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集资案件为例,在监狱里申诉,是否一定影响减刑?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作者:曾杰 日期 : 2018-08-16


曾杰: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最近,三鹿集团前董事长减刑、浙江东阳被判集资诈骗罪的吴英减刑等消息引发了大家对服刑人员减刑的关注。

一直有种说法,认为服刑人员在监狱内服刑改造时,如果申诉申请再审,就是认罪悔罪态度不好,无法减刑。

比如赵作海被冤判故意杀人罪案中,赵作海就是因为争取减刑,在明明知道自己是被冤枉的情况下,坚持不申诉,默默忍受死刑(缓期两年)的判决,直到真相大白,“死者”赵海棠活着十年后出现在村里,赵作海才被释放。

相对应的案例,还比如著名的张氏叔侄奸杀冤案,他们被错判奸杀王某女子后,被判死缓和十五年有期徒刑。其中张高平在监狱内坚持申诉,没有获得任何减刑,后来其被转移至新疆服刑,依然坚持不认罪和申诉申请再审,最中案件迎来转机,张氏叔侄案重审,凶手另有其人,两人无罪释放。 

有人认为,这两个案件表明在很多地方的司法实践中,申诉和减刑是不可兼得的矛盾体,事实上是这样么?

是否减刑,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所谓申诉再审,服刑人员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申诉是刑事诉讼法赋予给每一个服刑人员的权利。也就是说,申诉是服刑人员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提起。

而根据《刑法》第78条规定,“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也就是说,对于服刑人员的减刑,两个不同的条件,第一个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第二个则是“有立功表现的”。关于立功减刑并不是本文讨论范围,本文只说说何谓“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

何谓“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称“减刑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因为立功而减刑,如果想依靠劳动改造、依靠优良表现减刑,“认罪悔罪”是必备条件,也即是说,即使服刑人员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与思想文化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但是只要不认罪悔罪就不能减刑。

但是服刑人员申诉就一定等于不认罪不悔罪吗?不

但是如果申诉内容,并不涉及是否定罪的问题,而是涉及量刑问题,则不影响减刑。根据《减刑规定》又指出,“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减刑规定》如此规定是符合司法实践的需求的,因为申诉在表面上是对生效判决、裁定的不服,但并不代表申诉人本身不认罪不悔罪。本质上,申诉的理由有许多种,有的是对罪名不服而申诉;有的对罪名无异议,对部分事实的认定有异议申诉;而有的是对认定的核心事实、是否构成犯罪有异议而申诉,在实务中不能不加以区分而认定只要申诉就是不认罪不悔罪。

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对事实定性有分歧的申诉

最典型的就是被判盗窃罪的申诉人,如果其盗窃的是自己受聘公司的财物,其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可能就有一定的争议,犯罪事实可能不会有争议,但是罪名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到底是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就要看其实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窃取、侵占公司财产。对于犯罪事实本身,申诉人是认罪悔罪的,只是对于其行为性质和所涉罪名的定性,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士判断,对于这种罪名争议的申诉,笔者认为就不会影响其认罪悔罪态度的认定,不影响其认真接受改造减刑。

另外比如在某些非法集资案件中,有的当事人被判集资诈骗罪,领受刑期十五年,其对罪名有异议,申诉的请求就是改变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十年)。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属于非法集资犯罪,申诉人之所有会对罪名有异议,往往是因为对相关诈骗行为、非法占有目的的事实的认定有异议,但是对于非法集资的犯罪基础事实无异议,对于未经许可,公开宣传,面向公众承诺保本付息的非法集资行为没有异议,但只是对于法院认定自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存在异议而申诉,或者申诉人认为案件属于单位犯罪,而法院却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申诉,笔者认为此种异议并不影响其认罪悔罪态度。

除非申诉人认为自己根本没有实施相关被认定的犯罪行为,或者,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就都可以被视作一种不认罪、不悔罪的态度,而无法适用该种条件下的减刑。

对非核心事实有异议申诉,不影响悔罪态度

有的当事人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他对罪名没任何异议,但是对犯罪数额的认定有异议,其认为有部分资金属于自己的家人的投资,或者由部分投资是在别的同案人名下,或者有大量重复的投资等等,这些都不应该看做犯罪数额,都应该扣除,而生效判决却没有扣除,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也不能影响认罪悔罪态度的认定。

最后,笔者认为,从立法的精神而言,目前的减刑规定,对于服刑人员的申诉权利保障的并不彻底,应该把是否申诉和是否减刑相独立,申诉是法律赋予包括罪犯在内的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实践中,不管罪犯申诉的理由在事实和法律上是否成立,只要他在申诉过程中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就应当认为他是认罪悔罪的,给与其减刑的权利,以免出现赵作海、张氏叔侄那种矛盾局面。(广强曾杰撰写于2018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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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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