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如僧律师:法治,治的不是民众,而是公权力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4-04-08


王如僧律师:法治,治的不是民众,而是公权力

记一起本律师经办的抢劫罪案

只有法律的尊严得到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才能得到保护;否则,法律只能沦落为公权力或权贵杀人灭口、聚富敛财的工具。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如僧律师如是说

一、简要案情及办理经过

XX年XX月XX日,犯罪嫌疑人陈X锋(以下简称陈X锋)邀请本案所谓被害人李X红到XX市XX酒店KTV娱乐。期间,两人相谈甚欢,陈X锋遂建议与李X红到肇庆旅游,李X红同意了,并陪同陈X锋到XX市XX区XX岭荔枝林里赌场处取钱作为旅游费用。

然而到XX岭荔枝林处后,究竟发生了什么事呢?

陈X锋说法:两人到荔枝林后,他以需要打电话,但手机无电为由,借李X红手机假装打电话,趁李X红一不留意走了。

李X红说法:两人到荔枝林后,陈X锋凶相毕露,先是用力勒住她的颈部,用言语对她进行恐吓她,令她处于不敢反抗的状态,然后将她的手机、钱包、戒指等一切财物全部搜走;陈X锋劫完财物后,又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后,陈X锋丢下她一个人在荔枝林里,扬长而去。

XX年XX月XX日,陈X锋被XX市XX区公安民警抓获,当日即被刑事拘留。

XX年XX月XX日,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陈X锋涉嫌抢劫罪为由,做出了批准逮捕决定,并由办案机关对陈X锋执行逮捕。

XX年XX月XX日,陈X锋被控抢劫罪一案,被移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本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并复印、查阅了本案的所有相关证据材料,认为现有证据不能充分、确实地证明陈X锋犯抢劫罪,并据此向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陈X锋被控抢劫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律师出具意见后,还积极跟踪本案,多次与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交涉,要求其依法释放陈X锋,然而该院依然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直到XX年XX月XX日,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才最终采纳律师辩护意见,以陈X锋涉嫌抢劫罪一案证据不足为由,对陈X锋做出不起诉决定并当天将陈X锋释放。

XX年XX月XX日,辩护律师作为陈X锋的代理人,向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

XX年XX月XX日,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依法赔偿了陈X锋经济损失39387.6元。

二、办案体会

1.有罪推定或是陈X锋被错误羁押的根本原因。

本案除了“被害人”李X红的陈述外,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陈X锋对李X红实施过抢劫,所谓的证人林X理只是说陈X锋曾问他,李X红所戴戒指是不是真的,这份证言根本不能作为认定陈X锋犯抢劫罪的证据【(1)本案没有其他证据与林X理的证言印证以证陈X锋曾问过这些话,因此陈X锋是否说过这些话是一个还未确定的事实。(2)林X理在第一次作证时没有说到这件事,第二次作证时才说到这件事,这时候陈X锋已经被执行逮捕3个多月了,林X理已经知道陈X锋因涉嫌抢劫罪被采取了强制措施,林X理会不会存在有罪推定,臆造事实的情况呢?(3)就算陈X锋问过这些话,那又怎样?仅是问问,他当时并没有说过打算抢劫李X红财物之类的话,仅是问问,能够认定他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吗?】。由此可知,李X红的控告是孤证,孤证不能定罪,这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的证据运用规则。

为什么在本案证据具有重大缺陷,根本无法认定陈X锋犯抢劫罪的情况下,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依然批准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申请呢?本律师认为可能与陈X锋曾两度入宫的事实有关:XX年XX月XX日,XX区人民法院判决陈X锋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XX年XX月XX日,XX区人民法院判决陈X锋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办案机关或许是在证据裁判意识欠缺,在有罪推定思想作崇下做出批准逮捕陈X锋的决定。

2. 什么叫做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本案据以认定陈X锋犯抢劫罪的证据疑点重重,有很多令人不解的地方。

首先,李X红陈述陈X锋当时用手勒紧她的颈部,案发当天,公安民警就带她做痕迹鉴定了,结果显示,她的颈部与往常无异,根本没有任何伤痕,这不正好说明李X红在作虚假陈述吗?在没有证据与李X红的陈述进行印证的情况下,偏信“被害人”的陈述,这是办案机关在本案所犯的一个严重错误。本律师认为被害人作为案件的亲身经历者,其陈述对揭露犯罪、查获罪犯、认定件事实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被害人和案件有密切利害关系,完全有可能因个人怨愤而虚构事实,因此办案机关可以充分重视被害人陈述,但不能偏信被害人陈述,否则将会被所谓的被害人误导,铸成大错。

其次,陈X锋知道他在某某KTV用会员卡签名消费时,李X红当场看到他签名的过程,意识到李X红已经知道他的真名,同时也明白李X红知道他与林X理是朋友关系并且她有林X理的联系方式(陈X锋是通过林X理介绍认识李X红的)。任何一个具有常识的人都应该知道抢劫是犯罪行为,犯罪之后,如果不及时逃逸,事主将以上信息提供给办案机关的话,办案民警完全可以不费吹灰之力就可以将其缉拿归案。陈X锋竟然会抢一个认识自己并掌握自己基本情况的人的手机已经有违常理,抢劫既遂后竟然没有逃逸,反而和朋友一起在市区游玩,这简直是荒谬。

3.公权力,何时才可以低下你傲慢的头?

本律师曾多次会见当事人,一直都深深确信当事人是无罪的,这是一起冤案。阅毕卷宗的当晚,本律师更是彻夜难眠,为错误羁押在看守所的当事人心急如焚,通宵写出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陈X锋无罪的辩护意见,次日早上便送往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提请该院对本案予以充分重视,早日释放陈X锋。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收到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后,依然两次将本案退回XX市XX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补充侦查无果后,竟延长审查起诉限期,直到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前一天,才将陈X锋释放。

傲慢的公权力啊,明明知道错案已经铸成,为什么不亡羊补牢,及时改正呢?你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不是用来彰显你的威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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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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