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区商标类犯罪裁判规则12条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6-08-08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如僧律师

1.1 简要案情:2015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曾某承租了广州市花都区某处作为加工作坊,在没有办理工商手续和未得到“广州红某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的授权的情况下,非法制造印有“红某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出品”字样和“红某REDBULL及图”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易拉罐盖。同年7月28日公安人员赶赴现场,查获印有红某注册商标标识的易拉罐盖成品一批以及45000个空白饮料盖子。

1.2 案例指引:(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886号《刑事判决书》。

1.3 裁判规则:在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过程中,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以在空白饮料罐上印上注册商标标识的,是犯罪未遂。

2.1 简要案情:2012年11月开始,被告人吴某在广州市海珠区的源鸿服装厂内,未经“MONCLER”商标注册人授权,协助他人加工“MONCLER”商标的羽绒服。同月12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珠区分局对被告人吴某的上述服装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多种款号标注为“MONCLER+图形”商标的羽绒服160件及款号为8002的羽绒服半成品80件。

2.2 案例指引:(2014)穗海法知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2.3 裁判规则:在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被告人协助他人加工的产品中有半成品的,对该部分半成品成立部分犯罪未遂。

3.1 简要案情:2013年10月开始,被告人骆某英、骆某林先后受雇于被告人骆某胜,从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钱包的工作。同年11月13日16时许,骆某林、骆某胜先后在仓库内被抓获,并当场缴获假冒“PRADA”注册商标钱一批。后骆某胜带领公安人员到销假档口将骆某英抓获。

3.2 案例指引:(2014)穗黄法刑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书》。

3.3 裁判规则:被告人到案后,带领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的,构成立功。

4.1 简要案情:2013年8月14日,公安机关在高某某居住的广州市番禺区的房内将高某某抓获归案,并查获假冒的“HL”线切割控制编程系统主卡一批,以及假冒的“HL”线切割控制编程系统主卡一批。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被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高某某检举揭发杜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并将杜某某的情况提供给广州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广州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根据线索开展工作,于2013年12月12日将杜某某抓获,12月13日对杜某某刑事拘留。

4.2 案例指引:(2014)广铁法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

4.3 裁判规则:检举揭发他人的与本案无关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构成立功。

5.1 简要案情:2014年3月起,崔某受雇于广州市白云区某工业区生产假冒“美即”、“MG”等注册商标的面膜,崔某负责管理工作。2015年1月23日11时许,崔某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被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面膜4008盒、美即包装盒14800个、大型包装机1台、小型包装机4台。经鉴定,上述面膜按正品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1202400元。

5.2 案例指引:(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191号《刑事判决书》。

5.3 裁判规则:没有负责生产、销售环节的非股东高管可以认定为从犯。

6.1 简要案情:2013年7月2日起,许某受雇于同案人彭某龙广州市白云区销售明知是假冒“chanel”、“tagheuer”等注册商标的手表。7月4日16时许,许某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共价值33476500元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1050块。

6.2 案例指引:(2014)穗云法知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

6.3 裁判规则:案虽然负责销售这一关键环节,但如属于受雇于人的低层员工,可以认定为从犯。

7.1 简要案情:林某明系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双沙村荷木山脚华坑的鸿道卓信仓库的经营者。2013年11月8日至10日,林某明知他人运至其仓库的“Oral-B”牙刷(共120096支,价值1772617元)、“高露洁”牙膏(共55440支,价值399166元)、“SENSODYNE”(舒适达)牙膏(共51740支,价值1109823元)及“adidas”(阿迪达斯)运动鞋(共1872双,价值1357668元)等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提供仓储服务,并在仓库代买家验货、收货,并准备将货物出口销售。同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查获鸿道卓信仓库,当场缴获上述商品。

7.2 案例指引:(2014)穗黄法刑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书》。

7.3 裁判规则:仓库经营者为侵权产品提供仓储服务并代卖家检货验货的,构成共同犯罪,但可以认定为从犯。

8.1 简要案情:2014年3月,杨某甲在增城市开设无名包装部,从事服装生产的包装环节。 经营期间,杨某甲擅自从事假冒Levi‘s、Lee等品牌牛仔裤的包装工作。2014年4月25日,增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从现场查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Levi’s牛仔裤848条、Lee牛仔裤1128条以及Jeep牛仔裤550条。经价格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427072元。

8.2 案例指引:(2014)穗增法知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

8.3 裁判规则:厂家仅为侵权产品提供加工、包装服务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91 简要案情:2014年4月起,邱某受沈某雇请,在广州市白云区某大厦某存储、销售假冒“CELINE”注册商标的手提包。同年9月3日18时许,邱某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时被现场缴获假冒“CELINE”注册商标的手提包共计1625个。经鉴定共价值37347000元。

9.2 案例指引:(2015)穗云法知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

9.3 裁判规:仓被告人一直供述自己是从犯,并提供了主犯的姓名、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的,可以采信。

10.1 简要案情:2013年11月份起,被告人邓某生在花都区花山镇小布村三东大道边的广州市花都区赛格电子厂内,组织工人生产制造标有“KONKA”注册商标标识的假冒液晶电视机。2013年12月3日,公安人员对该厂进行执法检查,当场查获上述假冒一批。由于当时被告人邓某生没有在场,公安人员回到办案地点后,通过电话叫被告人邓某生到办案地点交待问题。被告人邓某生按照公安人员的要求到达办案地点,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10.2 案例指引:(2014)穗花法知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

10.3 裁判规则:在得知执法机关到涉案档口调查时,能主动到场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对其处罚。

11.1 简要案情:2013年11月份起,被告人邓某生在花都区花山镇小布村三东大道边的广州市花都区赛格电子厂内,组织工人生产制造标有“KONKA”注册商标标识的假冒液晶电视机。2013年12月3日,公安人员对该厂进行执法检查,当场查获上述假冒一批。由于当时被告人邓某生没有在场,公安人员回到办案地点后,通过电话叫被告人邓某生到办案地点交待问题。被告人邓某生按照公安人员的要求到达办案地点,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11.2 案例指引:(2014)穗花法知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

11.3 裁判规则: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传唤,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构成自首。

12.1 简要案情:2012年11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林未经许可,雇佣他人贴上“3M”的注册商标并对外销售。2013年11月14日下午15时许,陈某林被抓获,但未在现场未发现可疑物品。随后陈某林带领公安人员在其承租的位于白云区机场路2681号2栋地下的一个仓库内,当场缴获按市场价计算共计价值人民币180405元的假冒“3M”注册商标美容粗蜡一批。

12.2 案例指引:(2014)穗云法知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

12.3 裁判规则: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不成立,被告人在此范围之外交待同种罪行的,构成自首。

来源|知识产权犯罪辩护(ID:ip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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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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