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11-17
曾杰: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最近一个非常引人关注的非法集资案件,就是于欢父母因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判刑。至此,公众对于欢案有了一个比较多角度的观察:即此前于欢的母亲遭遇的暴力催收问题,极有可能就是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导致无力偿还,也就是说,于欢的父母就是传说中的集资人。
根据杰哥所参与办理的案件经验来看,大部分非法集资案件暴雷或者案发,都是因为资金链断裂,无法履行保本付息的承诺。而一旦该类案件中进去刑事程序,投资者一般无法获得全额本金兑付或者清偿,多数只能根据警方查获的涉案财产数额,根据登记的在案投资人按比例清偿。而经常的具体比例,很多都是在30% 或 50 %之间,也就是说,在这种案件中,即便被告人,最后被定罪处罚,被害人的损失也是无比惨重的。
本案的兑付比例:100%
但是,在余欢父母非法集资案中,一个比较少见的现象就是,该案中未兑付的一千多万元,最后得到了全额兑付。也就是说那些催债的债主们,也就是非法集资的被害人或参与者们,最后得到了全额的清偿。也就是说,暴力催债没干到的事情,通过合法的追偿程序,被警方,或司法机关“轻轻松松”的做到了。
这是为什么呢?
杰哥认为,这与本案特殊的性质有关。第一,他是典型的单位犯罪,第二,本案全国关注,警方或者司法机关的追查力度应该是空前的大。
首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多种形式,比如 p 2 p 比如假借私募理财,比如消费返利等等,比如借助民间借贷非法吸存。本案就属于比较典型的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的典型类型。
在于欢父母非法吸存案中,他们是因为自己的实体企业即服装厂,需要流转资金,从而向当地相关民众借款,而且是大规模的承诺保本付息借款,进而将资金用于实体企业的生产经营。也就是说,本案的集资主体是两家实体企业(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其集资的目的,也是为了实体企业的生产经营,因此属于以企业的名义集资,将资金用于企业的单位犯罪。
而且,作为单位犯罪,其并不是以非法集资、面向公众借款为主要或单一业务,该集资主体有自己的服装加工业务,这也意味着,平台应该拥有相关的固定资产。而根据杰哥此前所办非法集资案件经验,如果平台具有相应的实体产业,在案发后,相关产业如果可以变现,将大大提高最后的被害人退赔比例。
这也是为什么在大多数集资诈骗,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的单位犯罪类案件中,平台非法集资受害人的清偿比例会相对于其他类型的平台会高一点,特别是远远高过那些纯资金盘,无任何实体支撑的传销类平台。也就是说,在单位犯罪案件中,平台资产端的真实性还是相对较高。
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也就是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如果能做到“大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和“及时返还”两点,就可以免予处罚。(注意,是可以,不是必然)
而本案中,于欢父母被控集资2500多万,期间返还1247多万。但因为还有一千多万无力还款,催债人逼上门要债,导致了催债悲剧的发生。但是在法院宣判于欢父母罪名成立时,未兑付的资金已经全部兑付,这就意味着,本案属于“集资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是,而考虑到本案的判决结果,于欢父母分别被判处四年和三年有期徒刑,并非免予处罚,因此,极有可能是“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这一条件无法认定。
当然,本案能够百分百清退的第二个原因,可能是更加关键的原因,因为本案全国关注,相关司法机关在介入本案以后,也会面临多方的压力,媒体的关注等等,把案件的刑事部分处理好,是本然之责,而进一步保障相关投资人,被害人的清偿,兑付工作,是有效防止下一个于欢案发生的关键。因此本案司法机关的追查力度应该是相当之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