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王如僧律师:刑事诉讼和保护人身自由权的平衡点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1-24


王如僧:中国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尤其擅长毒品案件死刑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南方都市报法律专栏特邀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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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于:南方都市报 2017年11月24日 版次:AA15

据媒体报道,男子胡某在某银行营业厅内见到被害人刘某某从银行贵宾室取钱出来,随即伙同他人,飞车抢夺,将刘某某手中装有现金30万元的蓝色布袋抢走。案发后,胡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然而,胡某随即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潜逃到外地,直至近日,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1月23日《新法制报》)

此案中,公安机关能对胡某取保候审,殊为不易,然而胡某却利用取保之便,趁机潜逃,实在不该。为什么呢?实务当中,人们都知道,取保候审实在太难了,简直难于上青天。可以毫不犹豫地说,在当前的中国,拘留、逮捕是原则,取保候审是万中无一的例外。

为什么取保候审这么难呢?

这与当前司法实务中,办案机关以捕代侦、过分依赖口供有关;与法治不完善、无罪推定观念未深入人心有关。同时,也与取保候审立法理念有关。在我国,取保候审只是一种与拘留、逮捕相比,对人身自由的限制较为缓和的强制措施,法律设定取保候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办案机关有效地行使司法权力,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而不是对公民享有的人身自由权利进行确认和保护。

侦查机关在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时,确实是要面对重重风险的,担心犯罪嫌疑人私下接触证人、再次伤害被害人、畏罪潜逃等。如上述报道那样。但侦查机关也不能忘记,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宣判其有罪前都是无罪的。除非侦查机关能够提供充分有力证据证明他们必须予以羁押。

侦查机关必须在顺利进行刑事诉讼与保护公民享有普遍而绝对的人身自由权之间找到平衡点,绝对不能因为决定偶尔有错,使一些鸡鸣狗盗之辈通过不光彩的手段占了便宜,就将保护公民享有普遍而绝对的人身自由权这个法治理念抛诸脑后,继而将取保候审的大门紧紧关闭。

由于对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况不了解,有的犯罪嫌疑人亲属取保心切,便会犯下大错:

有的犯罪嫌疑人亲属取保心切,到处托人找关系,花钱如流水,最后银行存款见底了,家里房子也变卖了,嫌疑人还在里面。

有的犯罪嫌疑人亲属取保心切,会受到那些自称“认识公安局领导”的“律师”蒙骗。这些“律师”,经过了解案情,或收到内幕消息,知道这个案件极可能不会被批准逮捕,便会跟当事人家属说,我认识公安局的某某人,你给我多少钱,我帮你摆平这件事,然后什么事都不做,在那里静候消息。如果当事人释放出来了,就跟其家属吹嘘,这是他的功劳。如果当事人被捕了,就忽悠其家属,说我还认识检察院的某某人,到审查起诉阶段,我找他出面,帮你把人捞出来,你这笔钱先放在我这里,审查起诉阶段用得着。

如果对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况有一定了解,便不应该过分迷恋这些“雾中花、水中月”。

对于一些情有可原、有理有据的案件,正确的做法应该聘请律师,依法依情依理抗争到底,在公安机关将案件呈送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时,通过律师提交律师意见书到检察院的侦查监督科,向检察院说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行为,阻止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呈捕申请。对于有辩护律师提交法律意见的批准逮捕申请,检察院对辩护律师提交的律师意见,基本上都会考虑,逮捕与否,通常都会比较慎重。

总的来说,对于有理据的案件,当事人委托到有职业道德的刑事专长律师的话,取保候审是不可能的了,无罪释放倒是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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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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