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12-12
曾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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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砍头息,就是出借人在给借款人放款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钱,当做预先扣除的利息。这个情况其实在我们办理的很多借贷型非法集资案中常常会出现,因为在因民间借贷行为中,这种情况其实很普遍,也常见于地下钱庄放贷和高利贷等领域。
法律不认可砍头息的存在
比如说,集资参与人(也就是出借人)出借10万给集资人,预先扣除了1万的利息,集资人实际只收到9万元,但是借款合同上的出借金额是10万元。两者出现了不一致,那犯罪数额是10万还是9万?如果无法兑付,集资参与人是以9万还是10万申报债权?退赔是多少?
答案都是9万,因为预先扣除的利息一万元不能算入犯罪数额,因此也不是被害人的损失。
不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还是集资诈骗罪案件,对于预先扣除的利息,集资人从未实际占有和控制,投资人的实际投入只有9万元,因此犯罪数额的认定只能是9万;
而从民法角度而言,对于预先扣除的利息,也不予保护,不论是合同法和最高院民间借贷的解释规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也就是说,对于集资参与人而言,他的债权申报应该是以9万元计算。这种情况在犯罪数额的计算中要特别注意,而是在重复计算,家属投资等情况之外要扣除的第三种重要情况。
对于很多涉案的销售人员而言,这一点有时候就比较重要,因为其涉案数额本来就不高,能扣一些可能就能降一档量刑,同时,不合理数额的扣除能保障更多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典型案例比如(2016)皖01刑终191号中,审计报告证实本案融投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未扣减砍头息的借款金额共6563000元;扣减砍头息后的借款金额6482269元,因此,法院认定的犯罪数额就是6482269元。
(本文是作者针对相关事实进行的法律分析,以求对司法实践作出有益的贡献。未经作者本人曾杰律师许可,严禁转载,欢迎点赞,留言,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