师辩护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当事人之所以能够无罪释放,往往就是这个案件包含着能够打赢的基因,律师只是帮法官找到问题之所在,然后指出来,告诉了法官,然后监督法官依法判决而已。如果承办法官是一个心细如发、经验丰富、水平高超、立场中立的人,没有律师,他也会判决当事人无罪。

换一句话也就是说,至少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律师之所以能够让当事人无罪释放,那是因为他本来就应该判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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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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