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1-03
揭秘油卡骗局,涉案3亿200人,到底是诈骗罪还是集资诈骗罪?
曾杰: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近期,利用出售低价油卡,吸引大量投资人跟进购买,最后售卡人携款潜逃的案件层出不穷。近期,广东增城就发生一起大案,某字画店老板以从某俱乐部拿到大量低价油卡为诱饵,吸引顾客购买,以1000面值的加油卡为例,只需要800元就能买到,转手卖给别人,最多能赚200元,一时间吸引了大量顾客前来排队购买,很多都是一次性购买几十万的油卡,而且是预付款,支付钱款后30天才能拿到油卡。而同许多熟悉的案件一样,在卖了近一年油卡后,收到过亿预付款后,字画店老板突然不见了。
这种案件,到底是民事违约纠纷还是诈骗犯罪?到底是涉嫌诈骗罪还是集资诈骗罪?
相关案情还需要等待司法机关查明、审判之后才能厘清。
本案可能仅仅是普通的民事违约
如果该字画店老板描述为真,其的确是从俱乐部拿到了大量廉价的油卡出售,只是因为后期周转不灵,导致资不抵债,因害怕而躲避债主追讨,其并没有将投资人的投资款占为己有或用于违法犯罪或挥霍,那本案可能并不涉嫌刑事犯罪,当事人仅仅在责任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返还投资款或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这样吗,不论是对字画店老板自己和投资人而言,都是最好的结果。
本案是否涉嫌诈骗犯罪?
如果该字画店的老板,前期利用真实的油卡引诱投资人购买,后期虚构了能继续提供高额油卡的事实,以收取预付款的形式,大量骗取众多油卡购买者的巨额资金,到期日不提供相应的油卡,其失踪、失联行为如果是为了携款潜逃,则可能构成了诈骗罪。
本案是否涉嫌集资诈骗罪?
本案如果涉嫌诈骗犯罪,由于受欺骗而投资的被害人多达200人,数额高达三亿,字画店老板是否涉嫌集资诈骗罪呢?
集资诈骗罪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一种金融诈骗犯罪,从犯罪构成上来看,两罪属于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存在不少共性特征,例如,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都有骗取他人钱财的目的,客观上都采取欺骗的手段并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等等,因此司法实践中易于混淆。
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前,集资诈骗罪最高是可以判处死刑的,如吴英案。如果当事人被控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案情,考虑能否将罪名改变为诈骗罪,从而取到“保命”的辩护效果。而《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规定后,虽然两罪的最高刑都是无期徒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集资诈骗罪的社会影响更大、属于涉众类犯罪,司法机关的打击力度更大,因此集资诈骗罪的处罚力度也更重,在犯罪数额都达到了两罪特别巨大标准的情况下,将集资诈骗罪辩护为诈骗罪,或可取到“两罪相权取其轻”的效果。
两罪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行为特性不同。集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必须以“非法集资”的形式出现。一般表现为以吸引公众投资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众存款等方式向社会筹集款项,具有明显的融资性。而诈骗罪则表现为普通的骗取钱财特性,没有融资特性。
第二,诈骗手段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6日《关于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虚构集资用途”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者企业发展计划,而且是对投资者具有诱惑力的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所谓项目。
第三,被骗对象的公众性和广泛性不同。集资诈骗一般采用大张旗鼓、较大规模、甚至是通过新闻媒体大造舆论的方式,将其虚构的事实向社会广为传播,以便让更多的公众或者单位受骗。因此,集资行为面对社会公众是集资诈骗罪的重要特征。而如果该字画店老板是通过亲友、老客户等熟人口口相传(未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向社会公开宣传的途径进行宣传),即便该字画店老板诈骗的人数较多,一般也只构成诈骗罪,而不是集资诈骗罪。
(广强曾杰撰写于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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