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如僧律师谈东莞常平出现未满14岁“新娘”的法律后果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4-06-01


王如僧: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金牙大状律师网核心成员

最近网上有一则新闻传播得沸沸腾腾:

2014年4月19日,在双方父母安排下,14岁的湖南女孩小丽(化名)与28岁的小唐(化名)东莞常平还珠沥村摆酒结婚。由于有人报料,在常平镇派出所、常平镇妇联及时介入下,这场闹剧才得以暂停。

作为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务的律师,笔者对此事道德层面不予评价,仅对此事法律后果进行了分析如下:

第一,小丽与小唐仅是摆酒,在法律上未确立夫妻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小丽与小唐仅是按照农村风俗进行摆酒而已,按照风俗可被视为夫妻;但我国实行严格的婚姻登记制度,只有到民政局登记,获得结婚证才正式确立夫妻关系。由于小丽与小唐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在法律上未确立夫妻关系。

事实上,《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男女双方结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如小丽与小唐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由于小丽年龄未满十四周岁,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双方户口本、身份证时,也会以小丽尚未达到结婚的法定年龄,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为由,不予登记。

第二,如查证核实小唐曾与小丽发生性关系,则其构成强奸罪。

小唐父亲为证明小丽是自愿与小唐结婚,声称小丽与小唐两人到深圳游玩时,曾开房发生性关系。《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如果小唐确实与小丽发生过性关系,无论当时小丽是否为自愿,小唐的行为都将构成强奸罪。人民法院将综合小丽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且患有自闭症这两个情节,可对小唐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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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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