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真的可以花钱买命么?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11-05


曾杰: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本文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导语:很多时候,所谓的“要钱不要命”,其实是死者家属的现实而无奈的选择,旁人无资格指责。因为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过低,死者家属多数只能在赔钱和偿命间做出选择。因为,毕竟不是每个家庭都有底气,都有杭州保姆安死者家属林生那样的底气,拒绝接受被告人的赔偿,一心要求法院重判,要求被告人偿命。很多时候,现实会让每个苦难的家庭做出无奈的选择。

正文:最近发生一起命案,因感情纠纷,男子王强(化名)用事先网购、并用动物做过测试实验的含有化学品成分的注射器具对女友刘云(化名)进行注射,后刘云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因积极赔偿获得死者家属的谅解,北京一中院对王强从轻处罚,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很多人疑惑是不是这种案件中,只要赔钱了,就不用偿命了?刑事案件中,真的可以花钱买命么?甚至有不少网友对法院和死者家属进行谴责,特别是批评死者家属“要钱不要命”,为了赔偿连偿命的要求都肯放弃。

杰哥认为,千万不能这么说。

死者家属为何“要钱不要命”?

其实该类死者家属“要钱不要命”的案件在我国已经基本是常态。在大量的命案中,特别是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命案,如果死者家属接受被告人的赔偿,甚至给予谅解,被告人保命是很大概率的事件。比如最高院多次发布的多个版本的给各地方法院量刑指导建议中,无一例外都会提到,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详情可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

实际上,法律只规定赔偿一点物质损失费-被告人自愿赔更多钱-获得死者家属谅解-法院不判死刑,其实是国内命案的通行“明规则”。这种规则,甚至在民间被称为“花钱买命”。它的好处是,可以促使被告人积极赔偿,毕竟是拿钱换命,积极性会很高,如果是要求既赔钱又要偿命,恐怕被告人赔偿的积极性就很低了。

比如杰哥随手一查,类似赔偿后保命的案例真的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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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不少家属铁了心要被告人偿命的

举个反例,今年在网络上引起轰动的上海杀妻藏尸案中,死者家属(就是娘家人)多次对媒体公开表示, “永远不接受道歉和经济赔偿!”要凶手偿命,被告人朱晓东也没有获得被告人家属谅解。而被告人朱晓东在已经被法院认定了有自首的情节前提下,依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关键的原因,除了其本身作案行为非常严重,手段非常残忍外,其没有获得死者家属谅解就是关键原因。

另外还比如杭州纵火案,死者家属也是数次表示,放弃对凶手莫焕晶的民事索赔要求,而由于罪行极其严重,且没有赔偿,也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莫焕晶最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标准过低,死者家属很多时候是不得不“要钱不要命”

但是实际上,并不是每个死者的家庭都会想上面两个案例一样拒绝赔偿,一心要求法院重判。原因很多,但是有个很只直接的原因就是,我国的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中,法定的赔偿数额过低,只规定赔偿物质损失。

吉星鹏案:法定赔偿2000块交通费

比如在上海吉星鹏杀妻案中,死者家属要求吉星鹏赔偿五十多万,而法院最终只判决赔偿2000元家属交通费。而我们经常在交通事故命案中看到的动辄五十万、一百万的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在刑事案件中不会有,因为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只有相应的丧葬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等等,最大头死亡赔偿金,不属于物质损失,法院不会要求强制赔偿,除非被告人自愿赔偿。但是,被告人自愿赔偿的前提,就是死者家属出具谅解书。

所谓的要钱不要命,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很多命案中,被告人为了保命,会和死者家属沟通,自愿支付一笔高额的赔偿金,换取死者家属的谅解书,而谅解书的作用,就可以很大程度上促使法官作出从轻、减轻的判决。

对于很多家庭经济并不宽裕的家庭而言,如果死者是家里的顶梁柱,主要经济来源人,即便是让凶手判决死刑,得到的赔偿如果寥寥几万元,那除了解恨了,之后的生活只会更加痛苦,谁来关心?所谓的“要钱不要命”,很多时候,是一种无奈的选择。所以我们不要一味的指责死者家属为何为接受凶手的钱财,不让凶手偿命,现实的苦难和无奈,真的不是我们可以玩家妄加评判的。

反思:能否提高法定赔偿数额,让被告人既赔钱,又偿命?

因此,在刑事案件中,能否规定像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等都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的法定范围,让高额的赔偿金成为被告人的法定义务,这样,就避免了死者家属在“钱”和“命”之间做出艰难选择。

同时,为了避免出现被告人不积极履行赔偿判决的情况发生,加大法院对经济赔偿判决的执行力度,当下我国法院系统正在积极推进解决执行难问题,能否借这一契机,把刑事案件的赔偿数额提高,从而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曾杰: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本文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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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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