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人刘成昆被控诽谤伊利案,公安机关能否介入自诉案件?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5-07


媒体人刘成昆被控诽谤伊利案,公安机关能否介入自诉案件?

曾杰: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核心成员

近日,新华社发文《网络自媒体不是“法外之地”——邹光祥、刘成昆涉嫌诽谤罪案件追踪》,据其报道:在2018年3月26日,一条“伊利股份董事长潘刚被带走协助调查”的消息,在各网站和社交媒体上大量传播。接到报案后,呼和浩特公安机关依法开展侦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诽谤罪将犯罪嫌疑人邹光祥、刘成昆抓获。目前检察机关已依法对二人批准逮捕。

而根据此前媒体的报道可以看出,刘成昆被逮捕的《逮捕通知书》中的涉嫌罪名是“诽谤罪”,并没有寻衅滋事罪。

这就引发了一个法律问题的讨论:诽谤罪是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是否可以介入调查?

答案是可以的,但需要一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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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该罪一般是“告诉的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只有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才可能成为公诉案件。

因此,诽谤罪是较典型的被害人自己告诉法院才处理的案件,比如近日的马苏诉黄毅清案,就是由马苏自己亲自前往法院去起诉黄毅清。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自诉案件一般是由自诉人自己举证,在自媒体人刘成昆被控诽谤伊利案中,为何警方如此积极介入?

原因可能有三:

第一:本案涉及国家利益和危害国家秩序的诽谤案,可以有公安机关介入;

自诉案件,一般是需要被害人自己取证,除非是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就可由公安机关介入,从自诉转为公诉案件,本案是否涉嫌国家利益或危害国家秩序?还需要更多证据支持。

第二:网络诽谤案,当事人自己取证非常困难,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此前立法部门考虑到当前涉嫌网络的诽谤案比较多,当事人自己取证困难,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就专门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三:本案侦查机关最开始可能是以其他罪名立案,如以寻衅滋事罪等公诉案件立案,但最终刘成昆只是以诽谤罪被逮捕。

另外,诽谤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处罚,何谓情节严重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规定,即(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还有司法鉴定机构对此问题进行了司法鉴定,即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邹光祥在微信公众号“光祥财经”发布的文章,点击数达574.5万次;刘成昆在微信公众号“天禄财经”发布的3篇文章,点击数达10993次。

同时,如果诽谤行为达到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就可以变为公诉案件,就是由公安机关全面介入侦查,有检察院起诉(而不是被害人伊利自己起诉)。

关于何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比如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等等情况都可以算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刘成昆的小说和伊利股票大跌是否有必然联系?

对于此问题,笔者认为还需要更多证据证明两者关联性。

媒体公布的案件材料中,办案机关还搜集了上交所出具的证明文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3月26日伊利股票市值较前一交易日减少60.78亿元。”的相关材料,证明刘成昆的文章对股市造成的影响,笔者认为,光凭交易所法律部的一份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刘成昆文章对股市造成影响,中间是否有关联性,还需要出具更多的证据。

关于涉嫌寻衅滋事罪

根据媒体报道,呼和浩特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诽谤罪将犯罪嫌疑人邹光祥、刘成昆羁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在利用网络实施的寻衅滋事罪案件中,其要求的客观行为是“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目前刘成昆所撰写的涉案小说、邹光祥公众号所转发的信息中是否有“辱骂、恐吓他人”的成分,目前还需要更多案情的披露才能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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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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