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民: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传销犯罪案件首席辩护律师
杨天意:金融犯罪案件有效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在上一期,笔者简单介绍了庭审发问的四个基本原则,也是在准备庭审发问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这一期,我们就来具体聊一聊如何在开庭前准备发问提纲。
可能很多人会有误解,认为辩护律师在庭上挥洒自如的发问是庭审现场即兴发挥的,其实不然。现实中,律师庭审的发问与各种影视剧中的精彩绝伦的演绎是大相径庭的。律师在法庭上固然有临场发挥的部分,但大部分时候,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的发言是经过庭前精心准备的,对被告人的发问尤其如此。
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的准备,自然离不开《发问提纲》的撰写。关于《发问提纲》的撰写方法,可以说是见仁见智的,不同的律师基于不同的辩护风格就会有不同的写法。笔者基于自己的辩护风格,通常会按照以下几个步骤来设计《发问提纲》。
首先,设计发问的整体结构与层次,明确证明目的。
发问的过程应具有一定的层次性以形成递进式的发问逻辑。发问的过程也是证明事实的过程,所以笔者通常会把每一层次发问的证明目的先罗列出来,以作为设计发问的总纲,而这一总纲通常也是与辩护人的辩护观点相契合的。例如:
案件:王某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
证明目的:王某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一层次:证明王某不是平台的建立者
第二层次:证明王某不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第三层次:证明王某所处的层级不构成三层级
其次,根据证明目的及发问的层次来设计问题。
对于问题的设计,是整个发问提纲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也直接决定了发问可能达到的效果。笔者认为,对于问题的设计应着重参考三个方面:
一是公诉机关的指控思路及入罪逻辑;
二是被告人的行为以及本案的事实、证据;
三是法律条文、法学理论中关于传销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
例如:
案件:王某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
证明目的:王某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一层次:证明王某不是平台的建立者
问题一:你是如何加入Y平台的,何时加入?
问题二:你是否参与了平台规则的制定和修改?
问题三:你是否参与制作了平台的宣传资料,并从事宣传活动?
……
第二层次:证明王某不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问题一:你作为平台的“经理”,主要职责是什么?
问题二:平台对你们的工作有什么要求?
问题三:平台对“经理”是如何进行管理的?
……
第三层次:证明王某所处的层级不构成三层级
问题一:“主管”和“经理”有什么区别?
问题二:“主管”是否由“经理”发展而来?
问题三:“主管”和“经理”之间是如何计酬的?
……
最后,对被告人进行庭前辅导,根据案件事实、被告人陈述完善发问提纲,并对每一层次的发问进行总结,为后续庭审环节做好铺垫。
由于庭审的发问是辩护人针对被告人的发问,在庭前与被告人进行沟通并听取被告人的意见是非常必要的。毕竟,辩护律师只是“问”,而发问所要达到的证明事实的效果最终要通过被告人的“答”来实现。
此外,对被告人的发问属于法庭调查环节,而在后续还有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在每一层次发问完成后,我们应对每一部分进行一个小结,并在发问提纲的最后做一个总结。这一部分并不属于发问内容,主要用于记录我们发问得出的结论,以便在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直接引用发问内容。
例如:
案件:王某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
证明目的:王某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一层次:证明王某不是平台的建立者
问题一:你是如何加入Y平台的,何时加入?
答:200X年X月经李某介绍加入。
问题二:你是否参与了平台规则的制定和修改?
答:没有。
问题三:你是否参与制作了平台的宣传资料,并从事宣传活动?
答:没有。
……
结论:王某系经人介绍加入平台,其加入时平台已经建立;王某没有参与平台规则的制定与修订,也没有从事传销活动;王某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不属于组织者、领导者。
对应举证提纲:第X组,第XX份证据
对应质证意见:第X部分,第XX项
第二层次:证明王某不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问题一:你作为平台的“经理”,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主要的职责就是协助财务收取会员的款项,再转到平台指定的账户,还有就是协助会员换积分。
问题二:平台对你们的工作有什么要求?
答:要求钱必须及时转给总部和会员,不允许在个人卡上留存。总部建立了微信群,每次转账完毕都要在微信群里汇报。
问题三:平台对“经理”是如何进行管理的?
答:每个群里都有“监工”,如果没按他们的要求,或者违规,他们会对“经理”进行处罚,罚款、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
……
结论:从王某的工作职责来看,其只是一个协助财务收转款项的辅助人员;平台对王某等“经理”“主管”进行了严格的监管,王某属于被管理者,而不是管理者;王某不具有管理的职责与权限,其属于一般参与人员。
对应举证提纲:第X组,第XX份证据
对应质证意见:第X部分,第XX项
第三层次:证明王某所处的层级不构成三层级
问题一:“主管”和“经理”有什么区别?
答:区别就是分派的会员数量不同,分派给“经理”收转款和兑积分的会员多一些,分派给“主管”的少一些,工作内容都是一样的。
问题二:“主管”是否由“经理”发展而来?
答:不是的,“主管”和“经理”都是经过总部考核之后任命的,不存在发展和被发展的关系。
问题三:“主管”和“经理”之间是如何计酬的?
答:“主管”和“经理”之间没有计酬关系,都是由总部根据工作量发放工资的。
……
结论:“主管”和“经理”之间不存在发展关系,不存在计酬关系;二者工作职责相同,都是辅助人员;“主管”和“经理”属于同一层级。
对应举证提纲:第X组,第XX份证据
对应质证意见:第X部分,第XX项
至此,发问提纲最终完成。通过发问,可以得出:
1、王某没有参与平台的建立及规则制定,不属于组织者、领导者;
2、王某作为“经理”,属于提供劳务并受到平台监管的辅助人员,在传销组织中属于一般参与者,不属于管理人员;
3、王某所处的“经理”层级,与“主管”同属于第二层级,尚未构成三层级。
综上,在撰写这一提纲的过程中,笔者始终紧扣“王某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来展开,根据案件事实并结合传销犯罪的构成要件分成三个层次,以分别证明王某不是传销组织的建立者,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规定的“组织者、领导者”,其所处的层级也不构成《意见》中的“三层级”。因此,王某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李泽民律师、研究员杨天意根据办案经验并结合刑法理论整理、归纳,并对相关问题的分析。笔者将继续撰文对此类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欢迎广大读者持续关注及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