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用户押金难退,是否涉嫌非法集资或挪用资金罪?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11-26



曾杰: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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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共享单车企业收取押金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挪用资金罪?这些问题,本质上,都是在讨论犯罪客体的问题~~

正文:

近期,关于某些共享单车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用户押金难以清退的新闻层出不穷,甚至引发了不少诉讼事件。不过,有不少朋友疑惑,共享单车收取大量用户用车押金多达数亿,而且到期后用户能够全额拿回,表面上非常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承诺保本的特征要求,因此,共享单车企业的收取押金行为是否会构成非法集资?

另外,在近期热议的ofo小黄车与PPmoney合作的模式中,将押金支付行为与理财结合,是否会涉嫌非法集资问题?

而对于共享单车企业而言,如果其挪用客户押金,是否构成其他犯罪,比如挪用资金罪或者诈骗罪?

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构成

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许可,面向公众宣传,针对不特定对象,承诺保本付息集资的行为。达到这四个特点,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个特点,可以简称为“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和利诱性”。

那共享单车企业,向公众收取押金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表面上,共享单车企业没有银行牌照或其他吸收公众资金的牌照(如公募基金,符合非法性的要求;是面向公众宣传,符合公开性要求;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网友,符合社会性要求;同时单车企业承诺,押金可以到期全额退还,作出这种承诺,也似乎可以利诱性要求中的“承诺保本付息”符合。因此,这种收取押金的行为,是否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引发了不少争议。

首先,企业收取押金本身并无问题

但事实上,从押金的性质上来讲,不论是摩拜还是ofo小黄车,其收取押金都有其天然的合法性理由,本质上,所谓的共享单车,用户与单车企业间的关系是租赁合同关系,而用户提供的押金,实际上是保障租赁关系顺利完成的抵押或担保。这与生活中公交地铁卡、租房、租车、住酒店等交易关系中,消费者提供的押金没有本质区别。从所有权性质上,该笔押金的所有权依然属于用户本人。

企业收取押金,是为了防止消费者在租用使用设备过程中造成侵占、损毁等风险,双方在自由协商的前提下,约定押金符合商业交易的基本原则。比如很多城市的公交地铁卡服务商,就是人们常用的“地铁卡”,都是需要支付押金,很多该类企业的一大利润来源,就是用户押金的利息收入。

因此,企业收取用户押金,本身具有商业上的合法性, 这一点毋庸置疑。

其次,从犯罪客体的角度而言,共享单车企业收取押金的行为,并没有侵害金融管理秩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其犯罪对象是存款。但是,对于共享单车企业而言,其收取的押金,第一有限额,每个用户仅仅只能提供几十或数百元的押金,并不是多多益善,并不是想押多少就押多少,而且用户在提取押金时,并不会额外获得任何利息,甚至逾期了也不会有逾期收入,因此,这种支付押金的行为,本质上是保证消费的支付行为,不是投资或者存款行为,其并没有侵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在犯罪客体这一关键构成要件上不符合要求,因此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所以,企业收取押金的行为,并不会涉嫌非法集资问题。

ofo+PPmoney结合,是否构成非法集资?也不会

近期下架的ofo与PPmoney的联合商业活动,是否涉嫌非法集资问题,引发了诸多讨论。ofo公司最近宣布,押金用户可以自由一键升级成为ppmoney的新用户后,可实现永久免押金骑行,而且,可以享受ppmoney的新手福利,即享受历史年化利率8%+8%的新手福利,锁定期为30天,锁定期满后用户可申请退出,并在推出成功后可获取相应本息。

PPmoney提供的新手标理财项目,本身并没有承诺保本付息,其仅仅是对过往的年化收益利率进行了展示,但严格来讲,并不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要求的“保本付息承诺”,可以说,在理财公司的多数项目中,很多都会对历史收益进行展示,但会比较谨慎的对预期收益进行承诺,也就是说,实际上,ofo或ppmoey在宣传中,最好应该明示,用户一旦投资了ppmoney的新手标,历史的收益仅仅是参考,押金如果转化为投资,是存在亏损的风险的,即便这种风险实际上非常小,小到可以忽略,但是,从合规合法角度而言,不应该让用户产生保本付息的错误理解,因此,ofo在其用户提示中所谓的“并在推出成功后可获取相应本息”的表述是有瑕疵的。但是如果要因此认定此种行为为非法集资,性质上差距还比较大,除非PPmoney本身的相关项目涉嫌资金池或者自融问题,同时ofo对此也明知,才有可能涉嫌相关犯罪。

共享单车企业挪用用户的押金,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如果共享单车企业将押金挪做他用,有观点认为,可能会涉嫌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

从目前刑法的规定来看,这两种说法都难以成立。

首先,绝对不会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肯定不构成。所谓挪用公款,其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其犯罪的对象必须是公款,而共享单车企业多数都是民营企业,相关高管都并非国家工作人员,用户的押金,也是属于用户个人的财产,不是国家的财产,更不是公款,因此,挪用公款罪与本罪可以说是风马牛不相及。

其次,挪用资金罪,也难以构成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资金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犯罪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而用户的押金虽然所有权在用户,但是占有和控制权在共享单车企业,因此用户押金可以称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

但是,挪用资金罪,在客观行为上是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其他相关情形。也就是说,如果把用户押金用于企业的生产、购买共享单车等等用途,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受益人是单位,那么,这种行为没有侵犯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因此也难以构成挪用资金罪。这也是为何当下很多共享单车企业如果发生挪用用户押金问题,很多都是电信的民事纠纷,而没有刑事立案的原因。

除非是共享单车企业的负责人或者相关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用户的押金擅自使用,甚至非法占有,就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另外,如果共享单车企业的负责人,完全是以收取用于押金为幌子,借押金之名,非法占有用户押金,比如携款潜逃,或者肆意挥霍等等,则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本文是作者针对相关事实进行的法律分析,以求对司法实践作出有益的贡献。未经作者本人曾杰许可,严禁转载,欢迎点赞,留言,私信。写于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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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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