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概述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总(2016年版)

办案律师/作者: 谢政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6-10-09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谢政敏

一、概述: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系单位犯罪,指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中,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二)主观方面:过失,行为人明知其行为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或质量监督方面的相关管理规定,能够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虽已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客体:国家相关建筑工程或质量监督方面的相关管理规定及社会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上述违规行为,是造成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二、量刑:

1.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相关法律法规

(一)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建筑法

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相关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

(一)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

建设部第3号令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事故。

第三条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死亡30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重伤20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在事故:

死亡2人以下;

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9]14号

……

第一条 刑法第 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0〕31号

……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2002〕4号

……

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通知

(法[2002]132号)

……

四、继续依法严惩各种腐败犯罪,保护国有资产和企业职工利益

依法审理好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以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腐败犯罪案件,是当前反腐败斗争的重点,也是维护企业稳定的要求。对于发生在国有企业中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等的犯罪案件,特别是利用国有企业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和实行股份制改造之机,侵吞、私分、挪用国有资产的犯罪案件,贪污、挪用、集体私分各种社会保障基金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涉及产权变动的企业并购过程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故意低估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犯罪案件,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非国有企业财物的,也要依法从严惩处。要把反腐败斗争与当前正在进行的“严打”整治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紧密结合起来,对于那些为各种犯罪活动充当“后台”和“保护伞”,以及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腐败渎职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公通字【2008】36号

第十三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七)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总则部分(试行)

沪高法[2005]83号

第二十四条 [罚金刑的适用] 在依法判处罚金刑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在对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依法判处倍比或限额罚金时,一般应以个人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判处罚金的基数,并以一至五倍为限度;个人没有从中获利或者数额难以查清的(个人犯罪的场合亦同),可以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如偷税罪、非法经营罪等)。(2)在对犯罪单位依法判处无限额罚金时,如果有违法所得数额的,一般判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金;如果仅有非法生产、经营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等犯罪数额,没有违法所得数额的,一般判处犯罪数额百分之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如侵犯著作权罪、走私淫秽物品罪等)。(3)在对犯罪个人依法判处无限额罚金时,如果有违法所得数额的,一般判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如果仅有非法生产、销售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等犯罪数额,没有违法所得数额的,一般判处一千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如盗窃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

(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浙高法〔2012〕325号)

15.刑法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安全事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⑷重大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

⑵造成重伤10人以上的;

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⑷后果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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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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