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元爆范冰冰阴阳合同逃税?最好等税务部门官方调查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6-03


范冰冰涉税案,最好等税务部门官方调查

 

曾杰: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2018年5月28日,崔永元通过微博发布了几张演艺合同照片,合同中因有范冰冰名字,其中曝光合同约定片酬为税后1000万元。一天后崔永元又再度曝范冰冰采用“大小”合同,另行约定片酬5000万元,两合同共拿走片酬6000万元,而实际上范冰冰只在片场演出4天。6月2日,崔永元微博有了新的爆料:“我家铲屎官说,这就是大小合同。小的是演出200万,大的是策划监制748万加90万,再拿一麻袋现金。这还不算一线的。我家铲屎官说,好像有个法律管这事儿。老有人通知我家铲屎官小心安全,我也得躲好”。由于范冰冰工作室在无锡,无锡市滨湖区地税局目前已经介入调查取证,相关情况有待后续由税务机关权威发布。

 

很多网友想问如果崔永元爆料出来“阴阳合同”的这件事情是真的,范冰冰是否涉嫌逃税罪罪?

 

笔者认为,此事最好还不要过早下定论。

 

因为这个事件目前透露的信息源太少了,崔永元先生所谓的爆料,只能算推动当地税务机关介入调查的线索,其真实性、完整性都有待核实,不能直接证明范冰冰(或其工作室)是有有逃税行为。最好的办法,就是等待国家税务部门的权威调查结论,毕竟,作为公众而言,关注法治建设是值得鼓励的,但是也要谨慎表态和站队。

 

首先,从证据角度看,即便存在大小合同问题,也只能证明范冰冰方与片方签了两份合同,并不能直接证明范冰冰(工作室)是想通过两份合同逃税。

 

因为刑法里的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的行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签订两份合同,的确是很多行业包括演艺市场、买房市场的部分“潜规则”,但是如果要证明涉案人元有逃税漏税行为,还需要证明买卖交易双方签订阴阳合同后,将相关收入不入账,也不申报纳税,才能视作逃税行为。这就需要税务机关介入调查后,对相关的转账记录进行全面提取,相关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全面提取。

 

但是目前,仅仅只是崔永元片段式的一些爆料,其爆料的内容真实性如何,无法保证,内容的完整性如何,也无从核实。

 

其次,两份合同内容约定的价款,如果是税后价,那扣缴义务人就是片方,范冰冰方所拿到的收入就是合法的劳动收入,税款由片方代缴。

另外,在演艺圈,还有一个比较常见的潜规则,就是片方与明星签订演艺合同时,会约定明星直接拿税后价,根据现行税务法规规定,由于“源泉扣缴”便于管理,就是明星的个人所得税由片方代扣代缴。也就是说,如果崔永元所爆料的大小合同的确存在,但是由于两份合同内范冰冰都与片方约定的是税后的片酬,相关税务缴纳由片方负责,那也很难说范冰冰方有逃税漏税行为。所以,就应该由税务部门提取到相关的合同原件,以合同为依据要求相关方足额缴税。

 

另外,即便存在逃税漏税行为,范冰冰本人是否要对此负责,也不一定。

在类似的演艺合同签订中,演员本人很少会自己以合同主体身份参与签订合同,而是以明星的演艺工作室名义与片方、商家签订演艺合同,然后演员从工作室拿工资,众所周知,演员从单位、工作室拿工资,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一般是其工作室。因此,仅仅依靠崔永元的几份只言片语的合同截图,很难证明相关逃税漏税事实。因此,此事需要税务部门实际介入后,才能查清相关事实。

 

典型案例就是十多年前的刘晓庆公司被判偷税罪案,该案中,法院认定晓庆文化公司和实际负责人靖军构成偷税罪,但是刘晓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却并未承担刑事责任,检方对刘晓庆本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极有可能是认为其在单位犯罪行为中,并不是主要责任人。

 

刘晓庆公司涉嫌偷税案

逃税罪以前叫偷税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对此条文进行修正,偷税罪罪名被取消,修改为逃税罪。

 

关于当年的“偷税罪”,最出名的案例莫过于轰动一时的刘晓庆公司被控偷税罪一案。

 

2002年6月20日刘晓庆本人被刑事拘留,2003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羁押时间长达一年多,但最终,其未被检方起诉。

 

最终,2004年4月6日,北京朝阳法院以偷税罪判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责任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710万元,以偷税罪判处被告人靖军(刘晓庆妹夫,晓庆文化公司实际控制人)有期徒刑三年。经法院审理查明,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于1996年~2001年期间,违反税收征管规定,偷逃各种税款共计人民币6679069.6元。被告人靖军于1996年9月~2001年在被告单位任总经理的职务,主管财务工作,对任职期间单位实施的偷税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在1997年、1998年、2000年拍摄电视连续剧《逃之恋》、《皇嫂田桂花》过程中,将已代扣的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共计人民币418574.43元隐瞒,不予代为缴纳。

 

最后,即便存在虚假申报、逃税漏税行为,责任人也极有可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规定:有第一款行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也就是说,即便在税务部门查实范冰冰工作室涉嫌逃税,如果其工作室能够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就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除非其曾经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两次以上的处罚。

 

正因如此,近几年逃税罪的刑事追诉案件急剧减少,就是因为多数被告人在被刑事追诉前,就主动接受行政处罚,补缴了税款。除非对税务部门的处罚决定置之不理,比如(2017)粤5302刑初236号云浮天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卢某某、黄某某被控逃税罪一案,就是比较典型的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申报,被发现后拒绝接受行政处罚,最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广强曾杰撰写于2018年6月3日)

 

作者介绍:曾杰,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秘书长,广强律师事务所系由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领衔的、致力于全国性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广强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庞大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并在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界率先将刑事辩护推向精准化、类罪化有效辩护,近百名各具特长的精准化刑事辩护律师分别致力诈骗犯罪、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传销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税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网络犯罪等类犯罪重大案件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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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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