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1-27
王如僧:中国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尤其擅长毒品案件死刑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南方都市报法律专栏特邀学者
本文原载于:南方都市报 2017年11月27日 版次:AA15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公布,全国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正式开通。两院一部表示,此平台将于2018年底前全面建成,届时将全面互联互通、全面网上办案、全面依法公开、全面智能支撑,实现减刑假释案件全覆盖、办案部门全覆盖、办案人员全覆盖、案件数据全覆盖,即做到“四个全面”和“四个全履盖”。(11月24日新华社)
此平台能解决深受民众诟病的,落马官员减刑快、假释多、服刑期偏短的问题,对规范减刑假释工作,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但关键还是在于得到切实执行。
一般来说,监狱管理部门每6个月就会对服刑的罪犯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总分达到600分以上,每项得分超过60%的,就会授予该罪犯一次“表扬”。得到“表扬”后,罪犯就会具有减刑资格。人民法院根据罪犯的“表扬”次数、触犯的罪名性质、判处刑期、是否履行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认罪悔罪态度等,酌情减去一定的刑期。
对于很多官员来说,虽然落马了,但由于经济条件较好、社会关系广泛,他们往往能够通过各种途径,充分调动各种资源,以各种理由得到“表扬”,然后通过监狱管理部门,在人民法院处得到较大幅度的减刑,或相对容易地得到假释,因此,某些官员是“好不容易进来,轻轻松松出去”。甚至没有坐过一天牢。
笔者认为,此平台要从根本上防止落马官员“提钱出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司法部门之间,不能只注重配合,而忽视制约。
当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管理部门之间,往往是过度注重互相配合,人为地忽视互相制约,这对公正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极为不利。
在司法实务当中,人民检察院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监狱管理部门提交的材料、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进行实质审查,在参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提出中肯的检察建议,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减刑假释裁定,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譬如在今年9月份的福建省泉州市委原常委、南安市委原书记骆国清申请减刑案中,清流监狱提出骆国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符合减刑条件。但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提出骆国清被判处没收财产,数额巨大,但其在仅履行部分财产刑情况下,在监狱中月均消费高达394 .29元,属于超标准消费。骆国清没有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不能认定其有悔罪表现,于是建议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裁理,认为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成立,最终裁定,对骆国清不予减刑(11月20日《新京报》)。
第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能把全面公开变为选择性公开。
通过制度安排,使用技术手段,让整个减刑假释过程暴晒于阳光之下,接受民众、媒体的监督,满足民众的知情权。众目睽睽之下,明目张胆的枉法减刑假释,还是比较罕见的。因此,公开将倒逼人民法院提高相关裁判文书的说理分析部分,倒逼人民法院提高相关审判人员的职业素质,倒逼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更加注重程序公正、实体正义,使暗箱操作无所遁形,司法腐败无处容身。
然而,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减刑假释确实、及时、全面公开的前提之下。在司法实务过程中,肯定不存在绝对的全面公开,即所谓的全面公开肯定是相对的。两院一部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肯定会制定一些实施细则,明确在减刑假释过程中,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之类的,将会不公开审理。这确实应该如此,但如果两院一部在上述情形之外,还写入一项“人民法院认为不应该公开的其他情形”之类的兜底条款的话,那所谓的全面公开的效果就大打折扣。在司法实务中,那些“提钱出狱”的案件,肯定会想方设法,适合这项兜底条款,以便暗箱操作。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中国裁判文书网”时,也强调全面公开裁判文书。截至目前,也确实上传了超过2000万份的裁判文书,接受了超过20亿人次访问,成为了民众、媒体监督司法公正的重要窗口。但是细心的民众发现,出于各种考虑,很多法院是选择性公开裁判文书的。2016年,笔者在办理一个当事人被控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案件时,就曾经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寻找2014年著名的谢某某等人被控假冒注册商标(多米诺)重审上诉改判无罪案,作为办理手中案件的参考,可惜很遗憾,始终没找到。
总而言之,落马官员神通广大,要从根本上堵住落马官员“提钱出狱”,需要顶层精心设计,基层切实执行,民众、媒体擦亮眼睛,这绝对是一件任重道远,需上下求索的宏伟的社会工程,搭建一个平台只是刚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