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作者:曾杰 日期 : 2018-08-15
曾杰: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该案和黄晓明有关系吗?
最近,黄晓明被卷入操纵证券市场事件引发公众关注,据公开的信息,证监会刚刚公布的获利近9亿元、罚没款高达18亿元的高勇股票操纵案中的自然人账户之一确实为影视明星黄晓明名下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被确认操纵股票的是高勇,黄晓明之所以被牵扯进来,是因为其股票账户被高勇使用。根据证监会调查,黄晓明账户开立后由其母亲张某霞管理使用,张某霞将黄某明证券账户部分委托高勇管理,该账户涉案交易决定由高勇作出。
利用他人账户操纵证券市场的,如何认定?操纵股价的人是高勇,不是黄晓明
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中的规定。“利用他人账户操纵证券市场的,利用人为操纵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前款所称利用他人账户:(一)直接或间接提供证券或资金给他人购买证券,且该他人所持有证券之利益或损失,全部或部分归属于本人;(二)对他人持有的证券具有管理、使用和处分的权益。”
不论是根据证监会的处罚认定还是根据上述指引,操纵股价的人是高勇,不是黄晓明(或其母亲)。
除非有证据证明黄晓明或其母亲与高勇有共同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股价的合谋和具体行为。
为什么黄晓明的账户会被高勇操纵?
控制他人股票账户炒股,有的是借用,有的是委托,并不一样。而高勇使用黄晓明的账户,根据证监会的处罚公告,是因为黄晓明的母亲把股票账户委托给了“民间股神”高勇管理。
当然,委托管理的应该不仅仅是股票账户,可能还有账户内的资金。
黄晓明是否需要交纳罚款?
本次黄晓明的股票账户被用于操纵股票事件中,高勇被认定操控了16个账户。证监会公告是,是黄晓明的妈妈委托高勇管理的,也就是说,高勇和黄晓明母亲之间,极有可能就是一种委托理财的关系,即高勇接受委托,直接操作黄晓明的股票账户,如果账户内有(黄晓明或其母亲的)资金,账户内的资金由高勇控制,黄晓明(或其母亲)享受收益。
(1)没收8.9亿违法所得谁出?
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在本次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中,高勇被认定操纵20亿资金,操纵股价后通过抛售(割韭菜),赚取了8.9亿的资金。这20亿资金,有可能就来自高勇控制的16个他人的证券账户,证监会称其为“高勇账户组”。而赚取的8.9亿资金,就属于受托人高勇为所有委托人赚取的收益,他们都分散在包括黄晓明账户内的16个账户中。当然,现在这8.9亿被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所得,被国家没收,上缴国库,那么包括黄晓明账户在内的16账户对应的托管资金账户就应该把这8.9亿“吐出来”。
(2)8.9亿的罚款谁出?
因为本次针对高勇的是行政处罚,即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 “对操纵证券市场者不仅没收违法所得(8.9亿),还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只处罚了一倍,即8.9亿)”;
对于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责任人是高勇,高勇与包括黄晓明母亲在内相关的16个股票账户所有人是委托理财关系,他们之间签订相关的委托合同,是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法律所保护。但是高勇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从目前证监会的披露来看,仅仅是高勇的个人行为,与黄晓明等账户所有人无关,因此,对于8.9亿的罚款,应该由高勇自己承担,黄晓明等人不需要为此负责。
借卡VS代客理财
1.多数操纵证券市场案,操纵者都会控制多个账户进行交易,有的是直接用他人身份证注册账户,有的是借用他人账户为自己所用,一般他人账户内没有资金;
比如当年的私募一哥徐翔被控操纵证券市场罪一案,其被指控操控139账户获利93亿,最后被判五年罚金110亿人民币,创下中国个人经济犯罪被处罚金的新纪录;内蒙华电案中,闽发证券“掌门人”张晓伟等被指控操纵了1583个股东账户操纵股票价格。而德隆操纵股价案中,有中国股神之称唐万新控制了24705个账户。
2.还有一种使用他人账户,类似于“代客理财”,属于一种委托理财的关系,既然是委托,则委托账户内的资金应该属于委托人,属于一种代客理财行为,就是“既然你这么会炒股,我把我的账户给你用吧,里面的钱亏了算我的~”
比如在(2016)鲁15刑初5号王某甲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案中,被告人王某甲以帮助他人炒股等方式实际控制了陈某、刘某甲、贾某甲等35个证券账户,并于聊城市昆仑宾馆等地在上述35个证券账户之间采用洗售交易的方式交易“山东如意”股票,影响“山东如意”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最终王某甲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已缴纳)。
操纵证券市场一定会构成犯罪吗?
操纵证券市场,是我国证券法规和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主要包括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洗售,抢帽子交易,虚假申报交易等。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都会构成犯罪。在我国,证监会每年都会处理不少操纵证券市场案,多数都是以行政处罚完结,比如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市场禁入等等措施,只有部分严重的案件,触犯刑法的,证监会才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证券法规定,所谓的操纵证券市场,主要是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证监会认定,高勇使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组,在2015年1月12日至7月22日,集中资金优势,以连续交易、大额封涨停的方式,操纵“精华制药”股价,期间股价涨幅达300%,共非法获利8.97亿元。
而徐翔案,汪健中案,唐万新案等等,都是操纵证券市场的典型刑事犯罪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该类案件的刑事立案标准如“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高勇案就属于比较典型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信息优势通过连续交易拉高股价后抛售获利。但是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其具体持仓比例和成交量比例等等数据才能认定。(广强曾杰撰写于201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