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再审顾雏军案意义重大:为何再审?顾雏军如何告赢证监会?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2-28


曾杰: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顾雏军是中国罕见几个能在行政诉讼中赢下证监会的男人。

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决定依法再审顾雏军被判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一案。而就在此消息公布前一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12月22日判决,责令中国证监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法定期限内,对顾雏军的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重新答复。

顾雏军其人

顾雏军是一个带有传奇色彩的人。顾雏军1984年在天津大学热能工程系研究生毕业,是标准的理科生,1988年,顾雏军发明了格林柯尔制冷剂。1995年成立了格林柯尔中国有限公司,2000年7月在香港创业板上市。2001年时,他斥资3.48亿元,收购科龙电器26.43%股权,成为科龙电器第一大股东。收购第二年,科龙就扭巨亏为盈,2004年时销售额达到128亿元,旗下曾控制科龙电器等5家上市公司。他构筑了一个家电产业帝国,一度被看作整个冰箱行业的领军人物。当选2003年CCTV中国经济年度人物,2005年登上”胡润资本控制50强“榜首。

与郎咸平论战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04年8月,因预言“德隆系”倒下而声名鹊起的经济学家郎咸平,在复旦大学的一场名为《格林柯尔:在国退民进的盛宴中狂欢》演讲中说:“如果顾雏军就是中国民营企业家的典范,那我真要为中国的未来而哭泣了。”郎咸平指责顾雏军在收购科龙、美菱等4家公司中,使用了欺骗手段,用七种手法侵吞国有资产,顾雏军对此强硬回应。

2004年12月,顾雏军收到广东证监局的询问函,询问科龙是否在广东发展银行给大股东格林柯尔担保2.76亿美元。科龙当时净资产仅有28亿元,如果有2.76亿美元担保,属于重大信披违规。为此,顾雏军否认此事,并写了证明给广东证监局,否认有这个担保,并附上了广发行的证明材料。但很快地,科龙还是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之后,格林柯尔系成监控对象,科龙电器股价暴跌。供应商和银行开始对其逐渐中断了合作,科龙商业帝国崩盘。

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2005年8月1日,顾雏军在北京被刑事拘留。

2008年1月,广东佛山市中院对顾雏军作出一审判决,顾雏军被判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三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款。2009年广东省高院二审终审裁定维持原判。2012年9月顾雏军坐完牢出狱后,开启了自己的申诉、喊冤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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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意义重大

再审的启动非常之难!

所谓再审,就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错误,如证据、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等方面确有问题,重新审判的程序。

再审的启动非常之难,特别是对于此类重大刑事案件。此类案件一般经过一审、二审的审判和裁定,相关证据和事实经过了司法机关反复确定和核实,如何没有新的或有说服力的证据、事实提出,当事人通过自己申诉启动再审可谓登天之难。

顾雏军通过自己申诉,启动了再审,这本身已经是非常难得。顾雏军是2012年出狱,当时就向最高院申诉,20141月,广东省高院对顾雏军案申诉立案审查。

为什么由最高院提审?

最高院决定再审此案的理由是,认定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存在错误。

根据最高院的公告,顾雏军案的再审根据是刑诉法242条第2款和第3款,243条第2款,分别为:

242条第2款和第3款:当事人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243条第2款: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同时,我国刑诉法又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提审顾雏军案的时间是在2017年12月28日,也就是说,最长在六个月内,本案再审将会审结,我们拭目以待。

再审,是否意味着一定会改判?

答案并不绝对。决定启动再审的理由虽然是因为原审判决事实、证据、量刑等有可能有错误,但也有可能最高院通过再审审理此案后,发现本案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从而维持原判。

虽然本案决定再审的依据是据以给顾雏军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或者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相关事实和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还需要通过正式的再审程序进行全面审查,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法规参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9条: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四)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顾雏军告赢了证监会,赢了什么?

此前有消息称,顾雏军告赢了证监会,诉讼性质是行政诉讼。

顾雏军一直坚称,当年的科龙案有黑幕,案件关键证据银行保函系伪造,证监部门以这份伪造保函对科龙电器立案调查。

2015年6月底,顾雏军向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提出的“公开科龙立案调查相关文件,以及案件关键证据2.76亿美元担保函”申请信息公开。证监会在对顾雏军的回函中指出,这些文件属于不能公开的范畴,拒绝了他的申请。

被拒绝之后的顾雏军发起了行政诉讼,起诉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开当年立案调查科龙案的相关信息。

中国证监会被要求公开科龙案立案调查的相关文件

2017年12月22日,中国证监会被要求公开科龙案立案调查的相关文件。

 这是中国证监会在行政诉讼中少有的几次败诉,2016年的数据表示,证监会涉诉24起,仅2起败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行初61号《行政判决书》于2017年12月22日判决中国证监会向顾雏军公开《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同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行初6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中国证监会在法定期限内向顾雏军公开其在2005年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电器)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的主席办公会议的立案调查理由、立案调查结论、会议举行时间、参会人员名单、会议内容、会议表决内容、会议纪要。

这些信息的公开,或许将揭开诸多谜底,如当年到底是谁向证监局举报的科龙保函案,证监会当年如何立的案,为何要立案,该案又是如何导致科龙案变更性质为严重的刑事案件的,或许都将揭开谜底,但也要看证监会的信息披露程度。

(广强曾杰写于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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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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