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3-03
e速贷简慧星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法律分析
——问题真的有这么严重么?
曾杰: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导语:
e速贷的问题,和e租宝,中晋资本等比起来都是小儿科。
正文:
惠州老牌P2P平台e速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2018年2月28日宣判,被告人简慧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总和刑期10年,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简慧星表示将要上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简慧星因此罪而被判9年有期徒刑,可谓是接近顶格的量刑。
e速贷的问题,真的有这么严重么?
e速贷的问题,和e租宝,中晋资本等比起来都是小儿科。
e租宝和中晋资本等可以说是典型的以非法集资为目的的庞氏骗局,比如e租宝平台上,绝大部分项目都是虚假的,多数担保都是自我担保或虚假担保,“e租宝”实际吸收资金500余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受害投资人遍布全国31个省市区。
中晋资本所谓的项目盈利多数是自我交易的自我循环,并没有产生新的价值,其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达人民币400余亿元,部分集资款被国太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消耗、挥霍,致使案发时未兑付本金达48亿余元。
e速贷是一家稳定运营六年的老牌P2P,没有财大气粗的宣传,没有炫目的明星代言,没有高大上豪华装潢的门店,没有包装华丽的创始人简介,也没有朋友圈里的美女炫富,直到e速贷被查时,运营一直较稳健,平台的资产端、底层资产多数都是真实合规的,信息披露也比较完整,投资人也一直在在平台获得较稳健的收益。
这也是为何e租宝和中晋资本实际控制人最后被指控的罪名是集资诈骗罪(最高刑是无期徒刑),而e速贷控制人简慧星被指控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
而目前暂时官方为公布判决书和起诉书,但是笔者可以从惠州警方在侦查阶段披露的情况通报管窥司法机关的指控方向,即以自融、设立资金池、发虚标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涉嫌挪用资金,之后的检察院指控中,还增加了一条罪名,擅自发行股票罪。
涉案69亿的性质如何认定?
检察机关指控,投资人通过e速贷平台投资总额为69亿元,给平台投资人造成损失约9.1亿元。
不过,此案中,投资人投资总额为69亿,并不代表e速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就是69亿,据该案辩护人提出,在公诉人指控涉案的69亿中,有部分是合法的P2P借贷信息中介业务,平台有真实的借款人,借款资产标的,同时其与投资人的资金能做到一一对应,符合主流的P2P信息中介模式,这部分的金额并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甚至不能算作集资。
除去这些“合法”的P2P业务部分的,才是非法的自融业务,即公诉机关指控的平台控制人简慧星等利用P2P平台,以自己的的股权做质押,然后其在自家平台上面发标融资,据披露,简慧星所自融的资金,主要用于P2P平台的运营。
通俗而言,就是简慧星开了一家P2P平台,然后用自己在平台的股权在平台上向投资人借款融资,融资的钱用于平台的运转。这种融资形式,因为是以民间借贷的形式,双方约定了利息,同时平台是通过网络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因此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据该案辩护人陈科军律师宣称,简彗星非法自融的金额为9.2亿,都发生在2015年以前,本息都已经还清。
综上,对于e速贷平台的融资数额,需要区分合法部分与非法部分。
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对涉案数额的确认,相关会计鉴定意见的细分和质证就尤为重要。而e速贷案中,辩护人就针对此问题将69亿元的涉案金额进行了解构,其主张涉案金额应该分为自融、众筹标和合规标等部分,笔者认为如此区分是比较精准的,但是否获得法院认定,需要法院判决书全文公布后得知。
是否造成投资人9.1亿的损失?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E速贷平台至2016年5月20日止,给平台投资人造成损失9.1亿元损失。
但是,该损失,仅仅是平台被公安机关查封后,投资人尚未收回的借款,并不代表该平台(的借款人)无力偿还,而根据官方消息,e速贷平台借款人尚未偿还的资金9.5亿元,也就是说,作为一家P2P平台,e速贷的投资人,目前的借款未收回额度是的9.1亿,而借款人未归还的数额是9.5亿。
笔者认为,所谓的投资者损失,应该将借款人的债务组织清偿后,让部分能够及时归还的借款及时还款,才能计算出投资人的损失,并且还需要判定相关借款人无法收回投资的原因。到底是因为平台自融、资金池问题还是平台正常的的不良率导致。此外,侦查机关为此还成立的清收组,组织借款人及时还款。
另外,还要扣除应该支付给借款人的利息,这些辩点,该案辩护人都提了出来,但是否被采纳和认定,还需要等待案件判决书公布才能知晓。
挪用资金罪被辩护人打掉
本案第一被告人简慧星被控三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擅自发行股票罪。
最后被法院认定的罪名是两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9年)和擅自发行股票罪(判1年)。
也就是说,该案第一被告人简慧星的辩护律师为被告人打掉了挪用资金罪。但是,次罪名是如何被打掉,需等待判决书全文公布后才能判定。
(广强曾杰撰写于2018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